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天佳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财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第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派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会议召集人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3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小区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和决策小区的重要事务,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发展小区。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根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视需要增加会议的频次。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改善项目的讨论和决策;2) 小区维护和保安管理的规划;3) 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问题;4) 住户提出的建议和投诉等事项。
2. 业主可提前将议程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至业主委员会,将会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第四条会议准备1. 业主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场地准备、音响设备和会议资料的准备等工作。
2. 会议资料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业主,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和讨论。
第五条会议主持1.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负责议程安排、司仪工作和维护会场秩序。
2. 与会业主应尊重主持人的指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发言规则1. 与会业主可申请发言,应在会议开始前登记,按照申请顺序依次发言。
2. 每位业主发言时间以五分钟为限,发言结束后,其他业主可提问或进行讨论。
第七条决策和表决1. 大会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决议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2. 决议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对于特定事项,需达到特定比例通过。
3. 议题的修改和重新表决,需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和决议内容,并将记录公之于众。
2. 会议记录应保留至少一年,便于之后参阅和核查。
第九条会议纪律1. 与会业主应准时出席,不得在会议期间擅离或擅自离席。
2. 与会业主应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讨论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
3. 未在会议议程中的事项,应等到其他场合或者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会议决议的执行1. 会议决议一旦通过,所有与会业主均需执行,不得私自延迟或撤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议程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业主建议和意见征集、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等。
3. 会议主持会议由召集人或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按照议程进行。
4. 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每位业主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
5. 决策方式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7.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确保所有业主了解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二、管理规约1.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会议决议制定小区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
5. 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应按照业主自治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向所有业
主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出席权和表决权:业主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通常根据业主在物业上的权益比例来
确定。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会议上表达观点,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决。
3. 议程的确定:议程应提前公布,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待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等。
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希望讨论的议题,并在适当时机予以考虑。
4. 议事程序:会议应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议题的发言顺序应有规定,通
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发言,并设有固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5. 决策方式: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根据业主的表决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获得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内容,并由
与会业主签字确认,以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
7. 信息公开:会议的决议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
进行传达,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业主专属平台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应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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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
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
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征询情况,并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前期物业公司办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阳光家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中支出,不足部份在物业服务费中按不高于5%的标准列支。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工作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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