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6〕6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6〕6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4日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1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5〕1792号)精神,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我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新途径、新模式,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中老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连通我国与中南半岛各国的综合性交通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和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行政管理政策(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赋予试验区部分省级口岸管理、经济管理等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一律下放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职权,尽量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审批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可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和审批。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云南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部,地处中国与东南亚主要经济区之间,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
虽然云南省交通条件艰苦、经济相对落后,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一直以来都具有发展跨境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
2013年,云南省启动了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创建了中越边境经济合作区、中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缅经济走廊等多个跨境经济合作区,旨在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打通连接云南省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经济通道,提升云南省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然而,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首先,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是在涉外领域进行的,需要基于国际法、涉外经济法等多个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和协调。
其次,跨境经济合作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面临法律风险大、法律环境复杂的挑战。
同时,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中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海关监管、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诸多法律问题,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当前法律人才的供给不足,技术含量高、面向未来的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本课题旨在对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律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帮助云南省加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中的法律规范和风险管理,推动云南省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中取得更大成果。
二、预期研究成果1. 分析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律困境,包括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和原因,并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2. 提出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规范和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解决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使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更加规范、高效、有序和稳定。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旨在通过文献资料、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案例,对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历程、现状、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第二步: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等方式,收集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尤其是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第三步:基于前两步的研究成果,对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第四步:总结前三步的研究成果,并对云南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方向、法律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b41f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0.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2施行日期2002.12.02文号云政办发[2002]142号主题类别区划地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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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保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林业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缅边境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我方人员非法出境赴缅伐运木材等违法行为,严格边境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边疆稳定和边境安宁。
今年以来,我省对缅贸易平稳增长,人员、货物进出境流量增加,滇缅贸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为适应滇缅经贸合作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恢复对我赴缅劳务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的证件办理和放行。
请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公安边防总队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做好人员、车辆进出境的查验和把关工作,确保合法、有序进出。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中缅边境5州(市)要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赴缅伐木问题。
三、制订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
边境州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边境管理。
要跟踪、了解本地区境外木材伐运动态变化和缅政治、经济局势走势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doc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云政发[1996]121号发布日期:1996-6-28执行日期:1996-7-1生效日期:1900-1-1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
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第四条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7ce9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9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和《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2012-2020年)》,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口跨合区)加快建设发展,把河口跨合区建成中越互利合作的重要平台、昆河经济走廊的中心节点和内联西南外联东盟的重要物流枢纽、区域性进出口加工基地、商贸服务基地,特制定以下政策:一、财税政策(一)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给予河口跨合区5000万元综合财力补助。
(二)省财政在测算和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河口跨合区基础设施建设、沿边经济贸易发展、垦区发展、边境维稳、禁毒防艾、国际河流治理等特殊因素,增加补助数额,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三)对入驻河口跨合区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具体减免税范围由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
(四)允许河口跨合区收取城市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口跨合区内征收的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政府性基金上缴省级部分,省主管部门以项目方式对河口跨合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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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合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边合区应当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成为带动我省沿边地区经济发展、实施沿边开发开放战略以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载体。
边合区应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边合区要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城乡规划和省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重视边合区的建设发展,要将边合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边合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边合区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七条边合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
边合区管委会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给所在州、市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对边合区的行政管理,编制边合区发展规划,制定边合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边合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
(三)依法管理边合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办理边合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边合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行使边合区内各项经济管理职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边合区内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分析上报;
(七)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边合区拥有独立财权,其预决算在所在州、市预决算内单列,接受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边合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建设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务实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和内设部门,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盘活人才激励机制,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直各职能部门应支持边合区管委会的工作。
对可以下放边合区行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管理职权,应交由边合区管委会行使。
第十一条各边合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边合区内,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的,均可投资经营。
第十三条边合区鼓励兴办下列产业及其有关项目:
(一)进出口加工业;
(二)仓储物流及其有关产业;
(三)国际商贸服务业;
(四)跨境旅游文化产业;
(五)高端装备制造业;
(六)金融服务业;
(七)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和符合当地资源优势的项目。
第十四条加强边合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经济园区间的合作。
支持边合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资金、企业进入边合区,完善便利化营商环境,主动承接
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聚集。
依托边合区沿边及口岸优势,鼓励有条件的边合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经贸投资合作和边境贸易。
第十五条边合区内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边合区项目用地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第十六条边合区所在州、市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加强边合区与城区基础设施对接,实现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完善边合区城市功能。
第四章设立与升级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沿边开发开放需要,统筹规划、批准设立省级边合区。
第十八条优先支持规划科学、基础设施完善、空间布局合理、产业体系完备、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经济总量的省级边合区申报国家级边合区。
第十九条申报国家级边合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省级边合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由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完成情况;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边合区内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及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边合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省级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主管部门预审(另有文件规定除外),农用地征转报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在安排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边合区发展需要,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支持边合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农业综合开发、矿产开发、旅游合作、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等,省级“走出去”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边合区内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简化边合区内企业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支持和推动人民币直接投资。
加快边合区省级投融资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制定入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