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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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供参考)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而定,原则上为5~15人。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公示小区内热心公益的5名以上的联名业主,在顺德建设网上下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填写完整后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2.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联名业主处。

3.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15份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能组成筹备组。

超过15份的,由自荐的业主提供《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由推荐人数较多的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4.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委托书》。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连同《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建设单位委托书》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房产管理所审核,审核通过后,筹备组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建设单位委托书》在小区内张贴公示。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筹备组职责1、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计划和安排召开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事项;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单数);3、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4、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5、在筹备组成员中推选出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6、公示、发放和回收各种文件和选票,收集业主的意见和答复业主提出的异议。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作者:佚名时间:2008-4-13浏览量: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内容辑录编写了这个指引,供你们在组织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参考。

一、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是物业的主人。

二、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三、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

四、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或者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当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后,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筹备工作包括:、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住宅按每一户为一投票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多少建筑面积为一票,筹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4、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选出的委员人数为单数,一般在5-7人,面积大的小区可适当增加人数);筹备工作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小区业主大会是业主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运作,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指南显得尤为必要。

二、工作机制1.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成,同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2.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召集业主大会、起草议程、组织选举、监督物业公司运作等工作。

3.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主体,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及场所等。

三、召开业主大会1.会议通知:业主委员会应提前15天发布业主大会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充分保证业主们的参与。

2.会议议程制定: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包括核心议题、意见征集事项等,以便参会业主提前准备。

3.会议资料准备:会议前应将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业主,以便他们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4.主持人确定:业主委员会应事先确定主持人,确保会议秩序良好,发言秩序有序。

5.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工作进程及重要决议,以备后续参考。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1.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应通过自愿报名、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选举原则应以综合素质、代表性为基础。

2.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并进行异议申诉的接受和处理。

3.分工合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五、会议议程管理1.审议物业管理费及开支:业主大会应对物业管理费及开支进行审议,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及合理解释。

2.业主提案表决:业主大会应设立提案环节,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以协调解决业主关切。

3.物业工作报告: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对工作内容及效果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条件及程序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物业集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引

物业集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引

物业集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引1、目的为指导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规范操作。

2、范围适用于物业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

3、职责3.1物业集团负责本指引的编写、修改、发布和解释。

3.2各分公司负责本指引的具体实施,并提出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3各分公司参照本指引和当地法规要求,编制具体操作细则。

3.4各分公司按照《物业集团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目相关信息。

4、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4.1小区热心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按当时居(村)委会沟通建议确定,是否同时要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2居(村)委会确认后,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

公示期间,业主可自荐参加筹备组,街道办、居委会也可推荐业主参加。

4.3筹备组由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人数一半。

4.4筹备组成立后,应发布《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且筹备组名单须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4.5居委会代表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物业服务中心配合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5、拟定业主大会相关文件5.1筹备组成立备案后,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

5.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满足特定表决条件的,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5.4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

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和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房〔2009〕274号、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一)原有公房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二)新建物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1、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验收后,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2、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竣工后(分期竣工),自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30%以上。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及要求(一)提出申请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项目,由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房产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

随申请应附: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资料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地址、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房屋总套数、已出售和已交付使用的业主花名册、出售率、入住率、首位业主入住时间、共用设施设备和已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及已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及规划部门和设计部门配置设计证明资料;2、筹备组成员的人员名单、简历、住址、联系方式方法;3、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方法;4、物业管理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证明。

申请资料第1项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筹备组负责收集整理。

(二)成立筹备组1、物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房产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在60天内指导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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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10月一、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程序要求1、【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2、【告知主体】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告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二)业主清册、联系方式等资料*;(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告知书》(见示范文本)*。

业主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告知书》及业主房产证、身份证*;(二)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其他资料。

以上带*号项目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4、【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

5、【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六)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资料;(七)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6、【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协调成立筹备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重点核实下列内容:(一)相关告知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具有业主身份,是否为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并已经提供了营业执照等主体材料;(二)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成就,具体是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7、【委托】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相关事务。

8、【街道办事处公告】街道办事处在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告》。

三、关于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工作内容9、【公示推选业主筹备组成员公告】如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工作站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社区工作站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向全体业主推选筹备组业主代表。

10、【筹备组成员人数及推选方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由社区工作站确定。

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具体建议参照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模式,即十人以上业主可以推荐一个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的业主中确定。

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业主代表可以参照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的相关规定设置候补代表,候补代表人数按照业主代表的100%确定,在筹备组业主代表无法履职或辞职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时,直接予以更换。

11、【筹备组成员的报名及推选】自愿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符合《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要求、参选条件,将《深圳市光明新区XX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表》、《深圳市光明新区XX小区筹备组业主代表承诺书》及本人、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提交给社区工作站。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由社区工作站在业主中确定人选。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由社区工作站组织候选人进行互选或抽签方式确定业主代表排名顺序。

12、【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核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条件。

社区工作站同时核实以下内容:(一)业主身份;(二)推荐表的填写情况以及承诺书的提交情况;(三)是否符合《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规定的条件。

13、【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及异议处理】筹备组人员名单确定后,社区工作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筹备组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工作站提出。

社区工作站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7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筹备组成员发生变化的,可按第10条规定补充人员,重新进行公示。

14、【筹备组最终名单的公示】筹备组名单公示期满后业主无异议或经社区工作站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筹备组成员最终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筹备组最终名单公布之日为筹备组成立之日,筹备组即开始履行筹备组工作职责。

四、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筹备组的工作内容15、【筹备组会议及成员分工】筹备组会议是筹备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除首次筹备组会议外,其余筹备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内容等事项由筹备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在筹备组组长的组织领导下,筹备组首次会议一般需要完成下列事项:(一)对筹备组成员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工,起草业主大会召开所需的工作文件;(二)讨论并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议题、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表决事项;(三)确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清册的时间,并在收到业主清册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业主人数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的统计,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筹备组需要完成起草的工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含候补委员)的公告》、《关于报名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热心业主的公告》、《关于报名参加首届业主大会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公告》等。

16、【业主委员会人数及推选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举例说明:如A小区拟选举7位正式委员,则候补委员人数应当为:3人,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候选委员应当为:12到15人之间)。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不足筹备组拟定人数的,由筹备组在业主中推荐或筹备组决定减少业主委员会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超过筹备组拟定人数的,筹备组可以组织互选或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通过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17、【推选业委会候选人】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人数及选举方案后,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含候补委员)的公告》以及推荐表、承诺书、简历等文件。

18、【业委会候选人报名要求】自荐或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供筹备组审核:(一)自荐表或推荐表(含10名推荐人的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权属证明(产权登记中心房产信息查询单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四)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候选人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五)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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