_社会保险法_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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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险制度不完善、缴费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机制不健全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但各项保险之间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仍然不够,不能够实现全面覆盖和全程保障。

应该加强各保险之间的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意识淡薄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另一个问题。

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不愿意、不重视,甚至采取不当手段逃避缴费;一些参保人对缴费的权益意识不强,认为不缴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福利。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缴费意识,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欺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监测和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审核机制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严,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核查不够严谨,容易导致虚假参保和骗取社会保险金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完善审核制度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中存在着保险制度不完善、缴费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对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众的缴费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社会保险审核工作的监管和培训,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伤等方面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对策。

问题一:基金缺口社会保险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保障的资金来源之一,但由于各种不可抗因素,如经济下行、就业不稳定等,社会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目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储备金流问题较为突出。

如果禁止基金缺口不及时解决,就会导致保险资金链断,无法及时发放给保险参保人。

对策一:加强基金管理为了缓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基金管理,避免基金闲置或流失,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进一步探索基金投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尽可能减少基金缺口。

问题二:保障标准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障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保障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例如,一些地区的养老金过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某些项目的报销比例也较低,无法完全保障参保人的健康和生活。

对策二: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为了解决保障标准不尽人意的问题,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提高全民参保的积极性。

针对不同的保险项目,可以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或养老金标准等,从而增加人们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问题三:参保群体不均衡社会保险应是全民的福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参保。

一些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由于工作性质或缺乏合适保障渠道,无法参保或难以享受到完整的保障。

对策三:扩大保障范围针对参保群体不均衡的问题,需要通过扩大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受到保障。

针对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等群体,可以推出适合他们的保险方案,并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保。

此外,可以进一步加强各地区的宣传,提高保障政策的知晓率,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社会保障的好处。

问题四:效率低下社会保障机构的服务效率经常被诟病,尤其是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反应迟缓,一个案件可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然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欠薪问题、社保缴费难问题等。

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欠薪问题欠薪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更为突出。

造成欠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缺乏监管和惩戒措施等。

解决欠薪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公示和约束,加大对欠薪企业的监管力度。

2.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3.建立制度性的补偿机制,对劳动者可以在欠薪后尽快获得补偿。

二、社保缴费难问题社保缴费难问题是指企业或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用,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责任与利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2.加强对缴费情况的监管和管理,对拖欠社保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3.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合理运作,让参保人感到社保金钱绝对安全。

三、保险待遇差问题一些行业和地区的职工的保险待遇较低,尤其是一些低收入人群的待遇较低,难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1.加强对职工收入的监管,规范各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为职工争取更高的社保待遇。

2.加速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同城同待遇,缩小差距。

3.制定社保法规,确保职工享有基本社保待遇。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低问题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低是社会保障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方式与外部资本运作的差距仍然较大。

1.探索社保基金加大运作范围,推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与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等活动,提高基金收益率。

2.加强投资管理,完善投资规章制度,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3.在社保基金投资时,尽可能地通过风险分散来降低投资风险。

总之,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必须识别出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并给予他们更好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要。

社会保险法是对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指导的基本法律,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一、缴费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这一规定,或是缴纳的费用不足。

对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人单位缴费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另外,应当鼓励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和能力。

二、保障权益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

对此,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监管和处理。

三、信息管理问题社会保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信息管理不规范,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个问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合理保护。

四、统筹协调问题社会保险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种保险,这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社会保险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对此,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总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力实现。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就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充分实施和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障意识和保险能力。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对策来加以解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

