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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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百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度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知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道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内承担的法律责任容,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3、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安全生产法七大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七大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七大责任是什么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为了维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规定了七大责任。

这七大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础,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七大责任的内涵和实施要点。

一、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

二、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责任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政府管理部门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责任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和企业的安全。

五、行业协会责任行业协会责任是指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推动行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六、社会公众责任社会公众责任是指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破坏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有效地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新媒体平台责任新媒体平台责任是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传播,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事故通报,引导公众正确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减少安全隐患。

以上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七大责任内容,希望每个责任主体都能认真履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邬燕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是以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方法。

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责任: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安全生产法》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职责《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有力地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国家的责任。

法律规定,国家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和监督者,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

国家负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法律要求企事业单位负有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安全的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再次,《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从业人员的责任。

法律要求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勇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积极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工作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投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和补偿,并及时公开事故情况。

最后,新《安全生产法》还对个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要求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常识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防范事故的能力。

个人还应当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与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强调了国家、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责任认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责任认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责任认定1、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1)安全生产法责任认定扩展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是出自哪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1、电工负直接责任,无证操作是其负责的主要原因;鉴于已经死亡可不予追究;2、如果是公司明知来其无证,并安排工作,那要负主要责任,自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不知情,那要承担一定的百管理责任;3、安管人员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因为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无证人员上岗,并应及时提醒公司方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取证。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知识点总结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知识点总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5w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5w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10w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10-20w罚款
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20-50w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50-100w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100-500w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500-1000w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00-2000w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责任

安全生产法 责任

安全生产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1. 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发展规划,并将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中;
2. 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及时修缮维护;
5. 加强对职工从业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素质;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和权限;
7. 保障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8.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审批;
9.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
10. 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

总之,根据《安全生产法》,各个相关主体都有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性质划分一、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统称。

1、综合监督管理:安监局2、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注:(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通过参与(含制度建设)、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人员责任类别划分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非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厂长、(项目)经理)。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科)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各科室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三、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七项具体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体系建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2)签订责任书(表)(3)考核标准:包含个人年度考核(责任事故、培训和会议的出勤率等)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建设:《学习读本》P96页,13条制度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学习读本》P93页:保证人手一本《安全生产法》、逐条逐句学习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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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这说是说,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关闭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牵涉到一些有关部门的参加配合,由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且组织实施将比有关部门执法的力度更大。

3.公安机关。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
由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实施。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为了保持法律执法主体的连续性。

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

对规定的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

对这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3种: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对地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就民事赔偿和连带赔偿的问题协商一致,即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获得赔偿。

只有这是,人民法院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如果当事各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协商一致,就不存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必要。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并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上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也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
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

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上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面引发事故。

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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