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局非税——第一章 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

省局非税——第一章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1.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单选题] *A.法律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正确答案)D.政府信誉2. 彩票公益金收入取得的依据是()。
[单选题] *A.特许经营权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D.政府信誉(正确答案)3. 下列不属于非税收入职能的是()。
[单选题] *A.经济管理职能B.组织收入职能C.稳定经济职能D.优化营商环境(正确答案)4. 哪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单选题] *A.十九届三中全会(正确答案)B.十八届三中全会C.十九届四中全会D.十九届四中全会5. 非税收入项目在政府财政收支中分布在()项预算中?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单选题] *A.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正确答案)B.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C.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D.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单选题] *A.十五日B.三十日(正确答案)C.四十五日D.六十日8.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浙财综〔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效和范围《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开机制各执收部门应在本目录范围内按规定对执收的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要加强本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对目录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乱收费处理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非税目录》范围内按法定权限执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应收未收、多收乱收和违规收取。
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和实施问责;对反映省级执收部门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执收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浙财综〔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归并和整合方案,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整合改版(一)取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缩减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1.除保留法院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专用非定额票据外,取消全省性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港航事业规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退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区域性的“殡葬收费、三堡船闸管理处过闸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改版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
机打票仅限于电脑打印开票,票面机打信息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信息(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和执收单位需要打印的有关业务信息。
手工票仅限于手工填开。
(三)合并公路车辆通行费机打票据将2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合并为1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四)取消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联,全面推进票据网上结报核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a801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8.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
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具体包括:(一)应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二)应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借入款等。
第三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五条各单位对预付、垫付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实行"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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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
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九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缴款方式等事项。
批准文件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已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未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
第三章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