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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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

主题: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一、概述近年来,随着社区规模和业主数量的不断增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性。

为了加强社区管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制定并实施《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是至关重要的。

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1. 会议程序1.1. 会议通知:业主大会应提前不少于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业主,并在社区公告栏、冠方全球信息站等渠道公布通知。

1.2. 会议议程:业主大会应明确制定会议议程,包括审议社区财务、选举业委会成员、讨论社区事务等内容。

1.3. 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应委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会议决议、意见等内容,并进行存档。

2. 会议决议2.1. 决议程序: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应当有书面记录。

2.2. 决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由业委会负责执行,并且应及时向业主公布决议内容及执行情况。

3. 选举程序3.1. 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包括提名、投票等环节。

3.2. 选举监督:业主大会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业委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正、公开、公平。

三、业委会指导规则1. 业委会组织1.1. 组织构成:业委会成员应当由社区业主自行推举产生,且不得受到商业、政治等利益的干扰。

1.2. 组织程序:业委会成员应当通过业主大会选举程序产生,并应当公开进行。

2. 业委会权利2.1. 社区管理:业委会应当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包括维修、卫生、安全等方面。

2.2. 经济管理:业委会应当对社区的经济进行管理,包括财务公开、预算编制等方面。

3. 业委会义务3.1. 信息公开:业委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社区的经济、管理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3.2. 社区建设:业委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建设、文化活动等,提升社区的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

四、结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社区管理、促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 业主大会的作用和意义
业主大会是指业主依法按照规定召开,行使业主集体意志,监督
和决定物业管理的民主机构。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是业主实现其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主渠道之一。

在业主
大会中,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提议等形式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职责是协助业主会议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整理业主投诉、建议解决方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工作、实施业委会决策、推动物业服务工作等。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
主大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拥有相应的决策和执行权。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有:
1. 依法合规:在召开业主大会或进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时,必须遵
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公开透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应该
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群众的监督。

同时,相关会议记录和决议应该保
存记录,便于查阅。

3. 合作协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合作,互相支持,互相协调,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维护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站在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立场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改革和创新,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加强沟通,了解广大业主的真实诉求,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协商,推动解决,发挥民主参与、监督、制约作用,营造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 引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规则。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各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旨在明确各方职责和权益,提高决策效率,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 召开时间和通知要求业主大会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业主,并在社区公示栏、社区网站等公共媒介上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同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时间安排,避免在非工作日或重要节假日召开。

2.2 参会资格业主大会仅限业主本人或其合法代表参加。

业主应携带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依法授权文件方可进入会场并行使表决权。

2.3 会议议程业主大会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业主发放。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提案内容、决策事项等,确保会议讨论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3.1 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自愿参加,负责代表和协调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履行与社区管理相关的任务。

3.2 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具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选举过程中应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将选举记录留存备查。

3.3 任期与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2年,连续两届任期后需重新进行选举。

连任次数不设限制,但应充分考虑业主对委员会成员的评价和反馈。

4.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4.1 代表和协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社区管理,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委员会应积极倾听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业主的利益和诉求。

4.2 决策实施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积极推动相关事项的实施。

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4.3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区的收入和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财务程序进行报账、审核和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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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
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
讲课主要内容 一、物业基本制度政策简介
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政策是由 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
中物
华业
人管
民理
共条
和例



法 ( 人 大 通 过
( 国 务 院 通 过
主总
席 令 )
理 令 )
业住物 主宅业 大室管 会内理 和装企 业饰业 主装资 委修质 员管管 会理理 指办规 导法定 规 则 ((( 住住住 建建建 部部部 部部部 长长长 令令令 )))
1、业主大会成立难; 2、业主大会开会难; 3、业主委员会更换难; 4、业主监督难; 5、行政部门监管难。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业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业主大会 主委员会章 指导与监督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
按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 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
(九) 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条 例》(07年修订)和《业主大会规程》。
(十) 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 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7、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10 01
8、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10 01 01
9、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011 01 0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
2010年1月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 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 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 的其他情况。
合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形成,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物业管理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七项)

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2007年以后物业基本制度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 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 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 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 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一步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 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 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 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所需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 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 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 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五) 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和 《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十六) 2005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 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 试办法》。
(十七) 2007年3月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八) 2007年9月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十九) 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 2009年5月 两个《 最高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十一 ) 2009年12月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 (二十二 ) 2011 01 0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到目前为止,一个以《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相结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山山青 东东岛 省省市 物物物 业业业 管质管 理量理 条保条 例修例
金 管 理 办 法 ) ((( 省省市 人住人 大建大 通厅通 过通过 )过)
(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 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1、确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部门
2、确定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最迟的时间限制)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 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 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 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 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 业主推荐。

3、明确了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4、确定了业主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5、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6、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7、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制度与备案制度
8、针对业主的主要违规行为提出管理措施
9、针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最高行业规范)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注册取代) (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 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
(对筹备组的工作要求、首次业主大会的召 开时间限定,最长60天+90天的限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 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 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 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难得以解决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由7项细列为10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 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 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导则主要解决了五难问题: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 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
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
2003年11月 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按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 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 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创新之一:共同管理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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