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1•【文号】发改经贸[2010]2083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
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
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发改经贸[2013]183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今年中晚稻有望继续丰收,集中上市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下行压力,部分地区面临收储仓容紧张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国家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企业入市收购。
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启动预案。
有关产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
销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督促本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收购,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同时组织地方储备企业采购,充实储备库存。
二、多措并举扩大收储能力。
有关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仓房维修、腾仓并库,积极配合中储粮公司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工作,尽早为收购新粮腾出仓容。
中储粮公司要加快国家已安排的简易仓储设施建设,确保新粮收购时能够投入使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5年中晚稻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经贸[2005]165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9.02【实施日期】200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确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中晚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二00五年九月二日附: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在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7省中晚稻上市后,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0.75元时,执行本预案。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继续做好市场供应___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继续做好市场供应聂振邦摘要:当前我国粮食市场呈现出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运行比较平稳的特点;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粮价基本稳定,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为此,必须做好粮食流通和调控工作,以保证市场供应。
关键词:粮食宏观调控 粮食流通 市场供应作者简介:聂振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国家粮食局原局长。
党的十八大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指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夯实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供给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是党和国家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粮情,从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对粮食安全问题的深谋远虑。
去年由于世界主要粮食生产国粮食减产,国际粮食市场供求趋紧,价格上涨。
历史经验证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是保证人民生活需求和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支撑。
因此,加强国内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是做好经济工作的一项尤为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粮食市场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粮食市场呈现出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运行比较平稳的特点。
(一)国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在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2012年我国粮食生产再获丰收,总产量达11791亿斤,增产367亿斤,实现了“九连增”,并且连续五年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
粮食消费继续增长,预计全年产需总量继续保持紧平衡的状态,大豆和食用植物油产需缺口仍然较大,需要进口弥补。
2013年国家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的资金物质投013入,完善粮食收储政策,组织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全力以赴实现全年粮食有个好收成,据农业部消息将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
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
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
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
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赣粮电[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电〔2013〕1号)各设区市粮食局:2012年中晚稻收购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2〕15号)要求,认真开展了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
由于部分地区中晚稻收购市场形势发生变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在我省部分县(市、区)启动《2012年中晚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3年1月31日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案》,保护农民利益,规范流通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辖区内取得《预案》规定的收购资格的委托收储库点。
第一批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见附件。
第二批启动库点名单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布。
二、检查内容1.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检化验设备和人员;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最近3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3.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和预案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4.委托收储库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是否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6.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给农民“打白条”,或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7.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8.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是否及时抄报了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9.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中晚稻是否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是否存在租仓储粮;10.《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2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晚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附件1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31日。
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二、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
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3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50元执行(国标三等,下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提供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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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保持 粮温 稳定 的关 键是 在夏 季 降低表 层 的 粮温 , 途径 有两 个 : 一是进 一 步加强 仓 顶 的隔热性 能 ;
( 责任 编辑 : 俞 兰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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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周永志. 高大平房仓粮温变化规律及数学模型研究 E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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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不 同 年 限 平 均 粮 温 变 化 曲线 图
3 结 论
二是 在 高温 季节 利用 气温 较低 的晚 问 , 经 过通 风排 除
通过对 实验 研 究 结果 的分 析 ,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聚 积在 仓 内空 间的热 空气 。
( 2 ) 各 层平 均粮 温在 一年 中受 气温 影响 的大 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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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
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中晚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根据其自身监管能力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或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
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的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地方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第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中晚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足额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
中储粮公司要与预案启动同步向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晚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公司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验收结果,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中晚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
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中晚稻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和地方企业收购的中晚稻进行逐仓检测。
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稻谷流入口粮市场。
具体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文通知。
第十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六条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