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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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单位和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原则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备案职责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案。

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批1.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3.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

3.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意见反馈给备案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更新1.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3.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后,应当在修订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监督管理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改正。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的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涵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组织和活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综合指南。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专项应对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则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备案的主体与责任(一)备案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为备案主体。

(二)责任备案主体应当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确保预案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备案的程序与要求(一)备案程序1、预案编制完成后,备案主体应当组织内部评审,确保预案内容准确、合理、可行。

2、内部评审通过后,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外部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将最终版本的应急预案报送至相关备案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1、应急预案应当具备明确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2、预案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3、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受理备案申请对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审查备案材料对预案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反馈审查意见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备案主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预案,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四)建立备案档案对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备案管理档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本办法以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和有效性为宗旨,坚持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办法。

二、备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实施等方面。

三、备案的程序1. 应急预案的编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应急预案的审批:各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备案。

3. 应急预案的备案:各单位应当将经过审批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可正式使用。

四、备案的监督与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的使用与评估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同时,应当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与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于备案工作较好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和办法。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本办法,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较大风险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风险,是指可能导致较大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较大风险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下列较大风险领域的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二)矿山、冶炼、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三)核设施、水库、大型电站、油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四)旅游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五)其他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领域。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内容;(二)编制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其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五)应急管理部门将备案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备案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编制单位及负责人;(三)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资源及物资;(七)应急演练计划;(八)应急预案修订及更新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说明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较大风险领域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高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凡是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组织,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均应进行备案。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各类企事业单位,如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3、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4、其他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组织。

(二)分类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明确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文件。

三、备案主体与职责(一)备案主体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职责1、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和存档等工作;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备案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备案工作。

(二)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三)及时高效: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

(四)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以下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备案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如下:(一)编制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

(三)审核单位在收到应急预案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时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五)备案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备案单位应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包括:(一)建立应急预案档案,妥善保管备案材料。

(二)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及时备案。

(四)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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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 2014-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预案制定主体】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预案分类及侧重点】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案制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预案的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预案修订】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公开】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备案时限和分级】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备案文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查和处理】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的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第二十条【预案汇总】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备案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责任倒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其他备案】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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