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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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解读及案例

FIDIC施工合同解读及案例
问题: 1、若开工后产生新的施工用地补偿,由哪一方承担? 2、若备忘录或合同条款约定的补偿范围不明如何处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解读
INTERPRETATION
• 案例 某国际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约定使用白水泥实施卫生间 装修的马赛克勾缝,但在技术规范中写明这项工作使用普通 硅酸盐水泥,施工图纸与确认的施工方案中均标注使用普通 硅酸盐水泥。合同约定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 单。业主与承包商就上述材料的使用产生争议。业主认为使 用白水泥较为美观,承包商认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成本较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解读
INTERPRETATION
• FIDIC施工合同(1999)结构 8. Commencement, Delays and Suspension 9. Tests on Completion 10. Employer’s Taking Over 11. Defects Liability 12.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13. Variations and Adjustments 14. 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 FIDIC合同性质——合同管理实践手册——行业惯例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解读
INTERPRETATION
• FIDIC施工合同(1999)结构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he Employer 3. The Engineer 4. The Contractor 5. Nominated Subcontractors 6. Staff and Labour 7. Plant, Materials and Workmanship
• 一般是机电设备占工程大部分 或一定比例的工程

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1. 介绍国际工程承包商(FIDIC)合同条件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用于管辖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关系。

其中,索赔条款是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工程承包商可以要求发起索赔的主要原因和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一些常见的索赔条款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应用。

2. 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首先,让我们简要介绍一下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

索赔条款可以分为三个部分:2.1 索赔的主要原因第一部分规定了工程承包商可以要求发起索赔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的不当行为,如变更勘测或者其他技术专业事项;•业主违反合同规定,如未按时支付款项或者未提供必要的设计或图纸;•不可预见的事件,如天气影响或政府行为。

2.2 提交索赔的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工程承包商应该如何提交索赔的要求:•在发现问题之后,应该尽快通知业主;•应该书面提交索赔请求,并附带合适的证据;•索赔请求必须包括估计损失和补救措施。

2.3 处理索赔请求的程序第三部分规定了处理索赔请求的程序:•索赔请求应该由业主尽快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如果业主拒绝索赔请求或者没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工程承包商可以提起仲裁程序。

3. 案例分析3.1 变更设计不合理在一项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中,业主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设计,但是这些变更的设计并不合理,导致工程承包商需要投入额外资金和时间来完成工程。

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工程承包商可以要求发起索赔并赢得一定的赔偿。

要提交索赔请求,工程承包商需要提供论证证据,包括设计变更的文件、变更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增加的费用以及延误的时间等信息。

3.2 免责条款适用在另一项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完成。

然而,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业主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承包商需要注意如何处理索赔请求,以避免过多的损失。

他们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查免责条款,并在合同中注明有关索赔请求的条款,以确保他们有权要求赔偿。

国际工程索赔第三章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国际工程索赔第三章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单价确定原则:1)约定优先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具体规定: (1) 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工程细目者 , 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
细目的单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2) 小型变更工程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计日工单价作为计价的依据 (3) 工程量清单中虽有相应工程细目单价但不适应时 , 如满足下列条件 ,
优点:减弱上两种方法所造成的不合理性。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张水波博士讲稿
案例3-1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权定价法: 36+40/4=46(平衡报价) 32+40/4=42(不平衡报价)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张水波博士讲稿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3)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第 52.3 条的规定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
则 ( 对超出部分 )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作为 计价依据 : ①该工程细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 2%; ②该项目细目实施时的实际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的 25%。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张水波博士讲稿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4)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 , 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张水波博士讲稿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3)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进行价格调整的原因:
(1)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其开办项目的费用是包干使用的 , 所以如工程量 变化太大 , 其开办项目的费用会包不住。

FIDIC合同案例

FIDIC合同案例

1.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简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是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工程主要包括建设浦东机场第二航站楼、第三跑道、西货运区一级市政配套工程。

二期航站区工程是重中之重,07年7月份完成第二航站楼130万平方米的室内装饰工程;10月份完成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的航站楼配套宾馆工程;11月份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41个系统中的航班生产类设备及系统联动调试;年底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共计1.1万台套机电及其他弱电类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年底完成整个65万平方米的二期航站区工程的竣工及初验工作。

二期飞行区工程年内将完成面积达266余万平方米混凝土道面工程,浇筑的混凝土共达85万立方米。

07年6月份完成84万平方米的第二航站楼站坪工程;9月份完成110万平方米的第三跑道场道主体工程;年底完成第三跑道工程和72万平方米的西货运机坪工程的竣工及初验。

西货运区工程是浦东机场打造货运枢纽的重要货运设施。

8月份完成国内最大的全自动集装货物处理系统工艺设备到货及安装;年底基本完成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年处理能力120万吨的西货运区建筑安装工程。

