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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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着力建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更好地发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云工信园区[2011]80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云工信园区〔2011〕803号)各州市工信委(局)、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精神,加大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全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构筑良好的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各类企业入园发展,现就2011年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项目的申报要充分体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精神及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园区〔2010〕256号)的相关要求,符合《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申报由园区管委会统规统建,并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使用的生产性厂房。

二、项目申报范围和重点(一)省委、省政府决定涉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事项;(二)符合《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65号)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三)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园区〔2010〕256号)规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包括:1.省级重点及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强县的园区内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出售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与企业合作建设出售、出租给第三方用于生产的标准厂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中型企业: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省工业强省战略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一)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

技术工人也是人才。

我省职工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培养全省广大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提高创新能力,造就一大批拥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和拔尖人才,是加快我省走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大工厂”新形势的需要;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适应高技能人才需求快速增长的需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产品竞争力和企业生命力的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状况亟待改善。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初步形成了一支门类齐全、具备一定基础的技能人才队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云政办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8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本省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政策扶持与引导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含1年)以上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及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云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的通知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精神和《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及“桥头堡”建设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云工信[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工信〔2009〕331号)各州、市经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工业强县各项工作。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云南省工信委关于做好工业强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全省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强县突破发展,现提出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工业强县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工业强县培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年,我省工业强县(“40+10”个)完成工业增加值1414.7亿元,比上年增长13.82%,是2006年的1.79倍;完成工业税收457.52亿元,比上年增长10.5%,是2006年的1.95倍;完成工业投资557.27亿元,比上年增长28.8%,是2006年的1.38倍。

但总体上,工业强县实力仍然较弱,县域间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大部分工业强县(市、区)工业增加值处于10-50亿元之间,个别县区工业增加值仍不足5亿元。

因此,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仍是工业强县的首要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我省工业经济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工业强县是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石,要保持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必须加快工业强县发展,夯实全省工业经济的基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云工信运行〔2019〕193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运行〔2019〕193号
各州市工信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工信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培育质量,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0日附件:《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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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云发〔xx〕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开发行动计划(xx—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xx〕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工业人才的培养、开发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人才,主要指在工业生产发展中,主管工业经济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在各类工业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技术指导、研发、生产的人员。

即工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

所称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是指为培养、开发上述人才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xx年,云南省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22万人,其中工业党政人才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4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80万人,技能人才100万人。

全省高层次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

到2020年,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90万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6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93万人,技能人才135万人。

第二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的重点用途及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部门和企业;承担工业人才培养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条件的个人;承担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取得重大学术科研成果、为云南工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一)构建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四支队伍为重点,以“六大工程”为主要内容,实施工业人才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形成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

1、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工程。

围绕工业强省和桥头堡建设战略,结合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业经济的领导能力和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工业党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的各类培训、外派学习、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等。

2、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工程。

依据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目标,以提高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建设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高新技术、掌握实用技术,具有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创新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高新技术、金融、法律、国际贸易、资产运营等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升。

3、工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

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目标,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重点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重点支持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具备领军潜质科技人才的进修深造、知识更新和参与技术合作交流;支持产业发展、产品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组织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院校的科技专家组成产业和技术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和项目研发;支持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评审;对依托经省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创新技术研究进行重点支持。

4、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实施“云南省技能人才培养促进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工业技能人才。

全省重点建设3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企业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通过岗位技能竞赛培养造就技能人才。

5、工业人才引进集聚工程。

加速国内外工业优秀人才聚集云南,有针对性地引进云南省急需的紧缺型高端专业人才,建立工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引进国内外专家。

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工业技术人才和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发展,举办“留学归国人员云南创业行”创业交流活动,聚集一批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化的工业人才队伍。

6、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实施“紧缺性人才培养工程”。

重点支持开发和培养我省急需的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紧缺型工业人才培养项目。

(二)完善工业人才流动的市场服务体系。

完善现有的人才市场,发挥人力资源中介组织作用,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业人才资源市场。

重点支持开发人才派遣、评价、租赁、猎头、转让以及薪酬设计、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更好服务于工业人才队伍的流动。

(三)搭建工业人才资源信息网络平台。

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构建“云南省工业人才资源动态信息系统”。

重点支持系统集成全省工业人才信息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人才基础信息库和分类人才资源信息库,建立符合云南南省工业发展需要并能反映和满足资源状况与紧缺度的人才资源信息指标体系与数据标准,即建立有关人才资源信息的发布与交流渠道。

建立在线学习平台,为工业人才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四)搭建工业人才的研究、资助、交流服务平台。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社团组织“云南省工业人才发展基金会”,联合现有的各类人才资源中介组织,吸纳省内外各类企业、资金和人才参与,为工业人才提供一个成长、培训、合作与交流学习的平台。

支持为各类高端工业人才开展科研资助、创业融资、信息资讯、成果转化、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五)建立工业人才激励机制。

为调动工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每2年对为云南省工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特殊优惠和奖励政策,对重大工业学术科研成果、取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紧缺型高层次工业人才学历提升进行奖励。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为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到单位和个人。

补助分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

对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实行全额补助。

企业、社会组织及院校组织的培训项目、学历提升、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差额补助。

具体标准为: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40%;学历提升奖励项目1000元/人;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人才引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科研资助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成效情况确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发展规划,下达年度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时限。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州(市)工信委、州(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安全和效益负责。

第四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单位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或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

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培训服务的单位必须是非营利且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二)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请项目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学专业是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我省紧缺型专业且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毕业后与在我省注册的工业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的表彰奖励,每2年评选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条件和名额,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和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相应的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3)。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4)。

(五)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项目,须如实提供第三方的资质、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个人学历提升项目资金的申请,须提供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一)符合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州(市)工信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筛选和评估,并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到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多头申请,对收费项目,安排的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抵减收费。

第十九条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计划开展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提交受训人员签名的学员登记表复印件(附件5)。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每年年终向有关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要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和资金跟踪问效办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撤销或调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做出项目调整和资金清算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核批,并如实调整项目和上缴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不按立项实施项目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或扣减、收回资金等措施。

对项目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上级单位或部门,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xx]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xx]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xx]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xx]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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