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强化合同管理程序,提高合同管理效能,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合资经营合同、融资合同、对内制式委托贷款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外,集团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且该协议所涉及事项均已事先履行集团公司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相关合同商约、审批、签订、履行、变更、中止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签署的所有合同,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与经费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建设、维修、资产购置项目(合同签订主体为“**(集团)有限公司”)由所属经费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主办)单位负责实施所签订的合同,视同所属经费单位作为主体的合同,项目业主(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及签订。
第六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合同管理的各项-1-工作,必须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二是效益性原则,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致力于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信誉。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与审查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合同主办部门(单位)是指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单位)。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根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拟签署合同进行会签审查的部门。
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为合同审查必需会签部门,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科信设施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合同审查专业会签部门。
第八条合同主办部门(单位)职责(一)负责合同签订过程的组织、审查会签意见反馈、合同修改及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等工作。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10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
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之间、二级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当遵照本办法。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
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二级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二级公司法务部门在本公司范围内行使合同管理职能;未设立法务部门的,可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行使合同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分别负责合同的资金管理审核和合同的业务审核。
第十条公司的法务、资金管理、业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业务、资金管理、法务部门的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减少合同风险,预防和消除合同纠纷,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根据《合同法》和南京邮政局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内各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二条企业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并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部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办、市场发展管理部等相关部室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或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
(五)监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
(六)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办理总裁、董事长授权委托书。
(七)(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的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知识的培训。
(九)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有效成立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纪律监督定金预付款支付及货款的结算。
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合同的业务,有权不予付款和结算。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集团公司内各个子公司之间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日益增多且复杂。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子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合同的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和监督所有子公司合同事务,并制定合同管理政策和流程。
四、合同的签订流程(一)合同需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合同模板,并对模板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以保证其法律合规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当事方应按照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合同草案,并附上必要的支持文件和背景资料。
(三)合同管理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将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初步审查通过后,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五)法务部门完成法律审查后,将合同与相关意见一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门。
(六)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法务意见以及其他审批要求,将合同草案转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七)经过所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通过后,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正本交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保留一份作为备案。
(八)签署后的原件交由合同管理部门存档,并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合同管理系统。
五、合同履行和管理(一)各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二)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风险。
(三)对于涉及到的关键合同,可根据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和质量。
(四)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有合同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合同进行特殊管理,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一)对于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合同管理部门制定的变更流程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2024年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__年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和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的所有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应坚持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合同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备案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进行合同签订前应制定详细的合同计划,明确合同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时间等。
第八条合同的签署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员进行,必须符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授权的范围。
第九条合同的签署必须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非法内容。
第十条合同签署人在签署合同前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核查,确保其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利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对具有一定风险或涉及重要权益的合同进行审批。
第三章合同履行管理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各方必须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或变更,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凭证和证据,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如合同履行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第四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对涉及重要权益的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合同备案应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签署人、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和履行证据等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部门应对备案合同进行归档和管理,确保合同备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五章合同销毁管理第二十条合同销毁应按照合同销毁制度进行,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集团化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加强合同风险防控,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与外部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程序、权限和奖惩,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2. 指导、监督下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3. 组织合同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4. 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5. 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组织本单位合同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3. 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4. 定期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程序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部门应进行以下工作:1. 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2. 明确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3. 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4. 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签订申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签订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2. 组织合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3. 审批合同签订;4. 组织合同签订。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部门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合同签订部门提出变更、解除申请;2.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3. 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签订变更、解除协议。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4篇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4篇篇1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壮大和扩充,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愈发紧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成为集团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在进行业务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 利益平衡原则:合同签订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平衡各自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合理评估合同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五、合同管理的流程1. 合同起草:当一方需要签订合同时,应当事先编制合同草案,并在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对方进行商讨。
2. 合同谈判:双方根据合同草案进行合同谈判,协商并达成共识,明确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分歧。
