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范本1:一、引言本文档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旨在准确、公正地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基本原则1. 全面公正: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丧失等,全面公正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2. 合法合规: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确保计算标准的合法合规性;3. 实质公正:基于对事实的准确把握,确保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符;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计算。
三、计算标准1. 医疗费(详细说明医疗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2. 护理费(详细说明护理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3. 误工费(详细说明误工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4. 伤残赔偿金(详细说明伤残赔偿金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5. 精神损害抚慰金(详细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四、附件:计算示例附件中提供了几个案例,展示了根据本指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供参考使用。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2. 医疗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需进行的医疗费用;3. 护理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得到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4. 误工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 伤残赔偿金: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身体或功能残疾的赔偿金额;6.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的赔偿金额。
范本2:一、前言本文档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旨在提供可行的方法和标准,确保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能够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内受害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根据实际损失程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正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2. 细化实践:对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细化分析和计算,避免主观臆断和一刀切的情况出现;3. 保护受害人权益: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3〕5号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最新版浙江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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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浙江省的⼈⾝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法是什么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死亡赔偿⾦计算公式《最⾼院⼈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计算A 年龄 X≤60岁 60182元/年×20年=1203640元B 年龄60岁≤X≤75岁 60182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 60182元/年×5年=300910元农村居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A 年龄 X≤60岁:29876元/年×20年=597520元B 年龄60岁≤X≤75岁 29876元/年×(80-X)=★元C 年龄 X≥75岁 29876元/年×5年=149380元丧葬费《最⾼院⼈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元/年÷2=元残疾赔偿⾦《最⾼院⼈损解释》: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项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指引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和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指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六个项目,分别为: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
误工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未能从事原有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营养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需要增加营养支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交通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往返医院等场所所需支付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和国家相关标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抚慰金。
在具体计算上,该指引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收入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为各项赔偿项目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标准。
该指引的出台,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促进了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律师和相关机构都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也需要了解和掌握该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4〕 26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据狡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
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前言本文由janhovah整理为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
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金(城镇)伤残赔偿金(农村)精神损害赔偿金一级(100%) 1025220 499120 50000二级(90%) 922698 449208 45000三级(80%) 820176 399296 40000四级(70%) 717654 349384 35000五级(60%) 615132 299472 30000六级(50%) 512610 249560 25000七级(40%) 410088 199648 20000八极(30%) 307566 149736 15000九级(20%) 205044 99824 10000十级(10%) 10252249912 5000死亡赔偿金1025220499120 50000数据来源:浙江统计信息网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46元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079元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元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924元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093元附:1、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附表:年龄年限小于等于60岁20年61岁19年62岁18年63岁17年64岁16年65岁15年66岁14年67岁13年68岁12年69岁11年70岁10年71岁9年72岁8年73岁7年74岁6年大于等于75岁5年3、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5、精神损害抚慰金:《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2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2022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7916元;
2022年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9714元;
2021年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1551元。
(2022数据未公布)
(以上数据来源: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76690元/年计算;
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47916元/年计算。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4]《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理”在有理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3、诉讼中,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以下情况下,存在多个保险公司同为被 告的情形:一是多车事故;二是车辆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不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共同点,也存 在利益冲突。针对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同,但对于各自如何 分担责任,则又存在利益冲突。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1· 2在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如果受害人可能构成伤 残的,最好由保险公司、肇事方、受害方共同选 择鉴定机构,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还 是相互不信任。以至于大部分受害人通过交通事 故中介进行伤残鉴定,徒增诉讼成本。而保险公 司因未参与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较多。出现 这种对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均不利。 目前的解决方法:由受害人先行起诉,在审理中 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避免重复鉴定。
一、未雨绸缪,打好根基;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 三、细节决定成败,赔偿项目解析 ; 四、典型案例解读; 五、勇挑责任,你就是赢家。
一、未雨绸缪,打好根基
1、签订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注:以免责条款及其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为重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常由以下文件组成: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及特别 约定条款等。 保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保险合同基本上由保险公 司提供格式合同文本,普通民事合同由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由此 带来以下影响: 1· 1普通民事合同经双方签订成立即生效,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内 容进行了充分理解、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1· 2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需要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还需要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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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
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
双休日。
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
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答: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答: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
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