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安监监察〔2018〕16号

合集下载

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山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2018年8月8日《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会审签字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精神,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结合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分析研判本公司重大风险,制定控制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风险可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山西#####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内容如下:矿长于8月3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组织开展本次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排查整治活动。

一、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时间:8月3日会议主题:根据忻州市煤炭局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忻煤办发[2018]176号文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切实落实分析研判责任,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立足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认真分析主要安全风险,确保矿井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

会议地点:调度楼调度会议室会议主持人:矿长#####参加人员:生产矿长22、总工程师2、机电矿长2、安全矿长2、调度室主任2、技术部经理2、机电部经理2、安全部经理孔2、通防部经理安、地测部经理杜,采煤工区区长臧、综掘工区采运工区陈及各专业副总工等相关区队负责人。

会议形成了以下几项决议:1、成立重大风险分析研判领导小组,明确各小组的人员和工作范围。

2、明确了分析研判工作推进的时间安排。

3、明确了分析研判工作的奖惩制度。

二、成立重大风险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责任分工:(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组长:#####副组长:成员:1(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长:1成员:1(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长:1副组长:1成员:1(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长:1副组长:1成员:1(五)、安全主题责任不落实组长:#####副组长:1成员:1(六)、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组长:#####副组长:1成员:1(七)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组长:#####副组长:1成员:1(八):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组长:#####副组长:1成员:1矿长:全面负责本次分析研判的领导工作,重点关注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方面的分析研判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尔格图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最终)

尔格图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最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内煤局字【2018】139号),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煤局字【2018】43号)等文件要求,依据鄂托克旗尔格图煤矿(以下简称尔格图煤矿)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分析研判尔格图煤矿重大风险,制定控制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风险可控、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特编制尔格图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内容如下:一、成立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编制领导小组组长:李刚副组长:戴有学方永斌冯文祥姜永让成员:孙治有张焱王星张国宝张文宾及施工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由安检科科长负责具体工作。

组长负责本次工作的人员组织、统一协调、安排部署;副组长协助分管科室分析研判分管专业的风险,并提交安检科集中汇总;全体成员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研判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煤矿工作措施、狠抓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三、工作准备1、学习文件、领会精神编制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内煤局字【2018】13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煤局字【2018】43号)等文件要求,领会件精神,掌握标准要求。

2、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提高安全风险排查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矿安〔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开展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些重大安全风险查找不彻底,防范治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消除,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

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

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盘县老沙田煤矿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盘县老沙田煤矿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1盘县老沙田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盘县老沙田煤矿2018年8月2日前言为及时发现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 号)、《盘州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安委办关于转发<省安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盘州安监通〔2018〕96号)》文件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矿组织开展以防范遏制知晓在特大事故为目标的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通过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现结合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情况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要求,认真分析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根据煤矿系统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检查表开展检查工作。

2018 年 7 月 30-8月1 日,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查阅图纸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矿井进行了重大风险分析研判,评估结果: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内容符合实际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内容符合矿井实际;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并保证相关措施有效执行。

我矿正在建设中所有工程全部按照相关设计进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布置合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符合标准。

我矿安全监控系统健全、运行正常,且已制定了系统升级改造方案,计划 2018 年年底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矿井瓦斯、水、火、顶板、粉尘等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各相关工作均按要求进行开展。

矿井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具备安全建设条件。

目录第一章煤矿基本情况 (1)一、煤矿概况 (1)二、矿井主要灾害 (1)三、生产系统 (2)(一)采掘系统 (2)(二)通风系统 (2)(三)供电系统 (2)(四)提升系统 (2)(五)瓦斯抽放系统 (3)(六)供水、防尘、防灭火系统 (3)(七)排水系统 (3)(八)监测监控系统 (3)(九)人员定位系统 (3)(十)通讯系统 (3)(十一)紧急避险系统 (4)(十二)压风自救系统 (4)四、灾害防治及事故情况 (4)(一)灾害防治 (4)(二)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4)五、2018年抽采掘接续计划 (4)第二章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情况 (7)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7)(一)主要负责人 (7)(二)总工程师 (8)第二节采掘接续及组织建设 (11)一、矿井建设情况 (11)二、组织施工情况 (11)三、采掘工作面布置及施工顺序情况 (11)第三节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建立完善情况 (11)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情况 (12)第五节重大灾害治理 (13)第六节生产建设情况 (15)第七节顶板管理 (15)第八节防治水管理 (16)第九节机电运输管理 (16)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 (16)一、顶板 (17)(一)存在主要风险 (17)(二)采取措施 (17)二、瓦斯 (17)(一)存在主要风险 (17)(二)采取措施 (18)三、煤尘 (18)(一)存在风主要险 (18)四、火灾 (19)(一)存在主要风险 (19)(二)采取措施 (19)五、水灾 (20)(一)存在主要风险 (20)(二)采取措施 (20)六、机电运输 (20)(一)机电 (20)(二)提升运输 (21)第四章排查隐患和问题清单 (22)第五章风险、隐患或问题落实整改方案 (22)第一章煤矿基本情况一、煤矿概况盘县老沙田煤矿隶属盘州市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县老沙田煤矿初步设计(扩建)说明书》于2012年4月由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贵州省能源局于2012年6月7日以黔能源煤炭[2012]176号“关于对盘县柏果镇老沙田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予以批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未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

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

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工程、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埋深大于700m的突出煤层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采用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组织生产建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不落实;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等。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不符合矿井实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等。

(六)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开,假借隐患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之实;停产停工煤矿未经地方政府签字批准,未达到复产复工标准擅自复工复产;存在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甚至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监察执法等。

(七)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新建煤矿不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

(八)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

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不明确等。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自行确定其他排查重点。

三、坚持问题导向,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改(一)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各类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结合实际对照八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要立足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要求,认真分析面临的主要安全风险;对存在上述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列出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形成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7月底前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二)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各类煤矿要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照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单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矿井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对下属企业安全督查。

煤矿上级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要加强对下级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科学、安全、均衡组织生产,严禁冒险蛮干;要将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全覆盖督查。

(四)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煤矿上级公司要督促所属煤矿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要组织所属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次隐患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检自改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化解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分析研判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强化预防性检查,严格执法。

(一)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抓住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考核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相关技术文件和矿井各大系统图纸资料的检查。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聚焦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八个方面问题,集中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八个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严格依法处理处罚。

一是发现矿井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仍冒险蛮干,强行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制定并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煤矿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排除隐患;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是发现矿井存在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三是发现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技术管理不到位、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违反规定等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发现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并公开曝光。

五是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检查,将随机抽考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为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三)大力推动落后小煤矿淘汰退出。

一是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仍在生产的煤矿,督促制定退出实施方案,除已开拓准备出的工作面可继续开采外,不许再掘进巷道布置新采煤工作面。

二是将应退未退的小煤矿作为检查重点,发现仍在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倒逼应退未退煤矿淘汰退出。

四是对仍在生产的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包括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用严格的安全标准倒逼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退出。

五是对省政府批准保留限期生产的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不合格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六是对未明确保留的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停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及时注销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将深化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紧盯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八个方面主要问题,做好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