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静态前态追诉时赦(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 \量刑行刑成主呗方盒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第一部分 绪论一、 对“刑法”的基本认识(一) 刑法之渊源及分类•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 刑法之法律特征• 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 刑法之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四) 刑法学基本体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这样的 勾画:行为 ----------------------- ►责任II 触犯刑法的行为 --------------研」事责任1I 瘵则与范围 ----- 犯罪 --------------- 刑罚----------------- 补充规定(若干重裳概念) 犯霏构成*疋当行为 (阻却犯罪成立)(刑种) 未完成共同罪数 形态形态形态犯 罪 构 / I I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 Z \/ I X 自然人单位 故育过失意外宫xuefjjQj com 刑事贵任年龄刑事贵任自幼 学法阿基于刑法学科体系、重要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专题为主进行讲解二、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1、 基本内容;2、 意义与价值•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3、主要要求(派生原则)•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责?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总体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虽然不少教科书与辅导材料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有五六个之多,但刑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三个,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三是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间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脑海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就定罪处罚,再如,我国刑法典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司考刑法

司考刑法48讲专题一刑法基本原理对法条的解释首先采用文理解释,再使用论理解释。
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再进一步进行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专题二刑法基本原理原则上排斥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提倡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专题三刑法适用效力我国领域——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就属于我国领土。
驻外使馆原则上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地”: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在国内,适用本法;;未遂犯场合,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犯罪,被判管制、缓刑时,可适用禁止令;被判死缓,可适用限制减刑。
专题四危害行为说犯罪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紧急避险中,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
如被追杀,抢他人摩托,危险消除后,负有救助义务。
(1)刑法就某种犯罪规定了重结果,先前犯罪不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即负有阻止该危险状态。
如采伐珍贵树木倒下砸人可能死亡。
专题五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要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发生概率很低);(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大。
例:点燃衣服跳河溺亡,放火冲死冲进房屋救人而死;毁容后自杀。
投毒毒发前被人打死。
踢公交车司机反击时车撞死人,专题六自然人犯罪对因为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要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专题七单位犯罪独资、私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对于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而不包括没收财产专题八罪过形式及相互辨析另起犯意: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o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
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
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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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量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6分。
各种题型都会考查到。
主要涉及: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和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具体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如何理解,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如何认定,以及数罪并罚、缓刑制度如何适用。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累犯:无论是对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的考查,通常难度不是很大,可能结合毒品再犯加以综合考查。
(2)自首、立功:考试对这两个知识点查考越来越细,难点是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3)数罪并罚:通常会将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计算综合起来出题,还可能与缓刑、假释等结合起来提高试题难度。
(4)缓刑:考点主要集中在一般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计算、撤销,考查重点和难点是一般缓刑的禁止条件、缓刑的撤销和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结合假释制度加以综合考查,特别容易对考生形成干扰。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罚裁量概述1.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量刑的概念①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有两个基本环节,即定罪和量刑。
a.定罪是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b.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即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②定罪与量刑都是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关键环节: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司法后果。
(2)量刑的原则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犯罪事实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罪中事实,还包括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情节等。
(3)量刑的内容量刑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①量刑情节包括:a.量刑情节的一般理论;b.累犯;c.自首;d.坦白;e.立功等。
②量刑制度包括:a.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b.数罪并罚制度;c.缓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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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在5分左右,一般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本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点包括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考查频率相当高,每年都会有相应题目。
必须准确掌握由该原则派生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
近年考试常将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论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每年都会考查到,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论理解释,通常在同一考题中糅合论理解释的多种方法,还可能会用类推解释对考生加以干扰,加大试题难度。
(3)适用范围:针对该考点,通常将属地管辖权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命题角度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
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
从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学讲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6年 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216年)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7、18世纪 世纪,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罪刑法 定主义——罪刑擅断主义 定主义 罪刑擅断主义 立法化: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 1791年法 年法国《 2、立法化: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 宪法》 1810年法国 刑法典》 1787年美 年法国《 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1787年美 国宪法、 国宪法、美国模范刑法典
三、刑法的性质、任务、功能 刑法的性质、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制定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刑责 犯罪、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谦抑性原 则) 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适 用 刑 法 平 等 原 则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准则 (二)特征 1、刑法规范所特有的准则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全局性和根本 性的原则 刑法制定、 3、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必须遵守的准则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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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认识因素 可能 必然
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不是一个概念,要注 意区分。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对犯罪主观方面应重点把握
1.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4条) 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 配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活动。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 就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我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 而为之”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 履行此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 例如,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 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我国刑法没有通奸 罪,按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通奸不是犯 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6-11条)
对地、对人的效力,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 范围问题所采取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 空间效力的规定,是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属 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过生日那天满14周岁的少年投毒杀人的,该 不该定罪?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周岁来计算,而 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作案后患精神病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后患精神病
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即使在我国 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考虑到我 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 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 予追究。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重点犯罪把握刑法13条和犯罪的三大基 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 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分类(举例)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举例)
1)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犯
罪性质。 3)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对
象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第一章 刑法概述
2. 时间效力 (12条):重点把握刑法的溯及力 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法的生效时
间,二是指刑法的失效时间,三是指刑法的溯及 力。重点把握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 定的溯及力内容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案例: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适用哪国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两个方面。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案例:1. 15周岁的少年经常偷盗他人贵重财 物的,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年龄为15周 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不属 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这八类罪,因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 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 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刑事 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一、对犯罪客体的理解: (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