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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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8-1217:00:36(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江西水资源条例

江西水资源条例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九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条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其重要一级支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抚河流域(抚州市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抚河流域(抚州市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抚河流域(抚州市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20
•【字号】抚府发〔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抚河流域(抚州市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抚河流域(抚州市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发改委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0日。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一、任务由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

三、工作组织形式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

《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

江西水利科技2019年6月《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正式印发近日,《江西省“五河一湖一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17〕24号)确定的“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任务,江西省河长办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在已完成的“五河一江一湖”一河(湖)策的基础上,编制完成《规划》。

该《规划》主要特点是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体现了水利、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与河湖保护治理的规划“多规合一”。

该《规划》编制在河湖保护与治理上具有创新性,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是统筹谋划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江西省河湖保护治理工作重要依据。

《规划》明确了全省河湖保护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实施路径,明确了“五河一江一湖”流域保护治理重点任务,是未来一段时期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全面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基础性工作的有力抓手。

《规划》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为总体目标,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实施“清河行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和河湖管理能力提升等重点任务。

(江西省水利厅省河湖长制工作处吴小毛)Interpretation of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in Jiangxi provinceTANG Shaolong ,LI fenggeng (Jiangxi Institute of Water Sciences ,Nanchang 330029,China ;Jiangxi Provincial Dam Safety Management Center ,Nanchang 330029,China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Assessment Standard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To help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 managers understand and enforce standards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principles of compilation ,standard structure and interpretation of standards.Focus on the main scoring items of mandatory work ,key work ,easy completion and difficult work ,improve the management unit's understanding of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and understand how to carry out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creation.Key words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Large and medium reservoir ;Jiangxi province ;Assessment criteria ;Interpretation 翻译:唐少龙222。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适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14日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堤防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含江河堤防、湖堤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充分发挥防洪防涝能力,积极做好河道的灌溉、排涝、发电、航行、渔业等综合利用工作,保障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应于我省鄱阳湖区、长江、赣江、抚河、信河、饶河、修河及其主要支流河道的堤防工程以及与其相关的洪道、蓄洪区工程。

第三条其它河道堤防可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制止和处理破坏河道堤防工程的一切行为。

第五条全省河道堤防统归水利部门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沿河、沿堤的有关地(市)、县应设立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领导本地(市)、县的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国家管理的河道堤防应设立河道堤防管理局、站(段),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乡(社)管理的万亩以上堤防,由区、乡(社)设立专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区、乡(社)管理的万亩以下堤防,由社队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保护国营农场、垦殖场和厂、矿等企业单位的堤防、堤段,由有关场、厂、矿自己负责维修、管理。

南昌市、九江市以及其它城镇的堤防,由有关市、县城建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维修、管理,水利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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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流域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域,是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干流、支流和鄱阳湖,以及长江、东江等在江西境内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流域综合管理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流域共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统筹协调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流域保护的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设立流域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流域综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信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赣江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指导服务,依法依规推进农药化肥科学安全用药;
(四)林业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绿化和湿地、草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流域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立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治理规划。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流域管理、治理的专门规划。

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和各管理、治理的专门规划是流域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流域保护治理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流域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域保护治理规划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并公布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组织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综合整治。

第九条建立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和河湖水环境、农村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入河排污口等流域水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降低对流域水环境的危害。

第十条建立流域监测数据共享制度。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相关台站和监测平台基础上,建立健全流域相关生态、环境、资源、水文、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统筹各相关监测管理工作的协调、协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流域风险预警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风险预警和报告制度,掌握流域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对各自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预警,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外,应当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流域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建立流域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各自掌握的流域资源环境、管理、执法的数据、资料、报告、图表等信息及时汇入流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建立流域管理保护的科学技术咨询制度。

省人民政府流域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构设立流域管理保护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对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重大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展科学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域上下游、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协商平台,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同时兼顾森林、湿地、草地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等因素,促进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统筹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第十六条建立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提出本行政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调水、加强水利航电枢纽工程下泄流量的监管等措施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河道岁修整治及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态基流,保证枯水期等特殊时段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七条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关要求,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流域干流和支流沿岸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并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建立流域联合执法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信用监管部门推送
流域资源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和人员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对资源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情况。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流域资源环境行为的,可以向负有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建立目标责任与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流域综合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利用效率、环境质量等情况纳入政府对部门,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流域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流
域综合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流域生态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公益宣传和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舆论监督。

鼓励开展有关流域自然、历史、文化、保护的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鼓励开展有利于流域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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