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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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导读: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险。

二、国有公 司高管独有 的刑事法 律风险
我 国 《 法 》对 国 有 公 司 高 管提 出 了 比非 国有 公 司 高管 更 为 刑
严格 的要 求 ,笔 者认 为原 因有 两 个 :一 是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特 殊 要 求 ,二是 对 国有 公 司 的特 殊保 护 。 国 有公 司 高 管 不 仅 是 公 司 的 经 营者 和 管 理 者 ,更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他 们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的行 为 同 时也 是 履 行 国 家 职 务 的行 为 。我 国 《 法 》基 于 国有 公 司 高 管 的 特 殊 身份 , 以及 经 营 和管 刑
若 是 国有 公 司 高 管 为 上 述 行 为 可 以构 成 贪 污 罪 或 挪 用 公 款 罪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国 有 公 司破 产 或 者 严 重 损 失 ,或 者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被 诈 骗 ,或 者 将 国有 资 产 低 价折 股 、
经; 斋与 法
论公 司高管 的刑事 法律 风险
_黄 波 王笑冬 南昌大学法学 院
[ 要 ]公 司 高管在 经 营管理 公 司 的过 程 中面临 着诸 多刑 事 法律风 险 ,公 司 高管应尽 量 避免 实施 诸 如非 法 处置 公 司资产 、 商业 贿赂 摘 等妨 害公 司经 营管 理秩序 的 行为 。此 外 ,我 国 《 法 》对 国有公 司高管和 非 国有公 司高管提 出 了不 同的要 求。 刑 [ 关键 词 ]公 司 高管 刑 事法 律风 险
公 司高 管 在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中面 临 着诸 多 法律 风 险 ,有 的财 产 性利 益 的 行 为 ,以及 与 此相 对 应 的收 受 如 《 司 法 》规 定 公 司高 管 关 联 交 易行 为 公

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深入剖析国企高管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落后,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扭转局面,公司高层决定调整经营策略,加大对外投资力度。

在此过程中,公司高管李某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三、案例经过1. 项目洽谈2016年,李某与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洽谈合作,拟共同投资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民企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

2.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民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表现在:(1)违规调整项目预算,降低工程造价;(2)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3)安排亲属担任项目管理人员,侵占公司利益。

3. 调查与处理2018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李某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时,该公司因项目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并赔偿民企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职务侵占: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罪。

(2)滥用职权:李某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涉嫌滥用职权罪。

(3)合同诈骗:李某与民企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国企高管应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力的震慑。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国企高管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使其了解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离职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

企业高管离职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

企业高管离职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近年来,因解雇高级管理人员引发的劳动争议呈高发态势。

由于高管人员在离职前通常掌握企业的重要资源,且处于管理者的职位,如高管解雇处理不当,将给企业的人员管理及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采用正确合规的方法解雇高管人员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一、高管人员解雇的特殊性1、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双重法律关系与普通员工不同,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通常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职务上的聘任关系与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1]、第四十九条[2]、第一百零八条[3]和第一百一十三条[4]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上受聘于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做出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的决定。

与此同时,高管人员代表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过程也是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与高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高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高管人员同时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

在此情况下,高管人员同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高管解雇的法律适用由于高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在解雇高级管理人员时,针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解除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

(1)职务聘任关系的解除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解聘高管人员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之一,董事会可通过直接决议的方式解聘公司高管的职务。

实践中,多有企业就此类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咨询,常见问题包括董事会做出解聘高管职务的决议是否需要基于合适的理由等。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聘用、解聘高管人员的职务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

董事会作为公司自治机关之一,只要董事会有关解除高管职务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未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解聘高管职务的决议一经做出即产生解聘高管职务的法律效果。

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高管职务需要基于一定的事由,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审查董事会解聘高管职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及其合法性。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责任【概念简介】公司高管,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狭义上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而广义上的高管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处于公司关键岗位的其他重要职员。

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曲谋原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程某原为A公司财务科科长。

在他们认知期间,代表单位意志决定设立公司“小金库”,同过偷税漏税等手段,偷逃税款约146万元。

2007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A公司、曲谋、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A公司罚金146万元;判处曲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46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尚未退还的偷税款继续向A公司追缴,上缴国库。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曲谋、程某对A公司交纳的罚金146万元、罚金产生的税金48.1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而同时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公司高管因执行公司职务违反刑法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缴纳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由曲谋、程某向A 公司赔偿因缴纳罚金产生的损失146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上述案例中,曲谋、程某承担的责任看似过重,但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高管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当前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的情形下,对高管的违法行为予以较为严重的制裁,更有利于促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法经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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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朱勇律师
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

盘点近儿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 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o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诈骗、
或虚假岀资抽逃岀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

如曾经国美的黃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

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

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II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車视,仍就明LI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

我们不禁要问,企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
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口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

尤其LI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鼎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能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一一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莆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2、行受贿类犯罪;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其中以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占比重最大,高达统汁案例的71% (摘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四、企业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

企业中经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牟利。

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

而在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

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

近几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

•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题,貝屮是有•些骗了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Z。

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髙管通过诈骗、虚假
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和银行,究其原因都是为
了企业融资。

3,企业整体发展布局不平衡,集中在特定行业,直接导致资源的严重短缺, 势必会迫使企业铤而走险排除异己。

现在有些企业家,特别是一些中小私营企业, 缺乏必要的守法意识。

遇到事情首先考虑的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所谓的“潜规则”。

五、企业家及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白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

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意识。

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高管,把企业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为所欲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心存侥幸。

当然,也有•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不懂法,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重视关系,轻视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

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法律知识储备,加强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沟通, 从而有效管理风险。

六、法律顾问是企业家和高管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最后屏障
2004年国资委就发文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去年国资委又发文要
求“央企副总任法律总顾问”。

从政府管理层面上讲,政府己经认识到了提升公司
4、
法务工作的权重对于公司管理的重要性。

现实中的多数公司的法律顾问还是“松散型”:有官司你打,事后救火;而国外公司法律顾问则是“紧密型”:“有事找我律师”,因为律师知道老板和公司所有的事情。

会用法律顾问,才是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因为法律顾问,表面上是你的反对者,实际上是管理者和公司避免法律纠纷包括刑事纠纷的最后屏障。

对企业家和公司高管来说,法律服务不是奢侈品,而是必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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