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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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记录和管理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财产权利的明确、安全和稳定,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法律思考和完善。

2. 现状分析2.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相关事项。

然而,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

2.2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构分散,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导致登记工作的协调和联动困难,效率较低。

(2)登记信息不完整,可信度不高。

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以纸质形式保存,容易造成信息缺失或损毁,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信息。

(3)登记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

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环节和各个部门的配合,程序繁琐,办理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2.3 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合理规划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和分布,实现统一管理和协同工作。

(2)推行电子化登记信息管理。

应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简化登记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应优化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4)加强信息保护和安全措施。

在推行电子化登记的同时,应加强信息的保护措施,保障不动产权属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3. 法律思考3.1 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等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不动产登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社会上所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所有人和其他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际比较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各国都普遍采用的制度之一,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在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改革时,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登记信息的不够全面和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登记制度下,赋予了已有的四种登记权利,即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但目前,不动产登记的质量依旧较低,信息不够全面、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

主要原因是登记的主体和登记方式还不完善,而且登记的方式过于依赖于自主申报和行政审批。

完善对策:1.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机制,以便更好的协调异地登记,提高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2.在登记机关内部建立登记补正、核实环节,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问题二:登记流程复杂,缺乏便捷的网络平台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复杂,主要是登记时的现场申请、现场复核等环节,给广大业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确保了登记质量,缺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利于信息互通和业务效率提升。

完善对策:1.在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不动产登记平台”,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料存储的全方位便利条件,减少不动产登记的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对人力物力的需求。

2.建立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里的“不动产应用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问题三:权利登记受制于异地立案当前,我国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行的是异地立案主义,这使得不少有产权的农村居民和住房居民由于异地立案无法迅速解决产权问题。

和持续挖掘购房炒房者的投机漏洞。

完善对策:1.建立城乡不动产登记官方统一网站,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全方位便利条件。

让业主在网上查看自己的权利状况和变更,方便了解最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提高了权利人权益的自律性。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7.2 10 —5 220 )8000 中图分类号 : 932 D 2.
不动产是 人 民赖 以生 存 、 国家 经济赖 以发 展的重 要基 础, 不 极 其不便 。 并且 , 高昂 的收费 不仅大大 增加 了当事 各方 的交易成 动产 登记制 度 因此也 成 为各 国法律 关注 的重 点 。由于任 何 当事 本 , 至导致 出现 实践中不 少当事人 为 了避 免 昂贵 的收 费不愿 意 甚 人设立 、 转物权 , 移 都会涉 及第 三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设立 、 移 办理 登记 的现象 , 从而 产生 大量 的纠纷 。 转必须公 开、 透明 , 以利于 保护 第三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全和 维 秩序 。 为达成这 一 目的 ,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 制度 , 将物权 设立 、

息存在 诸多 困难 , 有些 当事人 更加相信 或者仅 仅依 赖权属 证书 的 可靠性 , 但发 生纠纷时法 院又仅 依据登 记机关 的记 录来确 定不动 产 的真 正权 属 ,这给依 赖权 属证 书交 易 的当 事人 带来很 大 的风

我 国不动产登 记 制度 的不 足
( ) 一 不动产 登记机 关 分散 且不统 一
我 国 目前并没有 一部全 国统 一的不 动产登 记法,1权法》 《勿 对 险。 登 记制度 只进行 原则 规定 , 套规 章相 对简单 粗糙 , 乏可操 作 配 缺 性 没有统 一 的不动产 登记 法 , 造成我 国 目前不动 产登记 机关 呈
( ) 四 不动 产登 记记 录查询 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 产登记记 录在不 动产登记 制度 中处于 极其重 要 的地位 ,
分散 状态 。 根据我 国现 行 的相关 规定 , 不动产 的登 记部 门主要包 并且 , 物权 法》 《 赋予 了不动产 登记 簿至 高无 上 的地位 , 但这 仅仅 括 以下部 门: 土地 管理 部 门、 房产 管理 部 门、 业管理 部 门、 村 运输 是立 法精神 , 要将法 律精 神落实 到 实处 , 须有 相应 的配套 措旖 必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不全、登记不准确等,导致一些不动产交易出现了纠纷。

因此,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管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和监管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流程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流程是不动产登记的关键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应该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处理,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平台,方便公众查询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需要加强。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参与和支持。

五、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流转的频率越来越频繁,因此不动产登记也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和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尽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缺乏真正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尽管我国推行了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但是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甚至存在着同一块地的登记信息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

这种情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严重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更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还是依赖于人工办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十分依赖于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复杂且文件材料复杂,使得登记工作常常出现拖延、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变更和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

因而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责任意识,同时借鉴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工作能力和效率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提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保护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权利信息。

登记机构和人员应对登记数据的保障做到妥善管理和保密,避免泄露,保护隐私权和不动产权利。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对不动产登记网络系统的保险、防病毒软件安装、密码保护以及安全认证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各方的利益,如不动产所有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让各方面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提出异议,并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仲裁。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维护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深入研究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不动产信息是不动产交易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信息会对不动产交易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给不动产交易带来风险。

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因主要包括: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不共享、信息录入及更新不及时、信息管理不规范等。

二、登记流程繁琐目前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往往办理起来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这不仅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登记流程繁琐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同登记机构之间合作机制不顺畅、信息系统不互通不共享、登记流程规范不清晰等。

三、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标准、规范、流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

这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规范和不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

由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滞后,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同登记机构间可以共享不动产信息,确保不动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加强对信息录入和更新的监管,保证不动产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不动产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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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摘要《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

