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自检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我为了准备这次校本培训,在暑假期间我细心的学习,反复思考自己的诸多不足之处,七大禁令的出台正是指出教育中的不正常行为与现象,也让我深刻的感受到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教书育人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师德,教师的道德素质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师德是教师人格的直接体现,也正是七条禁令所要求的。
“七条禁令”看似简单,却寓言深刻!以下是我对学习“七条禁令”的粗略见解: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危险。
“多年的经验和个案研究表明,体罚易导致儿童暴力倾向,容易误导孩子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
另外也使儿童过早地从心理上认定自己不是好孩子,容易自暴自弃,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老师对学生的体罚特别容易引起学生的厌学心理。
为学生向错误的方向发展打下了伏笔。
谩骂,侮辱学生.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学生犯错误的基础上的,对于学生犯错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理性对待,每个学生都会犯错误,真正有方法的教师不仅能够做到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能让学生在事后对自己犯的错误有重新的认识. 谩骂,侮辱学生.会让学生对教师持敌对意见,进而讨厌一门学科. 让学生产生心理扭曲,从而加剧学生向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调戏,猥亵学生.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也有所耳闻.这有仅会对学生造成严重的身心问题,而且可能对学生造成一辈子的伤痛.对于这个问题我用12个字进行表述.个人私欲,理性掌控!!为人师表,从心做起!!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学校必须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脱钩,不得将教室出租,出借他人用于中小学生的收费文化补习.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办各种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为由收费.老师不得利用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我们的天职,也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不应该被这些小恩小惠所迷失了方向.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作为学校或教师个人,严禁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如:计算器等.这两项不仅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四、严禁参与赌博.参与赌博——不该。
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学习时间:11月2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处分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一、坚持正确方向。
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主动地发展。
二、热爱职业教育。
忠诚于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树立正确教育思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
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三、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深入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四、刻苦钻研业务。
树立优良学风,坚持终身学习。
2021年师德学习材料9:3月1日起实施!明确禁止老师七类行为!

3月1日起实施!明确禁止老师七类行为!2021-03-01来源: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3月1日实施。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如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侮辱学生。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谩骂、侮辱学生,调戏、猥亵女生,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学校多次发生以上事件或出现体罚群体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二、严禁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
向学生推荐的教辅资料,必须从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目录中产生,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赣教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赣教发〔2015〕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师范教育学院:现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认真领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实施办法》迅速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
要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实施办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守师德红线,提高师德修养,优化教师队伍,规范职业行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办法》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师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宣传,使广大教师熟知《实施办法》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开展师德论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形成教师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良好育人环境。
三、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教师培养培训相结合。
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 通知

关于转发《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园):现将《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校要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领导小组,认真按照考核测评办法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学年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工作务必于每年7月初完成,考核测评结果同时报县教育局人秘股。
附件:《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崇义县教育局二0一一年十月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现将《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试行)》(赣教师字…2004‟25号)作如下修订:一、考核测评原则和程序考核测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规范,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考核测评程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四个方面。
为使考核测评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成立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各占4:6比例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在测评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广大教师通过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量化考核,加强对教师日常师德表现的监督和检查,如实记录教师在师德方面的日常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职业道德考评细则。
科学设计师德测评问卷,切实组织学生、家长及同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问卷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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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
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有偿招生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和醉酒进入课堂教学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七、严禁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
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