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作票规定及标准模版填写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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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作票规定及标准模版填写案例

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6.2.3.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6.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6.2.3.3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6.2.4 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6.2.4.1 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6.2.4.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2.4.3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6.2.4.4 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6.2.4.5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6.2.4.6 大于安全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2.5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使用标准术语,发令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录,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6.2.6 工作票的填写:

6.2.6.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6.2.6.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

6.2.6.3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由计算机生成,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字需要修改应有具体规定。

6.2.6.4 工作票应附有“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

6.2.7 工作票的签发:

6.2.

7.1 工作票应由经发电厂(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发。

6.2.

7.2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6.2.8 工作票的送达、接收:

6.2.8.1 计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发送给运行值班员;临时安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发送给运行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对照系统运行状态审查所列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全面,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如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

6.2.8.2 运行值班负责人审核后在工作票上签名。

6.2.8.3 工作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安全措施有误,应将其作废,重新填写工作票。

6.2.9 工作票的使用规定:

6.2.9.1 工作票一式二份。已开工的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必须保存在工作地点;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并登录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按值移交。

6.2.9.2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车间、部门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6.2.9.3 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6.2.9.4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

部分为限。如被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6.2.9.5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应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6.2.9.6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已开工的两份工作票上填写离去工作人员、增添工作人员姓名和变更时间并签名;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并签字。

6.2.9.7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工作内容。若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工作内容无需变更安全措施时,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后,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扩大工作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在原工作票备注栏内填写扩大的内容并签名,可不重新履行许可手续,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中。若需变更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2.9.8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6.2.9.9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不得使用复印的工作票。

6.2.10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电气工作票的有效时间,必须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若检修工作不能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时,应在工期尚未结束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当班值长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说明延期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

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次延期,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6.2.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6.2.11.1 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由经发电厂(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发电、检修、维护及基建等单位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和熟悉本规程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班长等人员担任。

6.2.11.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资格考试,由发电厂(公司)批准、书面公布,并在工作票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权限,在控制室备案。

6.2.1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2.12.1 工作票签发人:

a)确认工作的必要性。

b)确认工作的安全性。

c)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d)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足够。

6.2.12.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确认工作班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检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一致。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安全事项。

f)检查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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