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作者简介:易树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办法,对于减少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混乱,促进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具体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物权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及查阅制度障碍繁多等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稳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因而我们还须借鉴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以配套的行政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如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十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关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不统一、行政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会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支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最高,笔者分别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制度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在市场法治经济中,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平的法律和良好的秩序。

尽管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是正如穆勒所说,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存在”。

因为“资源要经过引导才能投向生产率更高的用途”。

如果物权变动还是按照以往由几部单行法规分别独自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一来不仅造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周延,导致产生利益冲突;二来也不利于系统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形成,其法律效率必然低下。

从立法层面,我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我国目前采取单行法律法规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由于立法主体各有侧重,法律系统规模庞大,很可能出现法律制度上的冲突。

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如德国,不动产登记统一适用《土地登记法》,登记机关是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

在日本,统一适用《不动产登记法》,登记机关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

在我国台湾地区,统一适用《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之市县地政机关统一办理。

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就统一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形态、登记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管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管理体制的作用在于简化登记程序,有利于不动产的流转,直接服务于统一的不动产的流通。

而我国以前的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需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变更登记,之后在根据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产地产分开登记,手续繁杂重复,耗费时间和物力。

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统一”可以从中择一,或者另外组建一个机构,在具体的登记程序、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方面则由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二)明确登记机构的责任为民事责任一般来说,登记机构的权力、义务是多方面的,根据有权应有责的原则,如果权责不明可能使登记机构疏忽对当事人提交相关物权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就为转嫁自己的个人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

如果法律规定责任不明,被侵害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没有依据。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登记机构的具体责任,一定程度避免因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保障物权变动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不动产登记行为而对登记机构提出的诉讼,绝大部分是民事诉讼,登记机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看法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普遍主张。

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地位的平等性,这也是由物权登记的服务性质所决定。

(三)改变现有《物权法》中的折衷审查为实质审查,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一方,在了解事实方面无疑更有条件,更具有可能性,并且不动产登记的意义重大,涉及到当事人的重要经济权利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登记机关有必要增强自己的责任,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障登记制度应有的权威。

所以,对于产权登记的审查有必要改为实质审查。

行政机关的任务加重,一方面可以组建专门的调查机构分摊任务,也可以加大登记费用,作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因登记事项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若错误由当事人主观恶意造成,行政机关还可以予以追偿。

(四)进一步规范预告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失效的事项及进行预告登记的范围、种类等做出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属于物权性质,即具有排他性,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所规定。

为了使物权不稳定的状态尽早脱离,对于预告登记做出了失效事项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最初目的是国家征税的手段,而《物权法》对过渡期进行限制,就是为了避免最可能发生的偷税现象大量滋生。

这是预告登记的积极意义。

但为了贯彻预告登记制度,有必要对预告登记的范围、种类等事项进行规范,即只能限于交易过程中的预售、转让不动产物权等因法律行为引起的变动,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如自建房屋并不存在预告登记的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部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但是上述条款却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失效的事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需要准确尤其是对“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事由的界定,鉴于预告登记当事人的信息弱势,应尽可能做出有利于预告登记当事人的解释。

(五)完善异议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可见,异议登记作为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同时具有导致不动产物权不稳定的消极作用。

为了避免恶意的侵权,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些限制,以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不致长期得以持续。

在主体方面,只能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认定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同时,为了防止不特定的人利用法律提供的为真正受害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平台为自己谋取利益或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可以在所谓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真正的利益不受侵害。

(六)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效实施,以建立具体、统一、公开的物权变动信息查询制度《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登记资料公开的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具体应用程序进行明确的规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开查阅制度并制定了具体的程序。

查阅制度障碍繁多,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信息不对称。

因为“如果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种行动”。

而我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并不具体,难以避免实践中当事人被登记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查阅的情况,这样不仅使纠纷长期难以解决,哪怕诉诸法律,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

因而,建立具体、统一和公开的物权变动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

二、行政制度方面我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

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我国不动产登记薄存在多部门、多类型和多级别的登记,如有一些权利登记在土地部门的土地登记簿上,有一些权利登记在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簿上,这是多部门多类型的登记;有一些权利是登记在中央部门的登记簿上,有一些权利是登记在地方部门的登记簿上,这是多级别多部门的登记;这样的权利无法形成一个权利束,分散混乱。

有的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强迫当事人就一个抵押在两个登记机关分别登记,这势必造成法律基础不统一,产生法律相克,即权利实现的法律不能。

所以说,在行政制度方面,我国可以规定相应的辅助措施。

(一)透明行政登记过程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以下几种行为:其一,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层次。

前者指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上下级关系的不动产登记主体间的越权行为,后者指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一方行使另一方法定职权的行为。

尤其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在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示公正而应予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也构成行政滥用职权。

其二,不如实登记。

包括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误登记或主观人为的虚假登记。

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材料属实,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错误登记,交易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而错误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交易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错误登记、虚假登记等。

其三,不依法办理登记。

指申请人提交材料属实齐全,但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履行登记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透明行政执法过程,依靠舆论监督的力量,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二)完善监察制度行政监察机构必须具有独立地位才能获得高度的权威性。

提高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部门和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

行政监察温柔有余、刚性不足。

根本原因是因为“监察建议”并没有法律效力,监察机关唯一的法律义务是接受“监察建议”的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将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从外部对包括登记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事实上是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贡献。

三、结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界定和确认产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在于从动态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使事实上的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外观,不动产的权利状态由此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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