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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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涉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涉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涉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涉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010年3月10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护全市国税系统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单位国家税务机关范围内的涉密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所有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税务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国税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单位税务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管理责任第五条市局保密部门应当加强高密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及时指导、检查要害部门和重要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加强保密信息分布情况的调查和分类指导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 2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是保密领导责任人。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组织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有关人员是保密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要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定期对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性能和执行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泄密隐患。

第八条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市局保密工作部门方案。

第三章硬件保密管理第十条要害部门和重点单位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审批制度,其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和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市局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要害部门和重要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组织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将以下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保密工作部门初步审查:(壹)系统的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二)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涉密信息的运行情况;(三)系统采取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以及认证结论或审批件;(四)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五)具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名单。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保护国家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税务征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系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三)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不得擅自泄露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利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系统建设与运维安全(一)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系统具备相应的安全功能和防护措施。

(二)选择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系统开发和集成,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系统上线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安全测试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系统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备份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四、网络安全(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访问控制、入侵检测、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二)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限制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访问,严格控制内部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

(三)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配置检查和更新,防止网络设备被非法入侵和控制。

(四)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安全(一)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二)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

(三)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定期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税函[2001]9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97号2001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

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

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

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一)数据管理的内容1、数据的存储、备份。

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数据的恢复。

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对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总结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保密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确定的税收情报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情报部门)负责本级税务机关情报交换保密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与本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遵守保密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委员会、国家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与技术防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机房是支持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本制度:(一)计算机机房的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二)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按专职分工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机房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1—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六)加强数据安全及成果保护,计算机机房要对各类重要文件、文字材料、报表数据、声像资料及时备份。

(七)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互联网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登记。

(八)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九)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聊天、会客;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等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

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防火、灭火专用设备,并且进行定期保养,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率。

(十一)机房内应设置防盗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南宁市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第四条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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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
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及职管理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会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条凡税务系统省、地、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其计算机使用具一定规模的均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条件不够成熟的,可指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并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
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
情况。

三、面向系统内用户和所属单位通报计算机病毒情况,提供防治计算机病
毒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协助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和
查处事故。

第三章机房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房是重要性的经济基础信息处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的规定,防止重要经济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各用机单位对可能接触到机要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网络系统管理员等重要岗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机房内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有关人员进。

如需进入,必须由本单位有关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七条严禁各岗位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服务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十九条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公布。

第二十条对重要的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泄露。

机房内废弃的打印纸及磁介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忧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调离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第四章计算机安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其设备,须组织专业人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总是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

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不得传播、复制病毒和病毒程序,不得撰写这方面的文章。

第十七条加密产品的核心机密应交本单位办公厅(室)机要部门或保密办公室保存,严禁随意存放,严禁交于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加密物理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安置监控设备。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即应考虑安全检查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治病毒技术。

第三十条使用MODEM经电话线上Internet终端,在拨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汇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保办发【1998】6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系统Internet 的建设,物理上应与本地局域网隔离。

第三十二条广域网通讯服务器、拨号服务器、Internet服务器等与外界联接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三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Internet。

第三十四条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有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涉密数据在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涉密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确保密级数据不被泄露。

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销毁。

第六章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十条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磁盘备份。

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

第四十一条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按照总局IP地址的统一安排,设置本系统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各级税务机关需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分配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的变更,应做好记录,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机房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其所必须的湿度。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咽、焚烧任何物品。

第四十九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后必须置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五十三条机房工作台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的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五十四条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品。

第五十六条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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