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须严格执行GMP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明确了药用辅料的监管模式,设立了信息公开、延伸监管、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定》首先明确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职责,强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注册批准的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同时,要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
为落实药用辅料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定》提出,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药品注册申报对药用辅料的要求,加强药用辅料标准管理。
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
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用辅料的监督抽验,加大查处力度。
《规定》还提出,要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建立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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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地有关规定》出台2018年08月02日发布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地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各自地职责,明确了药用辅料地监管模式,设立了信息公开、延伸监管、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地打击力度.《规定》首先明确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地职责,强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地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地质量,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对所使用地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注册批准地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地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同时,要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为落实药用辅料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定》提出,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药品注册申报对药用辅料地要求,加强药用辅料标准管理.对新地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地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实行许可管理地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地日常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地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用辅料地监督抽验,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药用辅料生产、使用方面违法违规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地,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提出,要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地动态情况;建立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地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公众对药用辅料生产使用过程中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药品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分类管理,引导规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地通知国食药监办[2018]212号2018年08月0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地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地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地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地质量.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地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地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地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地药用辅料生产药品.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地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8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地质量体系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地质量档案.<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地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凡购入地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地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地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地要求.<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地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地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地要求进行申报.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地质量<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应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地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地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地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对未取得批准文号且历史沿用地药用辅料,应按照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地质量协议组织生产.<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应按注册批准地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地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地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地有关要求.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得放行出厂.<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若发生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地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地评估,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九)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对新地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地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实行许可管理地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对实施许可管理地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地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动态抽样检验,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辅料注册申请地审核应与相应地药物制剂进行关联.对实施备案管理地药用辅料,由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药用辅料许可及备案地相关要求另行制定.进口药用辅料参照此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备案.<十)严格药品注册申报对药用辅料地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申报药品注册时,应提交所使用地药用辅料种类、供应商、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审计结果等资料;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地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地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不改变辅料种类仅变更供应商地,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审计结果,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十一)加强药用辅料标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开展药用辅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药用辅料国家药品标准,研究制定药用辅料推荐标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十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地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否按核准地工艺处方生产;是否按供应商审计地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审计;是否按要求对所使用地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等.<十三)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地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重点检查药用辅料地生产是否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地工艺进行生产;是否建立完善地批号管理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对不接受检查地,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生产地药用辅料.<十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用辅料地监督抽验.根据监督检查地情况,明确抽验重点,细化抽验范围和要求.抽验范围应涵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等药用辅料地使用单位.对以往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问题地企业和机构,要加大抽验频次和检查力度.<十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药用辅料生产、使用方面违法违规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地,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注重基础数据建设,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十六)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药用辅料使用情况,填报在产品种地药用辅料使用信息,并通知和协助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填报药用辅料生产信息,报各自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地动态情况.<十七)建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地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十八)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公众对药用辅料生产使用过程中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及药用辅料质量安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分类管理,引导规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药用辅料管理制度

药用辅料管理制度一、前言药用辅料是指在药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不是作为活性成分,但对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及有效性起到重要作用的各种物质。
药用辅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药用辅料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就药用辅料的管理制度作一论述。
二、药用辅料的分类根据药用辅料的性质和用途,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 基础辅料:如溶剂、填充剂、稳定剂、粘合剂等2. 助剂:如调味剂、着色剂、调节剂等3. 改性剂:如增溶剂、脱溶剂、增粘剂等4. 杂质:如水、灰分、灰分等5. 原辅料:如原料药以上各种药用辅料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其管理举足轻重。
三、药用辅料的管理原则1. 合理选用:选择适宜的药用辅料,并根据药品的特点和生产条件进行合理配比和合理使用。
2. 严格把关:对采购的药用辅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防护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药用辅料受到污染或变质。
4. 跟踪监控:对使用的药用辅料进行跟踪监控,确保其质量稳定。
5. 质量控制:对药用辅料的质量进行全程控制,确保生产出的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四、药用辅料的管理程序1. 采购管理:负责人要根据生产需要和质量要求,提前规划并按计划采购相关药用辅料。
在采购时要关注辅料的质量认证、质量标准及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的供应商码表。
对于供应商要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2. 入库管理:在药用辅料到货后,应对其实物和手续进行验收,确保与合格证明文件一致,并进行符合要求的入库登记,包括货号、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
3. 使用管理:按照药品生产工艺流程,合理使用药用辅料,并记录相关的使用信息,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用途等。
4. 质量监控:对使用的药用辅料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辅料要及时处理或退货。
5. 库存管理:对药用辅料的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量符合生产需要,并且对过期或失效的药用辅料要及时处理或报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49d3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1.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这里交待了“上位法”根据法学原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最低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如若冲突,以上位法为准当然了,《药品管理法》据说也在探讨如何修订而混身贴满了补充规定补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差不多该再次升级了吧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
