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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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工厂污水处理是现代工业社会中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工厂污水处理行为。

本文将就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是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接受处理,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违反这一规定的工厂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停产整顿的处罚措施。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防治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工厂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污水进行处理,并且定期进行监测报告。

工厂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责任。

三、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对工厂废水排放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标准的要求,工厂必须对废水进行分级收集和处理,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不同行业的工厂对应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电子工厂、化工厂、食品加工厂等。

四、环评和审批制度工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和审批程序。

环评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工厂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审批程序则是对工厂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满足法定标准。

五、环保税法环保税法是一种通过对排放污染物征税的方式来鼓励工厂采取环保措施的经济手段。

根据环保税法,工厂排放的污水将被征收环保税,征税的标准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污染物类型有关。

通过征税手段,可以引导工厂减少污水排放,提高对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

六、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工厂污水处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工厂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处理。

同时,工厂应当关注并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污水治理的效果。

七、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工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一、引言污水处理行业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也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行业的运营和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以期为该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国际法律法规与政策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 内容:该议程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行动方案,其中包括了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可持续供应。

- 影响:各国政府在制定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和政策时,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2.《巴黎协定》- 内容:该协定是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制定的,各国承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 影响:污水处理行业必须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强能源节约和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研发。

三、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内容: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污水的排放、处理和污水排放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合法的运营,并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2.《水污染排放标准》- 内容:该标准是对不同类型的污水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废水的浓度、排放方式等指标。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确保污水处理达到或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要求,包括技术标准、设备管理、运行指导等方面。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建设、运营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地方性法律法规与政策1.北京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是针对北京市的特点而制定的,规定了北京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 影响:在北京市经营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上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规定了上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

公司环保关于废水管理制度

公司环保关于废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废水管理,提高废水处理效果,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保护水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水排放活动,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废水达标排放。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废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水处理的总体规划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废水产生、收集和预处理工作。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废水处理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废水处理设施与工艺第八条公司应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废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稳定、可靠的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处理能力满足排放要求。

第四章废水排放与监测第十一条废水排放前应进行检测,确保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废水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量。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废水排放台账,记录废水排放情况,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废水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废水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废水泄漏、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章职责与奖惩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废水污染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废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三篇)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三篇)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废水、废气、噪声是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中常见的环境污染源,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以减少和消除这些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的程序。

一、废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水排放规定: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确定废水排放的限制要求。

2. 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水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水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等,将废水中的污染物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周期性监测和排放报告:对废水的排放进行周期性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水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水治理技术更新: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更新废水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废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升社会对废水污染防治的重视和意识。

二、废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气排放标准确定:制定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

同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

2. 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气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治理技术,如净化、吸附、吹扫等方法,将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废气排放监测和报告:对废气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气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改进: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改进废气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气的处理效果,并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污水处理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规与标准可以规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并确保污水处理达到安全、高效的目标。

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的一些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污水处理的法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08年实施,明确规定了对于污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按照该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水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2014年修订,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污水排放的管理要求。

法律规定,对于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污水处理的标准规定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是我国针对污水排放制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限值,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各种污水类型。

合理控制污水排放浓度,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通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进行控制,可以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1.生物法处理技术生物法是常见的污水处理方法之一,通过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分解有机物质,减少水体污染。

例如,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法等都是常用的生物法处理技术,其效果受到法规和标准的约束。

2.物理化学法处理技术物理化学法是污水处理的另一种常用技术。

例如,沉淀法、吸附法等都能够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污染物质。

这些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

四、污水处理的监测与评估为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和效果,监测与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法规与标准的要求,监测评估应包括对污水排放浓度的监测,对处理效果的评估,以及监测设备、操作人员的合规性等方面。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废水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水排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废水排放与检测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排放。

第六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第七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排放进行申报,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水排放情况报告。

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行。

第三章废水处理与利用第九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根据废水特性、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废水排放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废水排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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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必须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1、企业废水排放,应实行清污分流;
2、建立废水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或纳管允许排放标准;
3、生产、检修、实验室、设备清洗等废水应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装置;
4、禁止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排入雨水管道;
5、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并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两种污水直
接混合排入废水管线;
6、化工生产装置、液态物料装卸周围必须设有围堰、地沟等控制措施;
7、严禁向下水道、窨井倾倒污油、工业垃圾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环保监测分析部门(岗位),制定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对所有排口定时监测,对监测数据建立台帐,对超标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和落实。

第六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
的,应报政府部门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暴雨及设备突然损坏等突发事件时,首先要采取措施
尽量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确保外排水体不受污染。

第八条加强在线监测仪的管理,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出现故障,及
时通知仪表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过程的控制
第九条开停工时的废水排放要按计划执行,杜绝含油、含物料废
水进入雨水系统。

第十条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工方案中,并做到先开
后停。

检修方案中有环保专篇,遵循“密闭吹扫、有序排放、清洁停工、
安全处置”的原则来进行编写。

第十一条停工退物料要求:
1、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内
物料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不得直接排放;
2、设备清理产生的污物、残余含有物料(油)污水与垃圾等废物要
桶装,集中堆放,按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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