综合配套工程量大面广,主要包括两座35KV变电站工程、机场南进场市政道路工程、机场西围场河工程、第二能源中心工程等,也都相应制定了建设节点计划,确保年底完成竣工及初验。

根据民航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计划于2007年底完工,并于2008年3月底投入运行的指示和要求,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实施全面地动态控制与跟踪,达到建设预期的目的。

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

本文结合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

FIDIC合同条件应用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应用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应用案例分析一、引言FIDIC,即国际工程咨询工程师协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énieurs-Conseils),是一个国际性的工程咨询师和工程承包商协会,该协会制定了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工程建设合同标准之一。

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国际水电工程某国际水电工程是中国公司与外国业主合作的一个大型水电项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一系列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否则可能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

1. 工程变更管理根据FIDIC合同条件,工程变更应该通过书面的变更通知来提出,并经双方商定确定变更后的价格和工期。

在该案例中,中国公司采取了及时提交变更通知的措施,并与业主商讨了变更后的价格和工期。

这些变更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记录和批准,从而确保了工程变更管理的合规性。

2. 索赔处理工程变更所引发的索赔问题在该案例中是不可避免的。

按照FIDIC 合同条件,索赔必须按照合同的索赔程序进行处理,包括及时提交索赔通知、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经过双方的协商和评审等环节。

中国公司在该案例中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要求进行了索赔处理,最终取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案例二:某国际公路建设项目某国际公路建设项目是一项由中国公司承建的跨国道路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问题,工程面临了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业主有责任提供给予施工方的必要支持,同时也对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土地征用问题在该案例中,由于土地征用程序繁琐、时限拖延等原因,中国公司遭遇了较大的施工困难。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土地征用问题属于业主责任范畴,中国公司提出了书面通知并要求业主尽快解决问题。

合同知识-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精品

合同知识-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精品

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索赔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合同条款的选择,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合同文本,参考其它案例的审议资料或权威书刊,选择最适合的条款,在对条款含义理解不明确之前,多选择几条条款,把最后的决定权留给工程师。

除此之外,还应认识到条款是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各条款间又存在含义交叉,因此,在分析索赔条款时,应交叉分析各有关条款的含义,并参考合同其它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然后作出最佳选择。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事件,对不同事件下的合同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这些事件都是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且经过向业主索赔成功的案例。

为了便于读者对照FIDIC 条款,将事件以合同条款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实例1 :某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70条款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当地材料的差价时,承包商可从业主处得到以当地货币支付的材料补差。

但是承包商不能获取利润”。

这些规定意味着承包商只能以当地货币收取补差。

但是协议书上暗示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部分美元来自于当地材料补差,合同文件间相互矛盾,且合同协议书较合同条件有解释优先权,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

索赔目的:要求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当地材料差额以官价(银行兑奂挂牌价) 折成美元支付。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11 (g) (i) 条; FIDIC条款第512 条。

合同分析:在索赔费用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实质含义“, 费用”一词应被认为包括管理费用,而管理费又反过来包括财政费用,但此词的定义不包括利润。

在审理索赔时,有些工程师认为索赔的价格水平应与承包商的投标价格水平一致,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承包商的索赔是针对业主的风险而言,因此在索赔时,承包商没有义务受制于自己的风险———投标单价水平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有证明材料的费用承包商皆可据实索赔。

FIDIC 条款第111(g) (i) 条规定“费用”一词不包括利润,但是FIDIC条款对于由业主直接责任或变更令造成的索赔费用中规定应包括利润,是否能够索赔到利润,最好在具体索赔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

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

费用索赔:a。

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

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00元c。

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

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00+517.81)×15%=2885。

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

00+517。

81+2 885。

97)×5%=1 106.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问题:1。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保险条款与理赔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保险条款与理赔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保险条款与理赔在FIDIC合同1988年第四版中,从第20款到第25款主要涉及有关工程保险问题,均有十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以下结合实例讨论这些条款。

第20款工程的照管承包商自开工之日就有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所有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强制要求承包商进行各种保险,例如工程全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事故险、货物运输险和车辆保险等。

这种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业主本身的利益,但对于承包商也有积极作用,因为承包商可将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并从验工计价中拿回,当发生意外时却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承包商在编制成本控制计划和确定向保险公司的投保范围时,应该充分意识到风险损失的预防与成本控制紧密相关,并对各类费用及总成本计划都适当留有余地,以应付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意外情况。

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承包商要注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组织核查,根据各种保险单的协议条款办理索赔。

例如,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输电线项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破损,公司及时拍照并向保险公司交涉,根据货物运输险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调查,很快索回保险赔偿。

该款主要说明并划分了施工期内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修复的义务及费用,规定了在工程可能受到损害时各自应负的责任。