由此可见,首先中药饮片这个顽疾还是得不到更高位面的监管饮片依然是各省市诸侯监管,或者不监管此外,2005年就征求意见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还没有看到搞出了什么名堂来这么些年了,SFDA可以拿出来作为依据的只有一个函《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而药用辅料监管事实上还是诸侯割据,各地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出台例如《天津市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对于药用辅料,挺根本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都没有界定清楚相应的,什么是“新”辅料也就说不清楚了最后,我们发现,我们中国特色的DMF是和制剂注册捆绑的,这无疑也是中国创造,后有详述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
虽说还没有出台细则,但这个信息平台如何搭建的确很引人遐想,或瞎想全英文提交就不要想了,这是个主权问题就是不知道能否实现全电子提交,这应该不至于需要提供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吧如果电子提交,如何防范侵入,篡改和失窃?该系统是不是要去做一个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如同SFDA要求企业这认证那认证一样该信息平台是否也需要出示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毕竟,DMF中的技术秘密,是攸关企业身家性命的第四条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
医药辅料管理制度

医药辅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药辅料的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健康医疗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药辅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机构1.设立医药辅料管理部门,负责医药辅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2.由医药辅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药辅料的采购和使用标准,确保医药辅料的质量安全。
3.医药辅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医药辅料的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点,严格控制库存数量。
4.医药辅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医药辅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医药辅料的合理使用。
四、采购管理1.医药辅料管理部门根据临床需要,结合临床用药规范和用药需求,制定医药辅料的采购计划。
2.医药辅料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医药辅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确保采购的医药辅料质量和安全。
4.医药辅料的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医药辅料的质量和性能进行准确评估,确保采购质量。
五、储存管理1.医药辅料管理部门应制定医药辅料的储存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医药辅料的储存条件和环境。
2.医药辅料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受潮、发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医药辅料的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止异味和异物污染。
4.医药辅料的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要求,保证医药辅料的质量和安全。
5.医药辅料的储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医药辅料的质量和安全。
六、使用管理1.医药辅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临床用药规范和医疗制度进行,避免滥用和浪费。
2.医药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医学原则和临床需要,保证医药辅料的合理使用。
3.医药辅料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避免错误使用和误用。
4.医药辅料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医药辅料。
5.医药辅料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医药辅料的使用安全。
七、监督管理1.医药辅料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药辅料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药用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药用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药用材料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药用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药用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药用材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3)对药用材料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4)组织开展药用材料的安全培训和教育;(5)定期对药用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采购部门负责药用材料的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按照质量管理部门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药用材料供应商;(2)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3)对采购的药用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使用部门负责药用材料的使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使用药用材料;(2)对使用后的药用材料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和浪费;(3)发现药用材料质量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三、药用材料的安全管理1. 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用材料供应商,并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2)采购的药用材料应具有合法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3)采购的药用材料应与采购合同的要求相符。
2. 验收管理(1)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质量标准对药用材料进行验收;(2)验收内容包括:包装、标签、外观、数量、规格、有效期、检验报告等;(3)验收不合格的药用材料,应及时退回供应商。
3. 储存管理(1)药用材料应按照其性质、要求储存,确保其质量不受影响;(2)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污染;(3)储存的药用材料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使用管理(1)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使用药用材料;(2)使用过程中,应确保药用材料的质量不受影响;(3)使用后的药用材料应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和浪费。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我国明确将着重加强医药工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工艺、设备、辅料三者缺一不可。
此前一直不那么受关注的药用辅料,在毒胶囊事件的刺激下,其重要性被迅速提升。
6月4日,国家食药监局公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在行业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我国数百亿元规模的药用辅料产业的集中度将会明显提升,不规范的小企业将被淘汰出局,有可能出现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
与此同时,药用辅料监管的加强,在促使企业开展创新的同时,还将对唯低价中标的不合理现象形成冲击。
产业格局生变“二季度以来,我们一直满负荷生产,募投的厂房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之中,预计今年底可能投入生产。
”在繁忙的工作间隙,辅料行业龙头湖南尔康制药副总经理王向峰向本报记者介绍。
在他看来,刚刚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对规范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而小企业的成本压力会显著增加。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容,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第一,“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药企是药品安全的直接关系方,从药企入手实施监管可以让药企更加规范,尤其是在采购原料时,不敢大意。
第二,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辅料供应商同样需符合2010年版GMP生产标准。
对辅料企业来说,今后竞争力较弱、产品结构差的小企业,被兼并重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不具备GMP标准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化工类的辅料企业也将在准入门槛提高后,被挡在门外。
总体来看,辅料行业的集中度将大幅提高。
按计划,《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于6月8日结束征集意见,并拟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在国药控股高级研究员干荣富看来,从目前出台的一系列医药政策可以看出,安全、有效是最重要的考量,从而引导中国医药向更正规的方向发展。
“征求意见稿”也可视为《国家药品6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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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2012年08月0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应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对未取得批准文号且历史沿用的药用辅料,应按照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协议组织生产。
(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
应按注册批准的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要求。
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得放行出厂。
(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
若发生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九)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
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
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
对实施许可管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动态抽样检验,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辅料注册申请的审核应与相应的药物制剂进行关联。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药用辅料,由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药用辅料许可及备案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进口药用辅料参照此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备案。
(十)严格药品注册申报对药用辅料的要求。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申报药品注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药用辅料种类、供应商、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审计结果等资料;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的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不改变辅料种类仅变更供应商的,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审计结果,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强药用辅料标准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开展药用辅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药用辅料国家药品标准,研究制定药用辅料推荐标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十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
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否按核准的工艺处方生产;是否按供应商审计的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审计;是否按要求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等。
(十三)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监管。
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重点检查药用辅料的生产是否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工艺进行生产;是否建立完善的批号管理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
对不接受检查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生产的药用辅料。
(十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用辅料的监督抽验。
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明确抽验重点,细化抽验范围和要求。
抽验范围应涵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等药用辅料的使用单位。
对以往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机构,要加大抽验频次和检查力度。
(十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发现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药用辅料生产、使用方面违法违规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重基础数据建设,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十六)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用辅料使用情况,填报在产品种的药用辅料使用信息,并通知和协助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填报药用辅料生产信息,报各自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
(十七)建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
(十八)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公众对药用辅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及药用辅料质量安全。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分类管理,引导规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