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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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保制度、规范、流程

医保制度、规范、流程

医疗保险科工作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医保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计划并及时汇报和进行总结;
2、检查临床各科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3、掌握和了解医保病人的入院、出院标准,对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条件进行审核;
4、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5、负责和医保中心进行门诊费用核对;
6、负责将病人在医院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草算或直算;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核算办法、核算比例及不予补偿及自付项目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
8、对待门诊病员做到礼貌、热情服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病历审核制度
1、病人出院,医保工作人员进行草算或直算时要同时审核住院病历;
2、审核病历登记的常规性项目的准确性。

如,姓名、年龄、性别、入住院时间等,查看登记项目、病程、单据、医嘱签名、护理记录时间等全不全;
3、审核病程记录的延续性。

疾病诊断前后要一致,诊治要符合疾病转归变化特点,有无乱用药不合理用药,有无滥检查重复检查,有无不合理收费重复记费等;
4、审核病程、医嘱、清单的一致性。

不能出现用药无医嘱,检查无记录等现象;
5、要审核病历的合理性。

病历的合理性主要是诊断、用药、收费的合理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沧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四)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职工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国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下面为大家精心采集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21基本医疗保险介绍:既定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劳动者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021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种类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职工按照国家和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相关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因素。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和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行业标准按照国家主权国家规定执行。

2020年——2021]44号),要求在西凯努瓦县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工伤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市场经济即适应社会主义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城镇职工一般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实行属地管理;税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费用报销根据原劳动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主要包括几条规章:(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其他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2021-09-29 为了合理利⽤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医疗保险条例(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城镇从业⼈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从业⼈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员; (三)部队所属⽤⼈单位及其⽆军籍的从业⼈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员适⽤本条例。

第三条建⽴城镇从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基⾦,实⾏个⼈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以下简称统筹基⾦)⽀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

统筹基⾦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双⽅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治县为统筹单位,实⾏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从业⼈员⽉⼯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资总额的2%。

第⼋条从业⼈员的⽉缴费⼯资额按本⼈实际⼯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治县上年度从业⼈员⽉平均⼯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员本⼈⽉⼯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治县从业⼈员上年度社会⽉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后30⽇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依法终⽌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农村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筹资方式。

最新2021年版: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最新2021年版: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最新2021年版: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 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 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

- 控制药价,降低药品费用负担。

3.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

-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医疗服务价格制度- 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度,保障患者合理支付医疗费用。

- 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5.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 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稳定。

6. 互联网+医疗健康制度- 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 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7. 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加强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保障患者权益。

8. 医疗人才培养制度- 加强医疗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 完善医疗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流动和合理分配。

9. 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广告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患者。

- 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0. 医疗器械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

- 强化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监督和管理。

11. 医疗信息化建设制度- 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 加强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12. 中医药发展制度- 加强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

- 提高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水平。

13. 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

- 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4. 医疗卫生监督制度- 强化医疗卫生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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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19基本医疗保险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
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19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种类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费用报销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219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在219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219年以下的为9个月;219年以上219年以下的为12个月;219年以上2年以下为18个月;2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19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19]8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19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19]8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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