承包商要负责纠正由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缺欠的费用,并达到原合同规定的要求,但属于第款“业主风险”因素除外。

如果发生第款“业主的风险”引起损害,在接到咨询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时,承包商有义务进行修补,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这类风险将由业主承担经济损失。

第21款工程全险和承包商的设备保险所谓“工程全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该款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而妥善处置工程风险。

某些业主风险也可进行投保,尤其是设计或自然力导致的损害。

如果要对一个项目进行全保险,从理论上说业主应自费对同一个项目取得第二张保险单,以对其自身风险进行保险,而承包商不必为此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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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

咨询工程师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按照合同秉公决断,马上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平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并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益,业主无权阻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

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

在那个意义上,能够讲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要紧是与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在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举荐。

要专门注意,与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一切往来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并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纳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那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

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通过一年多的困难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

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在燃油危机发生后,在与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通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要紧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益和义务业主一样在合同专门条款中加入限定:“关于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核定索赔金额、确认延长工期等将导致工程追加开支的决定,咨询工程师必须事先报经业主批准”。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即加列专门条款第2.3款,增加对咨询工程师的权力限制。

因此,应该注意在努力做好咨询工程师疏导工作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业主在决定索赔、延长工期时的重要作用。

在索赔过程中,咨询工程师多次引用此款的限定,推托无权决定对项目增加额外费用。

因此,要随时和谐并处理好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三角关系第12款标书的完备性这是承包商在遇到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时,爱护自己、防范风险而经常使用的条款之一,属FIDIC合同核心条款,是各类索赔的理论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外界条件或人为重障碍,而这些又是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在报价和编制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现在承包商能够按照该条款和第52.5款向业主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咨询工程师按第40.1款发出临时停工令,追加额外费用。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中所遇燃油危机明显是“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对此均无异议,承认属于“人为障碍”。

第13.1款应遵照合同工作该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施工直至竣工,以达到咨询工程师的中意为标准。

然而,开宗明义地将这一规定限制在“除法律或实际上做不到”的条件之下。

因此,如果签约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致使合同中途受阻,承包商可按照这一限定及第66款而解除履约。

燃油危机的发生,使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履约“实际上做不到”——道理专门简单:没有燃油,无法施工。

因而,我方在燃油危机中采取的策略是:要么与业主终止合同,要么使其支付令人中意的索赔款,逼业主两者取一,以终止合同为有力手段,促成巨额索赔第20.2款意外风险发生意外风险的同时也相伴有创收机遇,如果操纵和利用得好,能够争取到对我有利的经济索赔。

该款属FIDIC合同核心条款,应与第12款、第52.5款、第65.5款共同使用。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认为这两个国家的关系紧张构成敌对行为,由此导致的燃油危机是纷乱,属于意外风险和专门风险,阻碍了我方正常履约,因而我方有权为此获得业主的经济赔偿,并得到了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和支持。

这是我们索赔成功的理论基础。

请注意,FIDIC合同1988年第四版对此做了修改,改称“业主的风险”,明确如遇这类风险时由业主承担经济缺失,要紧是由于意外风险的讲法并非十分清晰,而且容易误解——有人可能争辩讲自然力的所有风险都能够预见,不应算做意外,因此专门难检验。

第40.1款临时停工燃油危机发生后,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即一再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按此款规定发出临时停工令,以便作为经济索赔及下步工作的法律依据。

尽管该款授予咨询工程师暂停工程进展的权力,然而,如果他出于某种目地而借口第2.3款限权拒绝下停工令,则在仲裁时仲裁人将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形,确认是否发生了第20.2款的风险情形。

若属实,仲裁人即可纠正咨询工程师的错误,补下停工令并具有法律效力。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对业主和承包商最经济的解决方法确实是临时停工,以减少双方费用。

如果这时承包商即不能施工又没有合法停工令,势必造成所有人员、设备和材料等耗在工地,同时持续发生未知费用,而业主应为此承担全部经济缺失,只能增大业主的赔偿金额。

尽管工程师治理合同的权力可能有限,但如果所遇情形确需工程临时停工,则为了项目本身和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咨询工程师无疑应该发出停工令。

第40.2款临时停工超过90天该项目因缺乏燃油供应,停工达270多天。

在实际停工的第31天时,我方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连续施工,而当时全然没有燃油供应,复工仅是一句空话。

在第90+28天后即又按此款规定提出与业主终止合同,并要求业主支付第69款业主违约项下的索赔款。

在交涉中应专门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由于这条公路是进出该国首都的生命线,当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一再拒绝终止合同后,我公司提出若业主不愿终止合同,也可按照该款规定进行合同部分删除,删掉对我不利的差不多停工超过90+28天之全部工程,将原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仅保留利润丰厚的已有道路养护,因为该部分工程计价付款是采纳专门保守的英国点工标准。

