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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相妮与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相妮与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相妮与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强肖晓通张楠【审理法官】何强肖晓通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相妮;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郭相妮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相妮【当事人-公司】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郑娟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龚健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鑫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郑娟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龚健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鑫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权郑娟龚健李鑫【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相妮【被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歆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涉案保利·金香槟房屋由保利公司开发建设,河南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后,拥有一次更名权。

歆创公司通过河南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河南雨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河南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全权负责保利·金香槟项目41套公寓产品更名事宜,包括签订代理分销协议、房屋后期销售等相关事宜的权利。

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吉02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静张海啸郭娟娟【审理法官】王静张海啸郭娟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当事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市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彦龙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迎喜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彦龙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迎喜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彦龙高迎喜秦小飞【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桦甸市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桦甸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桦甸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质证新证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桦甸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桦甸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经桦甸市应急管理局聘请的国家级专家组集体讨论,建议按照《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管理。

为解决桦甸市油页岩企业上访问题,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也要求桦甸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对油页岩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在此情况下,桦甸市应急管理局从安全生产大局考虑,对桦甸市各油页岩企业作出桦应急发[2019]24号《关于开展桦甸市油页岩矿瓦斯等级鉴定的通知》,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行业生产企业正常管理行为,有其正当性、合理性,无违法之处。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律协提出的“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引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律协(联络组)及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届省律协设置18个专门委员会、19个专业委员会,并确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其中,刑事等8个专业委员会竞聘选任)。

现将18个专门委员会和19个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印发给大家。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拿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落实。

省律协将建立考核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尽职的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撤并。

希望各位主任、副主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带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广大律师为我省律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人:王亚东************邮箱:**************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013年9月22日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顾问:汶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张平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玉辉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XXX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二、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三、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四、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陈云山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史望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五、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顾问:王选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林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郝世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六、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XXX 陕西省律师协会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七、律师纪律委员会主任:郭坚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八、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九、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主任: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王锦龙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顾问:魏钢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慧娟陕西省律师协会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十一、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红菱陕西省律师协会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鹿瑞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二、执业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赵门利陕西白鹿源律师事务所十三、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徐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党晓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高浩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四、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子奇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王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冉广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十五、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泽民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种贵兴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六、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庆茂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黄元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十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文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八、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杜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附件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耿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房立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田宏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二、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三、公司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金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季宏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郭雪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曹生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主任: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七、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师学宁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八、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焦保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XXX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一、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宋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十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葛建萍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沈消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张玲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十四、“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李宏良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十五、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十六、仲裁及公证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史宏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十七、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陈爱民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十八、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十九、网络信息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魏新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结束——。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用顺丰给我快递的函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用顺丰给我快递的函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用顺丰给我快递的函证(原创版)目录1.顺丰快递函证的背景和原因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优势3.顺丰快递函证的过程和内容4.顺丰快递函证的重要性和影响5.结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顺丰快递函证是一次成功的合作正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而受到广泛好评。

近日,该事务所用顺丰快递的方式给我发送了一份函证,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顺丰快递函证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是由于函证的重要性和紧急性。

函证是律师工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书,通常用于证实某一事实或情况的真实性。

由于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其传递方式的要求非常高,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和时效性。

顺丰快递作为我国最大的快递公司之一,以其高效的运输能力和安全的运输保障,成为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首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优势表现在其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上。

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团队,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该事务所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顺丰快递函证的过程和内容主要包括了函证的准备、填写、审核和快递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函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他们还选择了顺丰快递这样具有高效和安全保障的快递公司,以确保函证能够及时、安全地送达。

顺丰快递函证的重要性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公信力的提升上。

顺丰快递的函证方式不仅保证了函证的安全和时效,也有利于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公信力,赢得客户的信任。

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张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照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张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照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乐【当事人-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照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永刚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永刚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琨李萌杨永刚【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照晖拆迁工程【被告】张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因张乐提起诉讼的(2018)陕71行初51号案一审时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确认高陵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通告为载体对其房屋实施搬迁行为违法,该案一审以此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后,因该案涉及对张乐房屋实施搬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内容,该诉讼请求将本案张乐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所包含,故本案扣除审限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高陵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通远街办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陕01民终5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军;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军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军【当事人-公司】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明伟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马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杨梓哲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伟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马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杨梓哲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伟马乐杨梓哲【代理律所】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军【被告】西安绿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吴军工资由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代发,2019年3月5日发放1287元,2019年4月4日发放5600元,2019年5月6日发放6551.84元、64257.3元,2019年7月5日发放5891元,2019年8月5日发放5990元,2019年9月5日发放5892.5元,2019年10月8日发放7295元,2019年11月5日发放6689元,2019年12月5日发放14748.5元,2020年1月6日发放6689元,月平均工资为12960.41元。

2020年1月22日吴军收到发放工资76430.52元,该金额系错发,吴军于2020年2月19日已将该款项退回。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1、⼤专以上学历2、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能⼒3、形象好、⽓质佳4、应届毕业⽣优先Email:beijing@相关热门职位:英语应届⼤专毕业⽣公司简要介绍⾦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系由⾦诚律师事务所(1993年3⽉创⽴、2000年⼒格律师事务所加⼊)和同达律师事务所(1992年12⽉创⽴)合并⽽成,是中国境内的⼤型律师事务所之⼀。

