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当前,我国药用辅料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中国药用辅料的发展速度跟不上中国制药工业的发展速度;国内药用辅料的品种、质量、标准等均落后于国际水平;国内药用辅料产业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法规,整体水平与跨国企业还有很大差距。
而关联审批政策的实施,将对药用辅料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药用辅料行业的整合大幕将拉开,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行业规范将成为趋势。
为更好的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促进中国药物制剂的快速发展,第六届PhExFEST中国药物制剂节暨2018中国制药科学家大会将于6月9~12日在重庆举行。
会议前夕,本报特别采访了多家药用辅料企业、制药企业、医药大数据平台等负责人,谈谈他们对目前我国药用辅料行业现状的看法。
施拥骏PHEXCOM国际药物制剂网和PHEXMALL国际药用辅料商城CEO,中国药用辅料发展联盟(CPEC)秘书长。
从事药用辅料行业近20年,曾在全球知名药用辅料企业工作了10多年,是该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员工,负责中国市场的销售和技术支持。
目前该企业已在中国投资建有二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其中一家是合资企业。
2010年辞职创业, 为制药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搭建了线上线下沟通的平台;为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PHEXCOM泛科医药PHEXCOM泛科医药成立于2010年3月,是制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之一,专注于药用原辅料搜寻采购,质量审计,注册登记,推广培训等服务。
其核心运作团队由制剂技术专家,质量认证专家和药用辅料专家等共同组成。
PHEXCOM的运作理念:倡导药物制剂技术应用与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为制药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交流,采购供应和专业咨询服务。
建政府企业沟通平台对于关联审评的实施,施拥骏认为最主要的是可以更好的节约资源,免去对一些疗效低、作用不大药品的审评,转而鼓励创新,把审评的资源释放了,有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来审评更好的新药(如抗肿瘤药),最终是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能用上效果更好的药品。
CPEC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计操作指南草案优选稿

CPEC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计操作指南草案优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保障药用辅料的质量安全,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操作指南适用于生产CPEC药用辅料的企业,包括原辅料供应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基础要求第三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四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组织、质量方针、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
第五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六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制定药用辅料生产工艺流程及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和控制。
第七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仪器和仪表进行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第九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检验及验证程序,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生产符合规格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记录表等。
第十一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数据进行及时统计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质量控制措施第十四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测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记录,包括原辅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
第十六条CPEC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时处理不合格品,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辅料的质量控制及其标准

主要内容
一、中国药用辅料现状 二、药用辅料的质量控制 三、 年版药典中药用辅料的增修订概述 四、药用辅料的发展趋势
中国药用辅料现状
❖ 定义 ❖ 功能 ❖ 分类 ❖ 法律法规 ❖ 标准收载 ❖ 存在问题
药用辅料定义
药用辅料(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系指 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 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 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
药用辅料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制定药用辅料质量标准时既要考虑药用辅料自身的 安全性,也要考虑影响制剂生产、质量、安全性和有效 性的性质。
(1)与生产工艺及安全性有关的常规试验,如性 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
(2)影响制剂功能的功能性试验,如黏度等。
药用辅料质量标准的其它要求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用途,药用辅料的 残留溶剂、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应符合要求; 注射用药用辅料的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无菌 等应符合要求。
辅料研究现状及趋势
药用辅料在欧洲注册时须提供的文件包括,需要注册的 产品或辅料的特点、以及有关专家的看法和评价的简述,同 时需要详细给出其结构、毒性、生物利用度、药理代谢等核 心内容文件。
辅料生产商在注册前,首先要表示准备采用的这种辅料 生产什么样的药品;第二,要了解除了药用成分以外的其他 成分,即为什么选择这些辅料;第三,产品开发出来后,药 物成分和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互作用;第四,简明扼要地报 告体外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研究。
药用辅料应符合的要求
原则性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贮存、 应用等做原则性要求。
生产药品所用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药用 要求,注射剂用药用辅料应符合注射用质量 要求。
药用辅料经营要求

药用辅料经营要求药用辅料是指用于制药过程中的辅助性材料,它们可以增加药品的稳定性、可溶性、吸收性以及药物的生物利用度。
药用辅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因此药用辅料的经营要求非常重要。
以下是药用辅料经营的一些要求。
1. 合规性要求:药用辅料的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应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经营者应该对药用辅料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用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质量管理要求:药用辅料的质量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
经营者应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用辅料的质量符合药典要求和标准。
经营者应该与可靠的药用辅料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药用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的采购、质量检验、质量控制等环节。
同时,经营者应该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药用辅料的质量稳定可靠。
3. 安全性要求:药用辅料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经营者应该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药用辅料,对药用辅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测。
经营者应该确保药用辅料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避免对药用辅料的安全性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经营者应该加强对药用辅料的溯源管理,确保药用辅料的来源可追溯,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药用辅料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报废和追溯等。
4. 信息公开要求:药用辅料的经营者应该对药用辅料的信息进行公开。
经营者应该在药用辅料的包装上标明药用辅料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同时,经营者应该提供药用辅料的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方便用户了解药用辅料的性能和质量。
5. 售后服务要求:药用辅料的经营者应该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经营者应该提供药用辅料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回答用户的疑问并提供解决方案。
同时,经营者应该建立用户反馈和质量问题处理的记录和档案,对用户反馈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升药用辅料的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是指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助药用物质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这些辅助药用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溶剂、助溶剂、吸附剂、填充剂、调味剂等。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与备案:对各种药用辅料进行注册或备案,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
2. 采购与供应: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从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药用辅料,确保其质量可控。
3. 使用要求:对药用辅料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剂型、用量、配比以及适用范围等。
4. 质量控制:对药用辅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规定,包括
质量检验、稳定性评价、保质期管理等。
5. 追溯与风险评估:对药用辅料的来源、流向和使用过程
进行追溯管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6. 不合格药用辅料的处理:对不合格的药用辅料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
7. 监督和检查:建立药用辅料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
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有效保障药品生产的安
全和质量,提高药品供应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同时,也可
以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操作指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和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医用辅料管理制度范本

医用辅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用辅料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医用辅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医用辅料是指在医疗、医学美容等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耗材以及其他用于医疗诊疗的辅助用品。
第四条医用辅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操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医用辅料的采购与进货管理第五条医用辅料的采购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查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证明、合格证等相关信息,保证产品的质量及合格性。
第三章医用辅料的存储管理第八条医用辅料应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仓库应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干燥、通风、清洁、整洁。
第九条医用辅料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规格进行分类存放,保持货架整齐、清晰,确保易于查找与取用。
第十条应加强对医用辅料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监控,保证存储条件符合产品要求。
第四章医用辅料的配发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用辅料的配发应制定配发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配发,确保医院各科室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医用辅料的使用应遵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和规范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应加强对医用辅料的监测,对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医用辅料的维护与保养管理第十四条对医用辅料的维护与保养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维护与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保养技术,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医用辅料的长期可靠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有故障的医用辅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处理,直至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医用辅料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医用辅料的质量与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首要任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医用辅料的质量与安全。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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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
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
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设备第十八条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
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第二十条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
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
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
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
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物料第二十六条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
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
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
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
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章卫生第三十四条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
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
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
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验证第四十一条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
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
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
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
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文件第四十六条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
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
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
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
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
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
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
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
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
文件的内容应包括:(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12)偏差查处记录;(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五十二条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
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