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很多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人们对社会保险法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同时加强制度层面的改进,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社会保险基金的增长速度不够快,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压力增大,甚至面临缺口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加强透明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完善投资策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执法和维权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社会保险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能力不足,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对于违法行为滥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加强社会保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由于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社会保险制度在覆盖面和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他们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也较少。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倾斜,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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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建议 1.对涉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规章,需要统一进行清理和修订。逐步建立起与《社会 保险法》相配套的,互相衔接、统一调整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体 系。 2.尽快出台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配套政策或出台过渡办 法。如:在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后追偿,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换,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流动,缴费和待遇衔接等方 面,急需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 3.研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 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缴费与待遇相对应的激励机 制;根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物价变动因素, 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需 要进一步调整。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建议出台具有针对性、灵 活性,可操作性的相关政策,有效调动这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5. 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与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 有机结合,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开展工作,并由省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制度确定下来。要将稽核变为稽查,用法律 形式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待条件成熟时,参照税 务部门的管理经验,组建即有经办职能又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 办机构。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对现有信息系统的架 构作适时的修改和升级。 7.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操作细则。能够对困 难企业欠费产生的利息给予减免或缓缴,从而促进养老保险费 的征缴清欠。 8.通过协调公安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能够有一 个统一的解决办法。确保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 性。 9.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统一职工、居民和新农合经办管 理;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或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制定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医疗待遇与原用人单位缴 费脱钩的办法。 10.尽快出台医疗、失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具体 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11.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运作机制。主要规范保险 费核定、基金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基金发放、财务管理这 六个环节。 [本文为 2012 年度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研究》(编号: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4《. 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强制征缴、滞纳金征收等规定需根据 社会形势需要灵活变通。目前,各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的认识逐 步提高,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后,各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 有了深刻的认识,缴费意识大幅度提高,恶意欠费的企业越来越 少。但由于各地的差异性比较大,对于一些产业结构单一、历史 包袱沉重的老工业城市,社保费的征缴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一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也出 现拖欠现象。目前,欠费企业绝大多数为困难企业,没有缴费能 力,如果采取强制征缴,困难企业也没有能力缴费。建议出台相 关政策,对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缓缴或免缴滞纳金。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摘 要:《社会保险法》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 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 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 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两年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加 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全面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遇到一 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定为工伤。这样,容易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增加工伤认定的难 度,也在客观上延长了认定时间。比如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导致的 伤亡如何认定,是否自残和自杀如何认定等问题。六是社保费征 缴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对相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 的关系作了说明,但实际操作中不具有约束性。工商、民政、公安 部门的告知义务及具体细节没有明确;《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 条对社保费强制征缴作了规定,但社保经办机构与人民法院、银 行机构如何协调问题没有解决,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七是社保 经办机构界定与定位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对社会保险工 作的负责部门作了规定,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内容与协作关系 不明确,造成事实上的多头管理。比如当前,职工医保、居民医 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分属人社、卫生、民政部门,这些部门自成 体系,相互分割,带来了覆盖对象交叉、财政重复补贴、软件网络 重复建设、制度之间相互矛盾、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人员身份 不能转换、医保关系接续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此外,社保经办机 构也存在如何定位问题。目前大多社保经办机构并无直接执法 权,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困难。经办机构只负责对参保单位及 参保职工待遇的保障,无法对参保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 置。这样既无法有效地管理参保单位,又耗时耗力,还造成参保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性较强,从而给征缴、清欠工作带来一 定困难。
5“. 金保工程”软件老化,技术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 “金保工程”软件发布于 2003 年,距离现在已有 10 年,其中各项 设计如:劳动、社保、就业、失业等各方面的指标和业务模块,与
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当前的业务开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单 就失业这一块。五险合一后,原来掌握的各类险种参保人员的基 本信息的规范、纠错、除错与合并的技术支撑问题;失业人员在 享受失业待遇期间隐性就业后,金保信息系统从技术层面的扫 描、审计与查处的技术支撑问题等都亟需解决。
6.实际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给予重视和解 决。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给予 重视和解决。如部分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障费用系社保管理部 门的职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属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社保管理部门 依法强制征缴,而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属 行政法律关系,故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发产生的纠纷,不属民事 诉讼受案范围,对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不予审理,致使一些职工
3.有关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规定 需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关于农民工、劳务派遣工 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 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合 理、不完善,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在 2011 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 中,审计部门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象,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多发 补贴。虽然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数据管理在市一级的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数据管理在省厅电子政务中心统一管理,两 者之间没有有效联系。二是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须按实际工 资交纳社会保险,而个别劳务派遣企业内部设有职工医院,要求 员工就医必须内部解决,劳务派遣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医疗 保险问题。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存在交费偏高,大部分人 员不肯接受;在保人员死亡抚恤金没有标准;个体停保、续保加 收滞纳金;男、女首次参保没有设年龄上限等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实施过程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092-03
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 与现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含退休 人员)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有出入。四 是医疗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问题。《社会保险法》第 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医疗、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 和追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比如用人 单位如已经破产、注销怎样追偿,向第三人追偿中“第三人如何 确定”、 “由谁追偿”(社保经办机构过于笼统)、“怎样追偿”(缺少 支撑和手段)等问题。五是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增大了工伤认定 的难度,客观上延长了工伤认定时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对不认定工伤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此规定不够细化,是否可以理 解为只要不在此范围内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情形都可以认
2《. 社会保险法》 中规定的有关保障劳动者和参保人权益条 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对有关劳动者和参保人权益 条款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需进一步细化。 一是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采用其个人 身份证号,而我们现在程序中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是由过去 的一代身份证或自行编制的号码过渡而来,不符合 《社会保险 法》的要求。二是对于用人单位未尽参保缴费义务,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后,出现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没有得到妥协 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社会保险费未缴或 欠缴,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损失,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或支付, 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三是参保对象城乡、身份差异没有打 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过大,衔接不畅。《社会保险 法》基本延续了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在打破参保对象城乡、身
●经济与法
《经济师》2014 年第 1 期
有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参
保单位不清楚怎样缓缴养老保险费,因
此,应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费的操作细则。三是退休人员享受医疗 待遇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蔡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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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4 年第 1 期
●经济与法
份差异、缩小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没有提出政策性导向。目前养老保险被划分为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被 划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这些都是以参保对象的城乡以及身份来划分的,由于社会保 险政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缴费、待遇水平 差距过大的问题,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类 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参保人员在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之间流动,配套的衔接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医疗 保险制度目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方面还实现不了统一,仅依 靠折合缴费年限进行制度间的衔接,相关的衔接办法需要进一 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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