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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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说明
1、适用范围
本编制说明适用于成氨单位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能耗限额的编制、修订和计算。

2、能耗限额编制的任务
(1)编制当期产品的能耗限额,并向当地政府报备。

(2)根据编制的能耗限额,定期检查当期产品的能耗,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当地政府。

3、能耗限额计算
(1)基准产能
(2)能耗限额
(3)月度实际能耗
二、能耗限额计算方法
1、基准产能计算方法
上述第3(1)条的规定指出,基准产能的计算方法为:生产的产品/单位产能=基准产能。

合成氨单耗计算

合成氨单耗计算

附件一:《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有关氮肥部分)(1993年)一、产量(一)、合成氨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

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1)仪表计量: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吨)〕×1.05263+自用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式中:1.35098=1/0.82245×90%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021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021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021合成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农业和化工领域的重要化学品。

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各国都制定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本文将以2021年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为主题,探讨该指标的背景、意义以及相关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我们需要了解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是指在生产单位质量的合成氨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的上限。

一般以吨合成氨消耗的能源量来衡量,常用的单位是吨标准煤/吨合成氨。

该指标的计算方法涉及到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气体净化、催化剂制备、气体压缩、合成反应等。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设定对于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成氨是一种能源密集型产品,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占据了大量的成本。

通过设定能源消耗限额,可以鼓励企业采用更加节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生产成本。

其次,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通过限制能源消耗,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此外,合成氨是农业领域的重要原料,其能源消耗的限制也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为了实现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改进合成氨生产工艺来降低能源消耗。

例如,采用高效催化剂、改进反应器设计、优化气体净化系统等,都可以提高合成氨生产的能源利用率。

其次,可以采用能源回收和利用技术,将废热、废气等能源回收利用于其他生产环节,降低能源的浪费。

此外,还可以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建立合成氨生产能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消耗过高的问题。

除了技术措施外,政策措施也是实现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合成氨生产企业的能源消耗行为。

同时,还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如给予节能减排的企业税收优惠、补贴和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

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

附件1: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讲稿)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一、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原则1、合成氨能耗统计的指标体系:①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立方米/吨);②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③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④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⑤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2、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产品事实消耗的或称为生产所必须的能源量,既不要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

因此统计能源消耗时,不仅包括生产系统的消耗,也应包括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3、单项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事实上购入和消耗的能源量,如:①与块煤同时购入的沫煤,尽管没有入炉,但它是购入原料煤的组成部份,应统计在原料煤消耗中。

但未能使用的沫煤输出时可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应从投入的单项能源消耗量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4、掺烧的返焦、返炭、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再重复计入原料或燃料消耗。

5、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 应计入各单项消耗。

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6、多用户共享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碱、联电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能源的消耗。

7、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应计入输出能源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 无计量的并没有实测热值的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二、合成氨能耗指标计算办法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1.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1.2子项: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1986-9-1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计量局文号:[86]化计字第1117号发布日期:1986-9-13执行日期:1987-1-1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合成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化肥和塑料等领域。

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耗和电耗是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介绍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合成氨的热值损失:合成氨中的热值损失主要来自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

根据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的热值,可以计算出热值损失。

2.计算合成氨的气体能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主要包括废气和尾气。

根据废气和尾气的数量和热值,可以计算出气体能耗。

3.计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是指生产合成氨过程中消耗的化学能量。

通过计算反应器进料和出料的化学能量差,可以计算出化学能耗。

4.计算合成氨的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

通过计算电动机的耗电量和电池的容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电耗。

1.计算合成氨的电动机耗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决定了电动机的耗电量。

通过统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可以计算出电动机耗电量。

2.计算合成氨的电解槽耗电量:合成氨的制备过程中,需要利用电解槽进行电解反应。

电解槽的耗电量取决于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

通过计算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可以计算出电解槽的耗电量。

3.计算合成氨的其他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能进行其他的工艺过程,如空压机、泵等。

通过计算这些设备的耗电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其他电耗。

在计算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时,还需要考虑能源利用率和工艺能效等因素。

通过限额和控制指标,可以对合成氨(小型)的能耗和电耗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合成氨(小型)企业的能源节约和减排工作。

综上所述,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方法为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参数。

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限额控制,可以提高合成氨(小型)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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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办法(讲稿)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一、合成氨能源消耗统计原则1、合成氨能耗统计的指标体系:①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立方米/吨);②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③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④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⑤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2、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产品事实消耗的或称为生产所必须的能源量,既不要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

因此统计能源消耗时,不仅包括生产系统的消耗,也应包括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3、单项能源消耗量是指生产合成氨事实上购入和消耗的能源量,如:①与块煤同时购入的沫煤,尽管没有入炉,但它是购入原料煤的组成部份,应统计在原料煤消耗中。

