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分级与行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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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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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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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 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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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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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 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 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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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 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 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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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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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真实、有效。
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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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与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境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清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等应当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送审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类和分级 (1)4.1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类 (1)4.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级 (1)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通用要求 (1)5.1 基本要求 (1)5.2 管理体系 (2)5.3 文件控制 (2)5.4 人员 (3)5.5 检(监)测能力 (3)5.6 设备、材料、药剂 (3)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和一致性控制 (4)5.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4)5.9 分析和改进 (4)5.10 运营实践 (4)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甲级要求 (5)6.1 基本要求 (5)6.2 人员 (5)6.3 运营实践 (5)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乙级要求 (6)7.1 基本要求 (6)7.2 人员 (6)7.3 运营实践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类别划分 (6)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单位的通用要求和分级要求。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年□□月□□日批准。

本规范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ii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单位的通用要求和分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鄂环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二○○六年十二月一、环境统计年报表填报要求1、调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表中不得留有空格,表中“-”表示不需填报。

2、填报数据如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或数据不详的指标以“—”表示;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

3、在填写调查表中的属性标志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方格中填写代码。

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4、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危险废物"的计量单位保留2位小数,“锅炉蒸吨”1及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数字保留1位小数,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可保留至1位小数,监测表中污染物浓度按实际使用分析方法能够达到的位数填报,其它一律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5、各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层报表指标解释一、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1表)【企业法人代码】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

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法人代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十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工考试 连续自动监测(水污染) (2008-2012试题及答案)

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工考试 连续自动监测(水污染) (2008-2012试题及答案)

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工考试连续自动监测(水污染)(2008-2012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第题1分,共20分)1、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中工业废水是指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在内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x.不包括循环水和冷却水)3、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测定pH时,玻璃电极的球泡应全部浸入溶液中2分钟以上。

(✓)5、冷原子荧光测定汞时,每次测定均应同时绘制校准曲线。

(✓)6、TOC分析仪一般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

(✓)7、实验室内质量控制是合保证测试数据达到精密度与准确度要求的有效方法之一。

(✓)8、流动注射分析法测 COD比手工滴定法不仅测量速度快而且所用试剂少。

(✓)9、测定水中总磷时,为防止水中含磷化合物的变化,水样要在微碱性条件下保存。

(x)10、测定水中总氮,是在碱性过硫酸钾介质中,120~124℃进行消解。

(✓)11、当水样中硫化物含量大于lmg/1时,可采用碘量法。

(✓)12、紫外法测定NO3-N时,需在220nm 和275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13、分光光度法测定浊度是在680nm波长处,用3cm比色皿,测定吸光度。

(✓)14、溶解氧测定时,亚硝酸盐含量高,可采用NaN,修正法。

(✓)15、电导率是单位面积的电导。

(x)16、COD测定的回流过程中,若溶液颜色变绿,可继续进行实验。

(x)17、操作各种分析仪之前都不必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书。

(x)18、分光光度法中,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反映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

(x)19、在分析测试时,空白实验值的大小无关紧要,只需以样品测试值扣除空白值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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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标准
申请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部从事污染治理单位须经法人授权委托,有成立批文);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技术服务场所;
(三)有申请业务工作的技术、实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执行;
(五)遵守市场法则和本办法管理规定,无和不良违约行为;
(六)符合申请业务类别、围、级别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一、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承担工程设计投资限额不受限制。

2、从事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设计,最大单项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并已建成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

4、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每一主体专业(如废水)工程设计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一人。

每类工程设计主持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及实验装备。

(二)乙级标准
1、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下列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a.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m3/时的废气治理工程;
b.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工程。

2、从事工程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工程设计,最大单项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并已建成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4、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每一主体专业工程设计的人员不少于4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设计人员各不少于1人。

每类工程设计主持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实验设备。

(三)丙级标准
1、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下列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a.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m3/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b.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小型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除有毒有害废弃物外的其它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工程。

2、从事工程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最大单项总造价100万元以下,并已建成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每一主体专业工程设计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类工程设计主持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实验设备。

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前:
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
二年月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计算机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公证,不得涂改;
2、页数不够可用A4纸复印附在表格后面;
3、本表仅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的申报;
4、申报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对填报的容负责;
5、表二技术骨干人员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按高中级
顺序填写;
6、单位具有的技术专利和技术特长可填写在单位简历表中;
7、本表所列栏目须附证明材料,申报时一并提供;
8、本表一式两份,同等有效。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技术骨干统计表
﹡技术骨干指本公司专职的具有本专业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工程师。

环境污染治理单位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一人一)
主持或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三、其他在职人员情况
四、主要技术设备
五、主要业绩及质量
六、单位简历
七、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体系情况
现场考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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