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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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粤财农〔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0〕93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和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资金收回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0〕34号),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科目、金额等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求,与省级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中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要求,适度集中使用,并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台账。

二、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含粤财农〔2019〕210号文、粤财农〔2020〕48号文已下达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2)。

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结合省级涉农资金及其他可统筹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将各地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2.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6日。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30
【摘要】第一条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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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70号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南澳县、陆丰市、海丰县、雷州市、廉江市、徐闻县、饶平县、惠来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广东省,主要用于海洋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补助范围。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承担海洋管理事务的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县区以及江门台山市,惠州惠阳区、惠东县。

第五条资金分配。

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各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并通过增幅控制系数调整。

具体公式为:某地区补助总额=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第六条综合系数。

由海岛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大陆岸线长度、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因素构成,各自权重分别为40%、20%、20%、2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预[2017]1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7〕125号)有关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5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达你县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17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该项转移支付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省级列“51201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财预〔2017〕53号文、粤财预〔2014〕51号文的有关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特别是确保中央新出台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三、请于6月30日前此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附件: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5月31日附件: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粤财预〔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7日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立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有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第三条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标准收支差额补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三是偏离度调整机制。

四是奖励资金。

各地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偏离度调整+奖励资金三、标准收支差额补助第四条标准收支差额补助主要是保基本、兜底线,对市县未达到标准支出水平而存在的财力差额给予补助,从纵向均衡省与市县的财力分布,推动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均等。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 四章 资金使用范 围
第 四条 革命 老 区专 项转 移支付 资金 的使用 实行 中央 、 省、 县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 门可以根据 省级 财政部门的授权 行使有关 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 老区专项 转移支付 资金 管 理政策 ; 、 分配 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 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 年项 目规划和年度项 目; 组织实施对省级 财政部门管理和使 用 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 、 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 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 目规划 ; 统筹管理本地 区项 目库 ; 审核 并批准县级财政部 门上报 的年度项 目; 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 门管理 和使用转 移支 付资金以及项 目 实施 情况 的绩效评 价和
第五章 三 年 项 目规 划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 预算 中安排革 命老 区专项 转移 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 以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 , 安排资金与 中 央财政下达 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 革命 老区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 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 第九条 革命老 区专 项转移支付资金分 配对象 为对 中国 革命 做 出较大贡献 、 经济社会 发展相对落后 、 财政较为 困难 的 革命 老区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 的市 、 市辖区 ( 以下简称县 ) 。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 治 区、 自 直辖市 ( 以下简称省 ) 分配 革命 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 因素法 , 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 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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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法规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 [ 0 6 6 号 20 ] 1 2 0 年 4月 2 06 9日
第十一条 省级财 政部门对县级 财政部 门下达革命 老区 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 时 , 当根据本地 区实 际情况 , 应 确定革命 老 区范围 ,以审定批准 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 目的投资额为基础 , 同 目 实施情况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 省级财 政部门统筹 补助 的革 命老 区县不 得少 于财政部核定 的补助个数 , 均补助额 不得少于 中央财政县均 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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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8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粤发〔2019〕11号文规定的纳入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的革命老区。

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市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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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粤发〔2019〕11号文规定的纳入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的革命老区。

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市县财政。

第六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补助两部分。

定额补助部分按照粤发〔2019〕11号文规定,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每年每县安排4000万元,对44个其他老区县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后续视省级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乳源瑶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因素法补助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按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人口、国土面积等因素分配。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获得因素法补助=因素法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
综合系数=人均财力系数×20%+人均支出系数×20%+人口系数×30%+国土面积系数×30%
其中,人口系数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人均财力系数按财供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人均支出按照常住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计算。

第七条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当年11月30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市县财政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

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备案。

第十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在优先落实中央及省规定用途后,可由当地统筹使用。

规定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

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

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十一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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