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农村居民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重要)
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公布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此标准。
按此标准,法定的丧葬费为54368三2=27184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4299X20=485980元,农村居民标准为7456X20=149120元(此处均按不满60周岁标准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计算5年);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4299或者7456X20年X2系数(城乡两标准,十级的系数为10%,九级的系数为20%,八级的系数为30%……以此类推)。
一、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2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2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职工平均工资:21000元/年,即1750元/月,58.33元/日;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年,1072.16元/月,35.73元/日;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元/年,389.9元/月,12.99元/日;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17.4元/年,726.45元/月;五、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年具体计算公式:一、医疗费。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日58.33元)计算。
三、住院护理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景德镇每日30-50元)四、伙食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每日10元)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10元)。
六、交通费。
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标准)xx年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xx年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要进行计算。
xx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800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26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529元/年。
其他赔偿工程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那么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那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那么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镇户籍人员,也有农村户籍人员的,可以统一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标准:878200元,即43910元×20年2、农村标准:404520元,即20226元×20年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会得到相对应的赔偿,或者是自己支付赔偿给对方。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交通都有事故人伤赔偿标准都有哪些。
接下来就是赢了网帮大家分析关于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农民工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疾或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差2倍还多,这无形中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同命不同价。
这公平吗?而事实上,在城市务工的这些农民工,他们除了社会保障、工资待遇比城市居民差,生活环境比城市居民差以外,其余的,与城市居民没有什么两样,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不会比城镇居民少。
难道仅仅因为是农村户籍,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与城镇居民就相差如此悬殊,这公平吗?古语有云,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批复解决了该问题。
最高院在批复中指出:一般农村户籍人员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请求。
附批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面)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死亡赔偿⾦:37868元×20年=75736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0年1⽉18⽇统计数据显⽰】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868元;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22866元;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3316元;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出11376元,2019年陕西省在岗职⼯(含劳务派遣)年平均⼯资82114元(2020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21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恢复健康、进⾏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
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费⽤(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2、误⼯费是指受害⼈因遭受⼈⾝伤害,致使⽆法进⾏正常⼯作或进⾏正常经营活动⽽丧失的⼯资收⼊或者经营收⼊。
误⼯费需要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费。
⽐如,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固定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则根据陕西省⾼级⼈民法院(陕⾼法﹝2020﹞45号)⽂件要求,以2019年陕西省统计局关于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数据为例(2020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预计在2021年6⽉公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年平均⼯资÷365天×误⼯天数。
即误⼯费为:31325÷365天=85.82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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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农村居民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时间:2011年12月20日 | 投稿人:徐成军律师 | 关键词: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浏览:492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两个标准的差别少的在二、三倍间,多的甚至达到了五、六倍,极其不合理,也极不公平。
农村居民死了,其死亡赔偿金有的只有几万元;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以达到二、三十万,甚至更多。
这种歧视性的赔偿标准受到社会的广泛诟病和批评,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思考。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两个标准的差别少的在二、三倍间,多的甚至达到了五、六倍,极其不合理,也极不公平。
农村居民死了,其死亡赔偿金有的只有几万元;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以达到二、三十万,甚至更多。
这种歧视性的赔偿标准受到社会的广泛诟病和批评,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思考。
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试图打破这一藩篱,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可以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
但这只是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问题,还牵涉不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一、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04月0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1)、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2)、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9)、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赞赏。
二、条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精神,从以上多个省、市的具体规定来看,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大致可以作如下归类:1、云南、贵州两省是最彻底的,完全没有农村城市之别,统一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2、江苏、山东、江西、广西四省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3、重庆、河南二省、市除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外,附加了一个“有正当生活来源”或“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的条件;4、安徽、广东、海南三省则将上述附加条件表述为“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或“且有固定收入的”。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只要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和学习,就应该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其损害赔偿标准自然也应该按城镇标准执行。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安徽、广东、海南三省规定要求有固定收入忽略了农村户口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城镇生活的情况,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漏。
但根据以上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满一年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该视为城镇居民。
如果仅以其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作另样的归类,则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初衷。
试想,如果父母都已经视为城镇居民了,依附于父母且从未在农村生活过的子女反而按农村居民对待,这岂不是违背情理,显得极其荒唐吗?三、判例针对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全国出现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尤其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1、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工作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这一类判例占绝大多数,全国各地都有,这是最普遍、最没有争议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致害方、受害方还是社会公众都不持异议。
2、农村老人长期在城镇居住按城镇标准赔偿。
重庆市一75岁的余姓农村居民,依靠其在重庆的女儿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死者长期生活在城镇,生活、消费均是按城镇水平,女儿对她的赡养,应视为其有正当生活来源。
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3、进城就学的农村小孩按城镇标准赔偿。
笔者亲自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老家在澄迈县的一对年轻夫妇,是农村户口,但在海口市居住生活多年,有一个5岁的男孩,就读于市内一幼儿园学前班,春节前一天回老家,在横穿公路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死,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死者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审理。
在赔偿问题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问题上。
最后,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认可了城镇标准。
4、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广东佛山市某农村户口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二审两审法院均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其理由是:本案中蒋某属城镇失地农民,即其户籍登记资料虽然是属于农业户口类别,但居住地已属城镇,且不以农业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并且,有证据证明死者于事发前几年一直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与工作。
5、一审诉前将户口依法迁入城镇按城镇标准赔偿。
安徽芜湖市居民杨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前在芜湖市已购房,事故发生后2个月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芜湖市,其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仍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二审法院则改判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着力提供一下证据: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才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次、农村居民可以收集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第三、农村居民可以收集举示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徐成军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