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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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文本)
区(县)街道(镇)社区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参考文本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处,可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依法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制定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参考文本条款由参考使用的当事人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所在辖区):钦州市县(区)街道(镇)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
总户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以及设立的业主委员会都应自觉接受
住建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以下均简称“辖区住建局”、“辖区街道办(镇政府)”、“辖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二章业主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合法拥有一套或多套住宅、商铺、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身份按下列方式认定:
(一)产权登记薄上记载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应当认定为业主;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应当认定为业主;
(三)基于与建设单位或者原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可以认定为业主;
(四)专有部分权属存在争议的,待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进行认定。
(五)。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停放车辆不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以及本议事规则;
(二)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下列第种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