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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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的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既能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又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现用人单位选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无缝对接。

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单位用人信息收集:今年有招用大学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报名: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地点另行公布)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培训期限:3-6个月。

(五)培训内容:以岗位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入职教育等为重点。

(六)培训方式: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

(七)机构审定:定向就业培训机构审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参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培训机构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确定,以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工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经国家审批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依托对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教师评选规定 的通知 ( 教人 [9 3 8 精 神,并结合我市 显著 ,对提高 本地 区教育 教学质量提 出了有指导意 义和推广 价 19]3号) 实 际,制定本办法 。 值 的意见和建议 。近几年 来,正式 出版 具有较高水 平的教育 教 学专著不 少于 1 本,或公开发表反映专业水平 的教学论文不少于 第一条 特级教师 的内涵 3 篇,或教改成果有 1 获市级 以上二 等奖 。 项 特级教师 是一种既具先 进性 又有 专业性 的荣誉称号 。特级 ( 培 养 、指导青年教 师做 出了积极贡献 ,所 指导 的教师 五) 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 的模范 ,教学 的专家。 在赛课 中获市级二 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或其他 教学成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 围 果获市级二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 。 ( 特级教 师在 幼儿 园、普 通小学 、普通 中学 、中等职 业 一) ( 具有 《 六)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受聘担任 中小学高 学 校 、特殊 教育学校 工读学 校 、教师进 修院 ( 、教学研 究 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一定年限。 校) 机 构 、校外 教育机构 中的在职 教师及长期 兼任教学 工作的学校 ( 原则上 男教师年龄在5 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 5周 七) 5 o 领导 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中评选 。 岁以下。 ( ) 级教师 评选 工作原 则上每 3 - 特 年进行 1 。由市教 委 次 ( ) 研 、培 训机构 专业技术人 员 申报特 级教师 除具备 八 教 会 同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 上述 ( 至 ( 款 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七) 1每年在本地 区举 办大型学术 讲座 或评讲课 2 以上 ; . 次 第三条 特级教 师的评选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渝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渝教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我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要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技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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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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