如果业主仍要求我公司实施原工程,则属于合同翻新,双方必须协商调高有关单价。

第44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延长工期关于国际承包工程至关重要:既可幸免合同罚款,又可索赔延期治理费。

关于正常的工期延长,承包商享有获得补偿延期治理费的合法权益。

按照合同一样条款,咨询工程师确认延长工期即有法律效力。

然而,业主通常在第2.3款的专门条款中再限制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包括对因延长工期而可能造成项目增加费用等,把最终的决定权把握在业主手中。

如遇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无理拒绝延期,承包商有权为此索赔赶工费。

该项目原合同工期为24个月。

通过交涉,迄今我方已就各类风险因素如燃油危机、罢工骚乱和业主征地延误等,获得咨询工程师及业主正式书面确认延长35个月,其中燃油危机延长29个月,罢工骚乱延长2个月,业主征地延误4个月。

第51.2款书面变更令该款与第1.2(3)款合用对承包商自我爱护专门有用。

若遇咨询工程师对事件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可在7天内书面确认,而咨询工程师对这一确认在14天内不做出书面反对,则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即被认为是咨询工程师的指令,因为按照第1.2(3)款之规定并不局限于变更令。

燃油危机发生后,咨询工程师拖而不发停工令,我方即按此条款书面确认实际停工,而咨询工程师又全然无法否认停工的事实,从不反对我方发函。

因而按照此条款,可认为咨询工程师差不多发出临时停工令,并成为我方引用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交涉的基础。

第52.5款索赔这是FIDIC合同核心条款。

风险显现的同时也就形成了索赔环境,承包商应在任何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经济索赔,并可就以下条目进行索暗:1.直截了当费,如工费、料费、机械折旧费或机械闲置费;2.治理费;3.赶工费;4.额外发生的工、料、机费;5.延长工期及延期治理费;6.资金回收(Recapmlization),在索赔时应注意幸免使用“利润”的提法;7.业主拖延支付索赔而致使承包商缺失的利息;8.整理索赔时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等等。

承包商的任何索赔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有关索赔的函件中均反复引用该款,并按月提交索赔报告及证据。

在交涉索赔时应幸免给人以借机敲索的印象,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缺失,以争取咨询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

第60款验工证书与支付这是一条关键性条款,能够充分防范业主付款能力的风险,幸免业主查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

但业主通常在专门条款中取消对其付款的天数限制或将期限改为60天或90天。

关于前者,因属原则咨询题,承包商不应同意,否则对业主付款失控。

承包工程这一商务活动的核心正是付款,验工计价资金的周转快慢对顺利实施整个项目有着直截了当阻碍。

如果业丰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约付款,按照第69款属严峻违约,承包商就有提出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理论上,在终止原合同后如果业要紧求承包商连续履约,则属合同翻新,这时就要重新议标并协商价格,届时承包商将处于十分有力的地位。

若承包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不预备与业主终止合同,也可据此条款向业主索要拖期利息。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业主几次拖延若干天付款,即按该款规定致函并出示证据,均获咨询工程师举荐,批复支付拖期利息。

第65.5款专门风险应该与第12款、第20.2款、第52.5款等合用。

发生这类风险后,应由业主承担有关经济缺失,因为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时将各种重大风险折算成价格放入总标价。

这种在报价时预列过多的专门风险基金之做法,并不经济且无疑将加大业主的项目成本。

FIDIC合同条款的合理之处就在于如遇各类风险情形,业主将以索赔的形式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经济缺失。

第66款合同中途受阻当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无法操纵的任何情形,灾难性地改变了签约时的条件,这时能够抓住时机,利用该款排除重大风险,解除已签不利合同。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所遇燃油危机就属于这种情形,因而能够充分引用此款,借终止合同促成索赔,变风险事件为创收良机,尽可能减少承包商的风险缺失。

第67款争端的解决该条款关于排除重大风险具有专门意义,是承包商防范风险的要紧措施之一。

签约前关于这一合同条款应该专门注意,不宜同意对我不利的仲裁条款和机构。

因为一旦签约,承包商只有履约的义务,几乎无法否认已签法律文件,要想摆脱逆境、解除合同,只有求助于仲裁。

我方合同采纳的是较公平的、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UNCITRAL 仲裁规则。

起初,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是按线性回来的纯数学模式,按照我方燃油危机前的验工计价总额及有关曲线,向业主举荐支付我公司175万美元索赔款。

然而,我方不同意这一准仲裁,并进而按该款提出付诸国际仲裁,同时请好国际名律师预备出庭。

按照该条款,仲裁人能够复查、修改并否决咨询工程师过去的一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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