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1.08.03【实施日期】200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1]6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深化改革,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深圳市卫生局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我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全市建立了二百多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所在社区居民可以享有“六位一体”的优质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
五年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网络建设是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点,严格按照市政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展势头非常良好,从总体上是规范的。
但随着社区健康服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不断出台,我市社区健康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出现一些新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内容,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将发展成为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二级网”的其中一级,对提高我市卫生服务效率具有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卫生服务领域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大事。
相对来说,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刚刚起步,底子非常薄弱,因此,各单位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投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深卫规[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规〔2008〕2号)各区文化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二)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如河豚鱼、果子狸等。
第三条奖励标准如下:按照查处的违法餐饮经营单位的数量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每举报一个违法经营单位奖励1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举报人凭在《举报受理表》里留下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在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登记表》。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深卫规[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深卫规〔2008〕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医政处反馈。
深圳市卫生局二○○八年四月七日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间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轻微、恢复期或病情稳定的患者可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二)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三)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四)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五)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
第三条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卫医发[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
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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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制订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文意见。
第二条凡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凡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机构,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称为“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非独立法人的基层医疗保险机构,直接隶属于各街道(镇)一级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管理。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确定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能乱布点和滥布点。
第六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必须严格审批。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二)举办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深卫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6〕19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07【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急救中心;(四)疗养院、护理院;(五)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六)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七)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三)中医馆;(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五)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4.29【实施日期】2007.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卫生服务机构,良好的服务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了解、支持和监督。
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自2000年开始实行每年年初向辖区居民承诺服务目标、年底对所做承诺项目进行自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区进行公布,此项措施对于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康中心的了解和加强民主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做如下规定:一、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要求(附件1)制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和《十项免费服务》(附件2),固定安装于社康中心显著位置。
二、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区公布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3、4),接受社区居民查询,增进与社区居民沟通,接受社区公众的监督。
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本社区实际确定具体指标,原则上不减少全市统一的公示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但可以适当提高或增加。
三、本工作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五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承诺-披露-分析-发布-奖罚)的重要环节,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各举办医院高度重视,在今年6月底前统一制作并完成安装《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标牌。
相关任务落实情况将继续纳入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的内容。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十项免费服务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计划公示基本内容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结果公示基本内容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我们的服务主动、热情、周到、专业我们将提供一、一站式服务精简就医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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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2003]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
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