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 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合集下载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 208 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5号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5号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国发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色金属矿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势矿产,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近年来大量的集体、个体(含联户)采矿者,对正在开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国家规划矿区和勘探区内的有色金属和离子型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甚至盗窃、哄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设备器材,破坏生产设施,使国家的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地质单位的探矿权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受到严重侵犯,勘查矿区和矿山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干扰,矿山的安全生产受到严重威胁,流通秩序混乱,走私贩私猖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协助国家计委做好分管矿产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矿区规划,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不适于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零星分散资源,允许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上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锡、锑、离子型稀土等矿产的管理工作,参照《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chl_63280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2001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完成确认钨矿采选企业的经营资格、采矿许可证换证及复查工作,并将通过复查的企业(包括经整改后已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部审核,部于年内将通过审核的钨矿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三、对钨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要规范钨矿生产企业的开采行为。2001年6月底以前,对钨矿开采企业的依法办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采矿权人是否存在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是否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规模开采;采矿权人和钨选矿企业的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矿区环境保护措施及生态恢复情况;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等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矿产品的依法销售情况;有关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矿权管理
1998年2月12日以后,未经我部授权擅自审批授予的采矿权一律无效;1999年4月23日以后,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律无效。凡持无效证件进行采钨的各类矿山企业,一律视为无证采矿予以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违法发证机关的行政责任。
对钨矿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一次复查,凡不符合换证条件或在换证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属矿山企业责任的,要依法查处;属管理机关责任的,要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80号 2001年3月20日)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2004)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2004)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计量单位 /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原油万吨 ≥50 Oct-50
<10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万立方米 ≥20 10 月 20 日 <10
万立方米 ≥10 10 月 5 日 <5
矿石万吨 ≥10 10 月 5 日 <5
矿石万吨 ≥15 6 月 15 日 <6
矿石万立 方米
≥210
210-60
<60
矿石万立 方米
≥80
80-20
<20
矿石万吨 ≥30 30-20
新调整
水泥用砂岩
矿石万吨 ≥60 60-20
<20
新调整
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10 月 5 日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6 月 30 日 <6
新调整
页岩
矿石万吨 ≥30 6 月 30 日 <6
新增
矿泉水
万吨
≥10 10 月 5 日 <5
注 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 15 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 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 9 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 6 万吨/年;湖北、湖南、浙 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 3 万吨/年。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铬铝土矿钨钼

铬铝土矿钨钼

附件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如下: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指标要求(一)锰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1)大、中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地下开采的锰矿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表1-1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备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

(2)薄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h≤0.8m、中厚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0.8m<h≤4m、厚矿体、厚大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h>4m矿体。

2.选矿回收率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和磨矿细度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表1-2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备注: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

-2-(二)铬铁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铬矿矿山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

3.综合利用率铬矿中常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Co)大于0.02%,镍(Ni)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成为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在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明确了“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其中包括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

下面将对这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探讨。

首先,锰是一种重要的合金原料。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锰生产国,锰产业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锰产业存在严重的浪费、低效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了锰矿石的资源利用率、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这将有助于提高锰矿石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铬是一种重要的不锈钢合金元素。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铬矿生产国,但铬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明确了铬矿石的资源利用率、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最低指标要求,这将有助于提高铬矿石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促进铬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铝土矿是我国重要的铝资源。

然而,铝土矿的开采和利用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明确了铝土矿的资源利用率、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这将有助于提高铝土矿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实现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也是我国重要的资源。

国土资源部明确了这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最低指标要求,包括资源利用率、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这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为了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国土资源部应加强监管,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

同时,还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矿山规模划分

矿山规模划分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一)锰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

(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 和厚矿体(H>4m)三类。

2.选矿回收率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注:其他锰矿包括硅酸锰矿、硼酸锰矿、铁锰多金属矿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矿物构成的复合矿。

