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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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案例实录陆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乡村门诊从事诊疗活动达10年之久。

一天,陆某在为村民刘某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最终导致刘某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那么,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律师分析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3)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要求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但在实践 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粗 浅 的探讨 。
动。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
情形 外 ,只 要 向所 在 地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卫 生行政 部 门提 出注册 申请 ,受 理 申请 的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 自收到 申请之 1起 三 十 日内准予 注册 并发 给 由国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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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堂 2 1 0 0年第 2 2卷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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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非 法 行 医 罪 主 体 的探 讨
胡红俊
中图分类号 :R1 9—0 9 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0 3 2 1 07— 9 1(0 0)0 7—06 0 0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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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地指出了 “ 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 的 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 医罪的主体 , 非法行 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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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 为 违反 了 国家有 关禁 止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 格 的人从 事 医疗业 务 的一 系列 医疗 卫生 制 度 ,那么 如 何 理解 非 法 行 医之 “ ” 是 行 政 规 范 还 是 刑 事 规 法 范 。非 法 行 医罪 通 过 对 犯 罪 主 体 “ 取 得 医 生 执 未 业 资 格 的 人 ” 的 界 定 ,来 划 定 犯 罪 圈 ,将 主体 界 定 权掌 握 在 刑 法 之 中 ,行 政 法 律 所 能界 定 的 只 是 “ 资格 ” 的具 体 范 围和 “ 医 ” 的规 范 。从 刑 法 的 行 角 度观 审 ,行政 法 律授 予资 格 时刑法 应 以从 宽 的原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摘要]由于立法的模糊,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罪适用的主体存在着许多争议。

正确的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从司法上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行医;执业资格;主体认定一、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在县级卫生管理机构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而让人困惑的问题是,对于刑法中第336条所说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仅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第二种则认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还没有获得执业证书的人。

一些学者认为“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与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笔者认为如此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要取得执业资格还要有执业医师证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要参加每年一次的执业医生资格考试,通过了此次考试即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然后进行医师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才算取了医生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即医生执业资格=专业知识过关+行政审批。

试想,一个通过了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在专业上已经过关,在确定他适用的刑法罪名时,是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由行政审批手续来决定其适用的刑法罪名,显然不合理。

二、危急情况下医生主体的认定有一个案例:被告人张某,家住偏远的农村,2005 年9 月毕业于某医学院,同年10 月,张某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一年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2007年6 月,张某得知表姐刘某临产,于是赶紧前往表姐家中,经过初步诊断,刘某系预产期提前,需要马上采取医疗措施进行分娩,但是,由于表姐刘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离最近的医院都有一个小时的山路。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一、案情被告人马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2006年6月,被告人马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二、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569.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是马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不符合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2001年4月29日法函[200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但是,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对刑法规定该罪主体条件的医务专业术语如何理解有争议,影响对该类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法律规定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

审判实践中的疑问是:(1)医生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是不是同一概念如果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内涵是什么 (2)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后至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以前,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具有医生资格,并被医院或者其他卫生单位聘为医生,但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的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特征求你部对上述问题的意见,请将你们的意见以及相关的依据函告我院。

附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概念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根据该法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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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罪主体有哪些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
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

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

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非法行医的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
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0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5、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

二、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3、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三、非法行医致死如何处罚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诊疗,同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而此时由于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则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如果只是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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