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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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

新安法
Change life with heart
二 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明确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 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方可投入使用。 • 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 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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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占 比
97
与原法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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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17.5% 41.2%
(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新安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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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现安法(97条)
第一章 总 则 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28条
新安法(114条)
第一章 总 则16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 条
Change life with heart
二 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1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 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 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 伍。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 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 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 安全生产的两大仸务,一个是 预防事故,一个是事故应急救 援。通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1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

201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

2014安全生产方针1、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来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自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度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2017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方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3、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百合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2017最新版本)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度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2014安全生产方针扩展资料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问依、执法不严,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任务依然繁重。

安全生产不能好了伤疤答忘了疼,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安全生产法几次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法几次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法几次修订背景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自1984年实施以来,安全生产法已经经历了三次重要修订,每次修订都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要求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次修订发生在2002年。

当时,我国正处于快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阶段,各类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事故频发。

为此,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第二次修订发生在2014年。

在此之前,我国经历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如2005年的东海大桥倒塌、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蛟龙号船沉等,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等行业的特别管理。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注重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提高了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第三次修订发生在2019年。

这一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工业结构和经济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不断增加,但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和挑战。

为此,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重点强调了对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安全管理,明确了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应用,加强了对高危行业和特种设备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科技创新高度融合,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三次修订,安全生产法逐渐完善和健全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体系,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提高了我国安全生产水平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能力。

安全培训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安全培训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安全培训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前的安全培训基本上不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从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紧接这就是2004年1月13日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规定考核与培训的要求,于是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始出台了相应的安全培训管理文件。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令第20号)。

接着,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公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令第3号),20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前面这两部文件既有区别又有关联,请大家注意一下,不要搞混淆。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修改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11部规章(令第63号)。

不久,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实施,于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文件又发生了变化。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修正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10部规章(令第80号)。

虽然,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实施,但8年之久,有关安全培训文件没有新的变化。

也就是说,当前安全培训文件应该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其中共有三部与安全培训有关的文件,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暂且称2015年版的安全培训文件。

究竟这些安全培训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安全管理人员还是说不清楚。

实际上,这些变化反映了安全培训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变化,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部文件之间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了解这些变化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新安法的变化点

新安法的变化点

《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几个变化点:
1.增加“三管三必须”原则,第三条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对于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3.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加大了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

4.强调了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5.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的这些变化点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XXX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教学目的:通过本次研究《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教学内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

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次新安法修改了现行安法中的63条,占现行安法的65%。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法主要增加了几个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除对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还要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罚金20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金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安全生产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

同时,安全生产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安全生产不仅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还面临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要求。

修改的主要内容:今年8月31日,新安法公布以来,我从修改后的整体进行了一次浏览,其主要修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1.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而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2.新安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加大了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4.建立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加密篇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

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

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

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

安全生产法历次变化

安全生产法历次变化

安全生产法历次变化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之一,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安全生产法经历了多次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以下将就安全生产法历次变化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次修改:1981年安全生产法的首次修改主要涉及到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国家提出的从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到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改革开放政策需求,增加了很多关于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次修改:1992年安全生产法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修改的重点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同时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三次修改: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安全生产事故形势的变化。

在这次修改中,进一步增加了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增加惩罚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

第四次修改: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第四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的问题,增强安全生产法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这次修改主要以预防为主导,通过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惩罚力度。

第五次修改:2019年安全生产法的第五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市场秩序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此次修改包括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冶金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了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量的建设和日常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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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安全生产 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 产法》在制度设计上显现出了种种缺陷。企业自主 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等问题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 止,难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 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首次提出了“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刀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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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 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 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 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大庆的经验告诉我们“岗位责任制的 灵魂是岗位责任心”,岗位责任心的建立 条件是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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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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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新安全生 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pt第二十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 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 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 后果承担责任。
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新安全 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pt且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015年3月28日星期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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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指的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腰 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 缺乏,这是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
2011年12月,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2年6月4日,修 正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4年8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
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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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将 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 施,将对我厂产生重大影响,学习、宣贯两法 的新变化、新要求是当前我厂安全环保工作的 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已经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 主要议题是推进依法治国。我们组织这次两法 专题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 要举措。
的生命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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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 的“红线意识”。安全生产 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好发展与
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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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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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链接: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pt生产经营单位应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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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被认为是我国最严格 加严厉 的专业领域行政法之一: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
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 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 处罚规定。二是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将罚款上限 提高了2至5倍,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 前置条件;三是规定了终身行业禁入,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 本行业生产
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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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 2
建立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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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 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 明确 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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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 比: 与企业及其 人员直接相关
9条
新的17条 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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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条
全部114条 条款中
下面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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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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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是建立了严重违法 加严厉 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
经营单位,将向社会进行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门;五是强化了直线责任落实,对违法的直接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措施,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促进了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六是施行 了双罚制度,对违法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及签 订承包服务协议的双方,均同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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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 明确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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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修改为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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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字方针”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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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今年集团公司印发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 制管理办法》、《总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职 任 责规定》,明确了企业、机关部门和专业公 司以及 员工应该承担的安全环保责任,同时配套制定了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但是按照 新法规定,如果履职不到位,或者渎职失职,不但 公司给予适当的行政、经济的考核,而且国家将追 究法律责任。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新《安全 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主体主要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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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安全生产管 第一种 及其主要负责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理人员 (3类) 人 人 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 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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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 第三种 员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 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 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 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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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根本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关键
保障
强化政府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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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修改前后条款对比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七章97条
七章114条
增加17条 修改70多个条 款
5 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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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6 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下面,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 《环境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宣贯,就有关法律 2015年条款与大家一起学习。 3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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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 重要概念明确规定 • 1 生产经营单位 •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 2 主要负责人 •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 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 3 事故隐患 •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 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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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责任 2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14 条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32种违法行为做出了 规定,与原法相比, 新增的7种违法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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