3.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锰矿中常有铁、钴、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1-3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DZ/T0200-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2)锰矿山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鼓励锰矿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废石、尾矿。

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废石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二)铬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铬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

铬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铬矿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和强磁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

3.综合利用率铬矿中常共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三)铝土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铝土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铝土矿的矿体厚度和铝硅比值(A/S)不同,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1)。

表3-1 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单位:%2.选矿回收率根据铝土矿矿石类型和铝硅比值(A/S)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2)。

3.综合利用率铝土矿中的铁、镓、钪等共伴生资源在氧化铝工艺后回收,对仅有采选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

沉积型铝土矿常共生铁矿、硫铁矿、熔剂灰岩、煤矿、高岭土、陶瓷土、铁矾土等多种有用矿产,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四)钨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钨矿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地质品位(三氧化钨)的不同,钨矿地下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1)。

表4-1 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单位:%2.选矿回收率根据钨矿矿石类型、矿物嵌布粒度和入选矿石品位的不同,钨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2)。

表4-2 钨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单位:%3.综合利用率钨矿中常伴生有锡、钼、铋、铜、铅、锌、锑、铍、钴、金、银、铌、钽、稀土、锂、砷、硫、磷、萤石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4-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4-3 钨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五)钼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钼矿大型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中小型露天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矿体厚度和钼品位的不同,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1)。

2.选矿回收率在保证生产合格钼精矿产品(钼精矿品位≥45%)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钼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2)。

3.综合利用率钼矿石中常伴生有钨、铋、铜、铅、锌、钴、铁、金、铌、铍、铼、铟、硒、啼、铀、硫等组分。

当钼矿伴生组分达到表5-3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结合钼行业生产实际,当钼矿仅回收铜或钨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当回收两种以上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表5-3 钼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六)硫铁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硫铁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煤系沉积硫铁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65%;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2.选矿回收率煤系沉积硫铁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0%;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矿山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

3.综合利用率硫铁矿共伴生矿产品位达到表6-1所列含量时应进行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50%。

表6-1 硫铁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

(七)石墨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石墨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石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

2.选矿回收率(1)晶质石墨矿:入选原矿品位≥5%,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入选原矿品位<5%(高于工业品位3%),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

(2)隐晶质石墨目前无需选矿即可利用,选矿回收率指标暂不作要求。

3.综合利用率晶质石墨矿常共伴生有云母、石英、透闪石、透辉石、石榴子石、方解石、金红石,以及铀、钒、钛、黄铁矿、磷灰石、铝土矿、稀有元素等有用矿物,隐晶质石墨矿中可能共伴生石英和高岭土,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八)石棉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石棉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石棉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2.选矿回收率石棉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3.综合利用率石棉矿常共伴生菱镁矿、滑石、软玉、镍、钴、铂等资源,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有用矿物及选矿尾矿和废石。

二、监督管理(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开采回采率(K )=消耗的资源储量原矿采出量×100%=(1-消耗的资源储量开采损失量)×100%(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选矿回收率(ε)=入选原矿中该组分质量精矿产品中某组分质量×100% =该组分原矿品位入选原矿中质量该组分精矿品位某组分精矿产品质量⨯⨯×100% 式中:Q x —选矿产品质量,吨;Q y —入选原矿质量,吨;β—选矿产品中某成分品位,%;α—入选原矿中某成分品位,%;γ—选矿产品产率(选矿产品质量占入选原矿质量的百分比),%。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括通常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等。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该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R )=生有用组分质量消耗资源储量中该共伴用组分的质量采选利用的某共伴生有×100% 式中:Q x —选矿产品质量,吨;Q d —消耗资源储量的质量,吨;βg —选矿产品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αg —消耗资源储量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2.尾矿综合利用率(1)定义。

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矿量与年度产生的尾矿量的百分比。

利用的尾矿量包括回收有价元素的尾矿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等。

(2)计算方法尾矿综合利用率(R w )=年度产生尾矿量年度利用尾矿量×1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