但未能使用的沫煤输出时可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应从投入的单项能源消耗量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4、掺烧的返焦、返炭、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再重复计入原料或燃料消耗。

5、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 应计入各单项消耗。

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6、多用户共享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碱、联电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能源的消耗。

7、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应计入输出能源在综合能耗中扣除。

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 无计量的并没有实测热值的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二、合成氨能耗指标计算办法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1.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1.2子项: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制氨,计算方法同此。

1.3母项:合成氨产量(见第6节合成氨产量)(以下略)。

2单位合成氨耗电2.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2.2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合成氨耗电总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量。

以电表计量为准。

2.2.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2.2.1.1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至氨库止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

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

2.2.1.2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

2.2.1.3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电量。

2.2.1.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2.2.1.5工业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

如锅炉同时给其它产品供汽应按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2.2.1.6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 都应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件工作量合理分摊。

2.2.1.7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及生产碳铵的企业应合理分摊其消耗的电量。

2.2.1.8为商品液氨增开冰机和罐装用电。

2.2.1.9其它用于合成氨生产的耗电。

2.2.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2.2.2.1扩建、技措工程用电。

3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3.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千克/吨)=1000×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吨)/合成氨产量(吨)3.2子项: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吨)=各批[原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3.2.1原料实物煤(或焦)是指投入造气炉的煤(无烟块煤、焦炭、型球、烟煤、褐煤等),以块煤为原料时,包括入炉前筛出的沫煤。

以实际称量值为准。

3.2.2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氧弹仪测得高位发热值-燃烧产生的蒸汽量× 蒸汽凝结热3.2.3 分摊扣除原则3.2.3.1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作燃料使用时(如贮罐气、吹出气等),不能从子项中扣除;3.2.3.2返焦(返炭)不再计入消耗,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3.2.3.3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气体用于其它产品原料以及合成氨联产其它产品的,应合理分摊原料煤消耗。

(联醇、联碱、联电见合成氨联产甲醇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碱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电分摊办法)4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4.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千克)/合成氨产量(吨)4.2子项: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千克)=各批[燃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千克)4.2.1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同5.2.2)4.2.2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主要是指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料煤。

外购蒸汽量应按进厂焓值和锅炉效率折标准燃料煤。

4.2.2.1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从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到氨库止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过程用汽(含大、中、小修开车),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

4.2.2.2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煤球制造、除氧水制备、原料、燃料场库及预处理、煤球车间、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和上述车间办公室的全部采暖用汽,以及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以及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4.2.2.3蒸汽只供合成氨使用时,燃料煤消耗量或蒸汽量全部计入合成氨消耗;蒸汽为多产品使用应合理分摊燃料煤消耗量。

(联醇、联碱、联电的消耗分摊见合成氨联产甲醇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碱能耗分摊办法、合成氨联电分摊办法)4.2.2.4锅炉掺烧的返炭、炉渣、煤矸石、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拣回的返炭不从消耗中扣除。

4.2.2.5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为本系统自用的不计消耗,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燃料煤消耗中扣除。

5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5.2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吨)(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折标准煤)+单位合成氨耗电(折标准煤)+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单位合成氨输出能源(折标准煤)5.2.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千克标准煤/ 吨)=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立方米/吨)(折标准状态)×天然气低位热值(千卡/标米3)/7000(千卡/千克)5.2.1.1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同第1节5.2.1.2天然气等气体能源的低位发热值可通过气体组成分析结果进行计算。

低位热值=(2579×H2%)+(3018×CO%)+(5585×H2S%)+(8555×CH4%)+(15226×C2H6%) + (21795×C3H8%) + (28338×C4H10%) + (34890×C5H12%) + (14107×C2H4%) + (20541×C3H6%) + (27111×C4H8%) + (33528×C5H10%) (千卡/标米3)。

5.2.2单位合成氨耗电(千克标准煤/ 吨)=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 吨)×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5.2.2.1单位合成氨耗电同第2节5.2.2.2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860(千卡/千瓦时)/7000(千卡/千克)5.2.3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同第3节5.2.4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同第4节5.2.5单位合成氨输出能源(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5.2.5.1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

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 无计量的并没有实测热值的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5.2.5.2输出能源量的折标准煤计算规定:(1)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计算方法同5.2.1.2)。

(2)合成氨造气排出的物料(沫煤、煤灰、焦灰、炉渣等)确实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等)并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7000千卡/千克)。

(3)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余压)发电、产汽,输出的电和蒸汽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电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折算,蒸汽按出界区时温度压力参数下的焓值折算。

(4)利用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按回收热能量)。

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D×C× (T出-T入)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6 合成氨产量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的,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的产品产量进行核算。

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6.1 仪表计量: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准确计量。

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使用量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6.1.1 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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