3. 合同签订:经双方谈判达成一致后,应当尽快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4.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5. 合同变更:如有合同变更需求,各方应当事先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6. 合同备案:已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统一进行备案登记,由集团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六、合同管理的责任1. 集团公司领导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落实和监督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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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保障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学院)(以下统称“集团系成员企业”)。
各产业集团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本集团内部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制定宗旨和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办法如作修订,各产业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对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相应修订。
在各产业集团对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前,暂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系所有成员企业之间,或与其他组织或公民之间签署的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他文件资料,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法务人员所在部门为集团系各成员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公司合同事务;合同文本审查;起草合同范本及重要合同文本;开展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各产业集团合同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应对下属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检查,主要检查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流程、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归档情况,形成合同检查报告,通报各相关单位并上报控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有权对各产业集团的合同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产业集团的合同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合同评估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第三章合同的委托代理第五条签订合同时,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属于企业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的,应出具授权委托手续。
委托代理人必须依据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签订合同。
但业务类合同根据行业惯例一般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的,我方可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我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授权内容、权限、期限等,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行政部门应留存一份备查。
第七条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进行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应当后补。
第四章合同订立前的准备第八条需要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具体程序按照集团采购招标制度执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应当事先了解或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9.1 主体资格:(1)具有真实合法的营业执照,合同内容与其经营范围相符;(2)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相应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9.2 资信状况:(1)了解企业的基本背景,注册登记情况;(2)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行业声誉;(3)重大合同应审查对方信用状况及不良记录情况。
9.3 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施工或运输能力、担保能力等。
发现对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有瑕疵或无可靠担保的,应当拒绝合作;确需合作的,应针对瑕疵采取必要措施后再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由经办人负责起草合同,重大项目由经办人会同法务人员起草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0.1 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或者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上的记载完全相符;10.2 标的,应注明详细的规格型号等;10.3 数量,应注明采用的计量单位等;10.4 质量,应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或完善对样品的封存;10.5 价款或者报酬,应注明货币的种类,注意数字表述是否正确;10.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优先选择约定我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10.7 违约责任,应约定对方违约时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0.8 解决争议的方法,应优先选择约定由我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选择由我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合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合同提报审批前,合同经办人应与合同审查人员沟通后再与合同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合同草案提报审批。
如果经办人确实无法落实合同审查人员的修改意见,应当由其上级直接领导在审批中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包括合同会审、合同会签程序。
对于已经参加合同会审且明确表达意见的人员,其意见在会审纪要中体现,在OA合同审批流程中,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再参与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第一个节点的审批人员负责对合同是否已按会审意见修改进行核对。
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对合同会签、会审结果享有一票否决权(但按招标方式采购签订的合同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会签程序控股公司签订合同,业务经办人负责发起会签审批流程,报业务主管审核同意,交法务人员、财务部门总经理、公司决策层审批。
若有分级授权审批的,按授权级别审批。
各产业集团及所属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设置分级授权审批,合同金额达到提报控股公司审批金额的,必须经过集团决策层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会审程序14.1 控股公司合同会审由法务人员所在部门组织。
会审参加人员:法务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务人员所在部门总经理、财务部门总经理、相关部门总经理、公司决策层。
会审意见按参会决策层多数意见确定,其中参会决策层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4.2 合同会审原则上由法务人员所在部门初审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会审完毕。
会审前,法务人员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合同电子文档发给参会人员,必要时可通知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14.3 法务人员对合同会审意见进行记录并在会后编制会议纪要。
合同需要修订的,由业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洽谈,按会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订,合同对方不同意修订的,业务经办人应提报书面说明材料,法务人员提报决策层表决,表决通过后,业务经办人方可发起会签审批流程。
14.4 合同初次会审,应采用参会人员面对面会审方式。
第十五条各产业集团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集团各类合同会审参会人员并报控股公司备案,但需保证有法务人员、财务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决策层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决策层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半数,特殊情况下可由合同事务主管决策层及分管财务的决策层参加,其他应参会决策层通过腾迅通、OA、邮件等电子信息方式并留存截图。
各产业集团按权责划分需报控股公司审批的合同,除本办法有其它规定外,必须组织会审。
下属公司合同会审参加人员由集团参照上述条款确定。
第十六条各产业集团所属公司的重大合同要上报到产业集团组织会审,重大合同范围由各产业集团依据该集团权责划分确定。
第十七条各产业集团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签订的融资协议,投资合作协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应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上报控股公司审批的合同生效后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产业集团应附原生效合同提报控股公司通过会签程序审批。
上述合同中涉及招标的合同,各集团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上报控股公司完成合同会审。
未报控股公司进行会审,或未按控股公司会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订的,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完成后,各集团应将该合同连同完整的招投标材料(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审批资料、评标定标资料、监标报告等)一并上报控股公司完成合同审批。
第十八条合同标的额虽未达到第十七条规定,但就同一合同标的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如补充或变更后合同标的额增至应提报控股公司审批额度,签订合同前应附原合同提报控股公司通过会签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合同会签或合同会审通过后发起审批流程需附以下资料:19.1 合同文本;19.2 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集团系成员企业内部签订的合同无需提供;合同对方为银行、供水供电、通讯等具有垄断地位经营者或政府部门且拒绝提供的,应在发起审批流程中予以说明;其他企业单位如无法提供的,应编制说明并报经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19.3 询价单、不招标审批、单一来源认定材料、竞争性谈判纪要、评标报告、定标审批等符合采购制度的资料;19.4 控股公司、集团或公司会审纪要;19.5 其它审批人员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控股公司合同标的额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会审程序审批,未明确约定合同标的金额但涉及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合同也执行会审程序。
各产业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可设定会审最低合同金额,并报控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必组织会审,可直接进入会签程序审批:21.1 合同相对方为供水、供电、银行、通讯、保险、交通运输、旅游、土地等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或政府部门,且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是只能接受或拒绝而别无选择的;21.2 合同签订前已履行了招标文件会审及定标审批程序、对招标文件包含的主要合同条款无修改、或修改有利于公司的,且合同金额不超过定标审批价格的;21.3 控股公司拟签订的金额未超过10万元合同;21.4 集团系成员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21.5 第一次已会审通过,进行二次签约或续约、且未新增对我方不利条款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二条除合同标的额不足10000元人民币且能够即时清结的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应编制情况说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合同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价,应为:人民币元,金额同时采用大、小写两种形式,相互对应。
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批的合同,由经办人到行政部门盖章,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将拟盖章的合同文本与合同审定稿进行核对,对审批程序完备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得盖章。
加盖印章应做到印迹清晰、各章互不重叠、印章端正,负责印章的行政人员对用章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形需用公章的除外),同时加盖文本骑缝章,并进行用章登记。
禁止使用财务章、部门章。
凡属合同性文本,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先盖我方印章或签字后转交对方办理。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合同经办部门应随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二十七条对方违约时,经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或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全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合同付款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禁止提前付款。
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经办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验收。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九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任何人不得擅自补充、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如需补充、变更、中止或解除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原因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合同生效后,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九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合同经办人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积极妥善处理,以防止出现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