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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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函﹝2005﹞208号【发文日期】2006-06-13【实施时间】2006-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资格认定 (一)各区(分)局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企业”)进行清理,凡符合废旧物资免税条件的回收企业,应要求其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企业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独立核算,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回收企业免税认定程序: 1.回收企业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免税认定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回收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回收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后,由管理检查科派人(两人或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由调查人员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3.经核查后,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主管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废旧物资在税务管理中的问题研究

废旧物资在税务管理中的问题研究

废旧物资在税务管理中的问题研究摘要:废旧也是一种资源,只是不被人们所关注,很长时间一直秉持着旧货即丢、废品即扔的传统思想。

这样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而且这些“宝贝”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变废为宝的“生财之道”。

人类进入21世纪,随着一系列环境问题的日益显现,人类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不断加深,当前存在的许多环境问题是20世纪工业经济发展滥用资源造成的,最典型的一例就是能源及其他矿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

关键词:废旧废品资源开发利用1 废旧物资的概述废旧物资即陈旧、闲置或者废弃的东西,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可回收利用性,在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

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

例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料等,甚至废旧家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复利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东西。

2 废旧物资存在的问题2.1虚开收购,虚做销售,违法取得所得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短期内,社会上新办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

为了生存,少数不法者动了歪脑筋,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虚开普通发票,虚做销售,大肆开具普通发票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税款。

反正销售多少都是免税,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返返工资等违法所得。

这一方面骗取了国家减免税,另一方面,为购货者骗抵进项税款提供便利。

2.2代开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给购买者进行抵扣税款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有限,业务量不多,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生产又确实需要利用废旧物资。

因此,受利益的驱使,双方一拍即合,采取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转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代开收购凭证,并做成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的假账,然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含代开管理费等在内的普通发票给生产企业据以“合法”抵扣进项税款,以达到一方免税,而另一方骗抵税款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
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4.25
•【文号】国税函[2007]446号
•【施行日期】200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
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财税字[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揭秘: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

揭秘: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

揭秘: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0.05.112018年,随着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环保督查力度进一步加大,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减少原生矿产资源的使用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环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增长较快。

然而,随着国家税收法治和税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存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过重、虚开发票等税务问题越来越凸显,时至今日已经成为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江浙等12省市。

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废旧物资购销交易虚开问题持续发酵,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整体发展趋势向好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3.20亿吨,同比增长13.4%。

其中,废钢铁和废旧纺织品回收量涨幅较为明显,分别同比增长22.3%和8.6%;废纸和废玻璃回收量出现下滑,分别同比减少6.1%和2.8%。

page 1 of 5表1 2017-2018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利用情况受主要品种价格上涨的影响,2018年,我国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为8704.6亿元,同比增长15.3%,除废纸回收价值有所下降外,其余再生资源品种回收价值均有增长。

其中,报废机动车增幅最高,同比增长36.9%;废轮胎增幅相对最小,仅同比增长1.8%。

据相关数据预测,到2021年,我国主要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将达到3.25亿吨,再生资源回收价值达到9506.52亿元。

表2 2017-2018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表page 2 of 5图1 2014-2018年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占比情况二、制约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四大税收问题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且各地环保稽查执行力度加大,为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加强自身改革,加快创新步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型回收企业脱颖而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4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五)、加强回收单位发票管理
一是对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二是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 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 时移送稽查。
(一)、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
1、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免税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3个免税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 经营者):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备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二)、加强收购结算方式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 构支付现金。
(三)、强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应可按通知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四)、加强回收经营单位核算制度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 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税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 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 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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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标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2﹞893号
【发文日期】2002-10-10
【实施时间】2002-10-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

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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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处置的问题
老师,您好:
我单位与一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处置一些废旧物资。

合同中没有约定未来发票如何开具的事宜。

有一单位中标,实物已开始拉运且拍卖行也将货款汇入我公司账户。

现该单位委托单位员工携带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来我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凭这些资料,我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是不是还需要拍卖行提供资料,证明该单位已中标?或者还需要另外的资料?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应税收入后,缴纳了增值税,同时拍卖公司如何取得成本发票呢?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委托方应根据以上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给拍卖公司,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以中标企业要向拍卖公司索取发票,而不应向你公司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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