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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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人与自然人同届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I'可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氏事主体,故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完金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1]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清算期间,具有清算的权利能力,直到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或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其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法人成立的时间认定不同类型的法人,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签发日(《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其他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即告成立。

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批准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起方告成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新公司法简易注销流程

新公司法简易注销流程

新公司法简易注销流程今天来给大家唠唠新公司法下的简易注销流程。

一、啥是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啊,就是让那些符合条件的公司能够更方便、更快捷地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

就像是你要从一个游戏里退出来,有个简单的通道一样。

对于那些没有啥复杂债务啊、经营情况比较简单的公司来说,这可是个大福利呢。

二、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

1. 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公司是最常见的啦,要是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就可以走这个流程。

比如说,公司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涉及到啥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有可能可以进行简易注销。

2. 非公司企业法人。

这类型的企业要是也比较干净,没有那些乱七八糟的事儿,也能考虑简易注销。

3. 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的小伙伴们也有机会哦。

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就不用走那种繁琐的注销程序啦。

三、简易注销的流程。

1. 注销公告。

公司得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

这就像是你在一个大广场上贴个告示,告诉大家“我要走啦”。

公告期是20天呢,在这20天里,要是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啦。

这里要注意哦,公告的内容得准确、完整,可不能马虎。

2. 提交申请材料。

公告期过了,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啦。

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之类的。

这个承诺书可重要啦,就相当于你在向登记机关保证,公司没有啥隐藏的问题,没有未结清的债务啥的。

要是发现你撒谎了,那可就麻烦大咯。

3. 登记机关审查。

四、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公告期有人提出异议。

要是在公告期有人提出异议了,这可有点头疼呢。

这个时候,你就得先处理这个异议。

如果是因为债务问题,那就赶紧和债权人协商解决。

要是其他问题,也得弄清楚原因,然后想办法解决。

解决完了之后,如果还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就可以重新申请简易注销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要是登记机关发现你的材料有问题,不要慌。

按照他们的要求,尽快补充或者修改材料就好。

如果不太清楚该怎么做,可以打电话或者到登记机关去咨询,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很耐心地给你解答的。

个人独资没有缴税能注销吗

个人独资没有缴税能注销吗

一、个人独资没有缴税能注销吗
个人独资没有缴税能注销吗
1、个人独资企业,有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能注销,走简易注销程序就可以。

2、如果想使用该企业,可以带营业执照及印章,去银行开户,然后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税种,就可以了。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优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个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个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其具有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等无法被取代的优点。

三、个人独资公司的弊端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个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2)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系列弊病因为个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加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步伐,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笔者先后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广泛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体系监管整体情况
近年来,**县多举措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各类市场主体累计达11426家,其中公司2672家,个体户777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78家,主要做法有:(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2014年以来,国地税、民政、计生等21个部门行政许可办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集中办理。

由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到统计证、社保证纳入,实现“五证合一”,目前49项涉及企业的登记备案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54证合一”。

文化、消防、餐饮、卫生等251项审批手续全部从前置审批转为后置审批,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市场经营场所证明制为说明制,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为年报公示制,实行证照分离,先照后证,全面推行注册登记“双告知、一承诺”。

工商、质监、盐务三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后实现1+1+1>3的叠加放大效应,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领域存在的监管真空、监管盲点等问题,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界限、整合执法力量、畅通运转机制、提升市场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制定**县行政执法人员三项执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议,建立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农产品、特种设备、。

公司注销董事会决议范本怎么写?

公司注销董事会决议范本怎么写?

公司注销董事会决议范本怎么写?有限公司注销不需要董事会决议,需要股东会决议: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作出以下决议:同意注销X有限公司。

成立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其中为清算组组长。

股东(签字):年月日。

人有潮起潮落,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这个集体来说也是这样的,如果稍有不慎就会破败,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公司的注销,召开董事会议,这个时候我就召开股东会议的时候就要注意哪些东西在公司注销董事会决议范本上需要注明的,所以小编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事宜。

▲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范本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会议地点:__________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__________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雷华三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本公司于2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解散事宜,截止2___年___月___日,与公司解散事宜相关的清算工作、债务债权登报公告、税务注销及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__ 月_____日▲1、公司注销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的步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馀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退出市场的监管

