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汇总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工程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需要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级建造师考试包括法规、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三部分,其中法规部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将对一级建造师法规的时间进行汇总。
一、1955年到1978年这个时期是我国建筑行业法规逐步建立的时期,第一次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在1955年召开,开始对建筑行业的管理进行规范化。
随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如《国家建筑工程专业化条例实施细则》(1957年)、《关于实施全民劳动竞赛的通知》(196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承租河堤维修工程的暂行办法》(1972年)等。
二、1978年到1990年这个时期是我国建筑行业法规逐步完善的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开放政策,建筑行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1980年,在建筑部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施工与工程质量监控办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建立了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
三、1990年到2000年四、2000年到2024年这个时期是我国建筑行业法规的进一步发展的时期,2001年,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制度。
2004年,国家规定了一般公司经营建筑工程的注册资金要求。
2024年,国家决定对住宅工程进行质量监管,建立了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五、2024年以后这个时期是我国建筑行业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时期,2024年,国家颁布了《城市与农村建设项目安全产业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
2024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质量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2024年,我国开始实行了新的建筑行业标准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管理。
以上是一级建造师法规的时间汇总,从1955年到现在,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建立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并不断地对原有法规进行更新和修订。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一建法规是指一类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一系列程序的工程项目。
在中国,一建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对一建法规的相关时间点进行汇总。
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这一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初步设计完成时间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一建法规中重要的一环,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设计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 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3. 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的复核、材料采购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准备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图纸复核完成时间- 材料采购完成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时间4.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一建法规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涉及到工程的具体施工和监督。
施工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开始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完成时间-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时间5.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和评定的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间-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时间6. 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在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工程项目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
项目交付使用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项目交付使用申请时间- 项目移交时间以上是一建法规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时间点。
这些时间点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时间点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每个时间点都应当有相应的文档和记录,以备查验和监督。
一建法规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建设行为,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希望通过对一建法规时间点的汇总,能够提高大家对于一建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筑项目开工时间要求
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间要求
三、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间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时间要求
一建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前,需做好前期工作。
从项目验收合格书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
则需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
五、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要求
一建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在12个月内开工
施工,否则,建筑施工许可证将失效。
六、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期限要求
七、建筑材料检测与评定的时间要求
一建法规对建筑材料的检测与评定也有要求。
建筑材料的检测时间应
在到货24小时内进行,评定结果应在到货72小时内做出,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
以上是一建法规中的一些时间要求的汇总,通过对这些时间要求的认
识和掌握,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遵守法规,推进工程建设的进行,保
证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摘要:I.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概述A.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B.法规时间考点的分类C.法规时间考点的重要性II.招投标时间考点A.投标截止时间B.招标文件修改时间C.勘察现场时间D.投标预备会时间III.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A.建设工程经济考试时间B.建设工程经济考点分类C.建设工程经济考点的重要性IV.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A.法规考试时间B.法规考点分类C.法规考点的重要性V.一级建造师法规关键考点总结A.法规考点精华B.法规考点提炼C.法规关键考点背诵方法VI.总结A.法规时间考点的备考策略B.提高法规时间考点掌握的方法C.建议及展望正文: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作为一名一级建造师,对于法规的时间考点必须要有全面的了解。
本文将对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进行汇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I.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概述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时间考点涉及到招投标、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方面。
了解这些时间考点对于顺利完成考试至关重要。
II.招投标时间考点招投标时间考点包括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时间、勘察现场时间和投标预备会时间。
这些时间考点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考生应当牢记。
III.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主要涉及到建设工程经济考试时间以及建设工程经济考点分类。
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IV.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包括法规考试时间、法规考点分类以及法规考点的重要性。
对于这些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将有助于提高考生的法规知识水平。
V.一级建造师法规关键考点总结一级建造师法规关键考点总结包括法规考点精华、法规考点提炼以及法规关键考点背诵方法。
通过这些方法,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法规时间考点,提高考试通过率。
VI.总结本文对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进行了汇总,包括招投标、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方面。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最新版)目录1.招投标时间考点2.考试时间3.法规考试时间4.法规关键考点5.法的形式正文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一级建造师考试是建筑行业中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其中《法规》科目涉及的内容广泛,且时间考点众多。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些时间考点,本文对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进行了汇总。
1.招投标时间考点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具体来说:- 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为 20 天;- 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 15 天;- 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 1~2 天;- 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 7~28 日内。
2.考试时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是:- 建设工程经济:9 月 16 日 9:00—11: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9 月 16 日 14:00—17:00。
3.法规考试时间2022 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间为 3 个小时。
4.法规关键考点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可以参考 233 网校提供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其中包括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和历年试题的精华摘录。
5.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法的形式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总之,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涵盖了招投标、考试时间和法规关键考点等方面,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要重点掌握时间考点和法的形式,并结合历年试题和考试用书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和训练。
一建法规中各种需要记忆的时间

一级建造师法规中应该记忆的时间点每年必考!考前突击使用!!(本人手打整理,按照课本顺序)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未10年,申请之日起计算;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的期满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10年;3.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器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最后一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着作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器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的最后一天;4.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5.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应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应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6.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8.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做好维护工作,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超过1年的,建设单位应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9.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1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2.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许可证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补办前,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13.企业不再符合响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建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记同类别资质的申请;1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3年;15.建造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因职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字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16.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17.建造师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或提交资格预审去申请文件截至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9.依法必须经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2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3.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2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5.依法必须经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26.对于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被挂靠)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核查,达不到要求的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七资质证书;27.对于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街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字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28.对于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街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字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2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一般为3年,整改之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30.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期限6个月;31.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2.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3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3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6.集体劳动合同有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不猛,收到之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3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职业病,2,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38.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试试,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由其他劳动者代替的岗位;39.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内周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0.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制度4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一建法规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相关法规和规范,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一建法规进行时间点汇总。
1. 1987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第一部质量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199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第一部安全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2002年:《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002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要求和编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4. 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许可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许可的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5. 2006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2006年发布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法规,对竣工验收的程序、要求和评定等进行了规范。
6. 200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2006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7. 2011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进行了规范。
8. 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蔡恒整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小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36小时.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补报.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60日办理延续手续.3个月内开工.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可以无数次续期.:2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有效期:3年.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5、不予注册的情形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为5年;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发明20年.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其他时间汇总1、保险期限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招投标异议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8、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9、各种起算时间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工商部门登记之日.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10、各种百分比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比例要求.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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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 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 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 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不得少于 3 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
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 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
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 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 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 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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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 2 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ﻩ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 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4 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24 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 受理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 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少于 5 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送达仲裁申
请书副本;10 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 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 日内补报。 10 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 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