2000年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明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诚同达是⼀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证券、⾦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反倾销、国际法律事务以及诉讼和仲裁领域享有盛誉,秉承“诚信所⾄,⾦⽯为开”信念和“同⼼合⼒,事业腾达”⽬标,“守信⾦诚,励志同达”,志在成为中国专业法律服务的者。

⾦诚同达拥有全国性分⽀机构和国际化络。

⾦诚同达设有北京总部、上海分所、深圳分所、沈阳分所、西安分所、成都分所、美国洛杉矶分所,业务领域辐射全国,同时是长江律师成员。

⾦诚同达与美国、欧洲、⽇本、加拿⼤、澳⼤利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同业建⽴了⼴泛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且是 ADVOC即亚洲律师事务所联盟中国区成员、国际络LAWORLD成员,⼒求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互动。

⾦诚同达集萃了⼀批优秀⼈才,现拥有130余名专业律师,其中合伙⼈47名,硕⼠以上学历的律师56名,有国外学习背景的律师15名,同时有美国、英国或者⾹港注册律师执照的律师3⼈。

⾦诚同达设有公司证券部、⾦融税务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国际事务部、诉讼与仲裁部、研究发展部等七个业务部门,倡导“法理精神、⼀品服务”和 “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平、团队型的合作模式、国际化的质量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效的法律服务。

⾦诚同达注重法律理论研究,定期出版所刊《⾦诚同达律师》,并应邀在《法制⽇报》、《CHINADAILY》、《⾦融时报》、《中国经营报》、《中国⼯商》等媒体上开设法律专栏。

财务预算议案范文

财务预算议案范文

财务预算议案范文财务不仅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更主要的是财产和债务,即资产和负债等。

下面 ___给大家带来财务预算议案,供大家参考!(一)关于置换债券1?置换债券额度。

财政部核定上海xx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为1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比例,由地方根据拟置换的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的比例自行确定。

同时,文件明确,各省市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

2?置换债券资金用途。

财政部明确,置换债券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偿还经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

我们按照财政部三年左右完成存量债务置换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市本级和各区县政府债务到期情况、财政存量资金、当年预算安排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等情况,分析测算了全市置换需求。

经测算,拟安排市本级置换债券43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70亿元、专项债券265亿元),主要用于偿还上海城投公司、市土储中心等市级债务单位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列入市级的临港地区存量政府债务。

拟安排区县置换债券126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637亿元、专项债券628亿元),用于各区县偿还存量政府债务。

综上,建议xx年本市安排发行1700亿元置换债券(市本级435亿元+区县级1265亿元),其中,一般置换债券807亿元,专项置换债券893亿元。

(二)关于新增债券1?新增债券额度。

xx年财政部核定上海的新增债务限额为5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26亿元,专项债务274亿元。

2?新增债券资金用途。

对于财政部下达本市的新增债券额度,考虑到区县承担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设任务较重,对资金需求较大,拟将500亿元新增债券额度全部转贷区县,主要用于支持旧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

在新增债券额度分配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条原则:一是重点支持旧区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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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JTN(XA)意字第FY0306046号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邮编:710075 电话:029—6825 5651/2/3 传真:029-6825 5650二零一九年三月专项核查意见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JTN(XA)意字第FY0306046号致: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投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控股股东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陕投集团(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陕西省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专项核查意见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本次增持相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相关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所保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行为。

增持人在获得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增持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增持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增持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数据说明、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正 文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主体为西部证券控股股东陕电投及其实际控制人陕投集团。

(一)陕电投的基本情况根据陕电投目前持有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陕电投的基本情况如下: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陕电投的登记状态为“开业”。

根据陕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陕电投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陕投集团的基本情况根据陕投集团目前持有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陕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0525669F 法定代表人 袁小宁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内资企业法人 成立日期1991年03月0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经营范围 省电力建设资金的筹集;省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名称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2450 法定代表人 袁小宁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1-13楼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陕投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开业”。

根据陕投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陕投集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本次增持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均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基本情况(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陕电投持有西部证券股份892,318,533股,占西部证券总股本的25.48%,陕电投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陕电投持有该公司57.78%的股权,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西部证券股份1,235,094,477股,占西部证券总股本的35.27%;陕投集团未直接持有西部证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勘察的筹建;地质技术服务、地质灾害处理;测绘工程、工程勘察、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煤炭开采的筹建;电力、化工、矿业、新能源的开发;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的筹建;贸易;铁路运销;省政府要求的对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发展项目的投资管理;煤炭批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西部证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了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人基于对西部证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陕投集团、陕电投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不超过西部证券总股本的2%。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增持西部证券股份计划的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陕电投、陕投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西部证券股份69,052,285股,占西部证券总股本的1.97%(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增持实施前六个月增持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前六个月增持人不存在减持西部证券股份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陕电投持有西部证券股份892,318,533股,占西部证券总股本的25.48%,陕电投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陕电投持有该公司57.78%的股权,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西部证券股份1,235,094,477股,占西部证券总股本的35.27%;增持人过去12个月内累计增持西部证券股份不超过西部证券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西部证券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西部证券应当就本次增持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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