公司退出市场的监管

浅析对公司退出市场的监管公司退出市场行为,是指公司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依法取缔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经营活动,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从而终止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行为。

2005年10月27日,人们关注已久的《公司法》的修改,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期困绕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公司退出市场的途径终于得到一个说法。

该法指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成为公司完全退出市场的唯一法定形式”。

但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司解散后大多数不可能主动来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注销而不注销,可能成为《公司法》实施后不少公司的一种存在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有效监管公司退市,督促公司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使公司真正完全、合法地退出市场,使《公司法》真正成为一部维权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对待并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司退出市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公司退市现状及问题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研究课题组赴江浙地区调研报告”表明:1、近年来,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不规范行为呈上升趋势,突出表现为采取正常注销登记程序退出的比重下降,而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的情况则日益增多。

许多市场主体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还有大量的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等目的,在已经终止营业活动的情况下拒不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吊销营业执照本来是工商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形式,部分企业却对这一行政处罚抱着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

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主体应注销而不注销,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的方法等待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企业因违法违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为逃避处罚而选择人去楼空,任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简易注销执照的流程

简易注销执照的流程

简易注销执照的流程今天来唠唠简易注销执照的事儿哈。

一、啥是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呢,就是让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能够比较简单、快速地把营业执照给注销掉的一种方式。

它不像普通注销那么麻烦,要交好多材料,跑好多趟啥的。

这就像是给那些不想再继续经营,又想轻松退场的老板们开了个方便之门。

二、啥样的能简易注销。

1. 未开业的企业。

就是那种注册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正儿八经开始做生意的。

比如说,你注册了个公司,打算做电商,结果各种原因没开始运营,没开过发票,没报过税啥的,这种就有可能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

2. 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要是你的企业没有欠别人钱,别人也不欠你钱,没有那些乱七八糟的债务纠纷,那也可以考虑简易注销哦。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之间清清爽爽,没有任何牵绊,那走简易注销就比较顺。

三、简易注销的流程。

1. 企业自主申请。

这得企业自己去操作啦。

一般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公告期呢是20天。

在这20天里,你就相当于昭告天下,我这个企业要注销啦,如果有啥问题赶紧来跟我说哦。

这个公告的内容也很重要,要写清楚企业的名称啊,注册号啥的,让别人一看就知道是哪个企业要注销。

2. 提交申请材料。

公告期过了之后,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了。

这材料一般包括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啥的。

这个承诺书可得认真填,因为要是有虚假内容,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哦。

比如说,你在承诺书里说没有债务,结果后面发现有隐藏的债务,那就麻烦大了。

3. 登记机关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你的申请材料后,就会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看看你提交的材料全不全,内容对不对,是不是真的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

如果有啥问题,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材料的。

这就像是一场小考试,你得把材料准备得妥妥当当,才能顺利通过审查。

4. 注销核准。

要是登记机关审查通过了,那恭喜你,你的营业执照就可以注销啦。

这个时候,你就和你的企业在法律上正式告别啦,可以松一口气,去开启新的生活或者事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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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简称《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

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当然,并不是任何企业的注销都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企业性质
根据《指导意见》,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 简易注销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如果有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则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 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 允许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申请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但是,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的法律程序
1.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 企业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 公告期满45日后,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5.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简易注销的资料要求
在提交资料时,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应当书面作出承诺,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八种情形,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由此可见,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工商程序(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优化了公告方式(在网上公告不用在报纸上公告)、减掉了中间环节(不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合并了登记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降低了注销成本(如公告费、清税环节费用、交通费等)。

如何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
简易注销中的利害关系方主要涉及到企业的债权人以及税务机关。

简易注销程序中,如何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及其股东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限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和企业范围,必须是未开业或已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简易注销登记,除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情形,必须要获得全体投资人的同意。

公告异议程序。

45天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企业登记机关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未来实施追责的依据。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注销程序中的工商和税务对接
简易注销改革程序之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程序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完全不予监管。

根据2018年1月15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规定,简易注销程序中工商和税务的对接主要表现在:
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企业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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