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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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简称《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

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当然,并不是任何企业的注销都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企业性质

根据《指导意见》,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 简易注销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如果有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则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 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 允许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申请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但是,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的法律程序

1.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 企业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 公告期满45日后,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5.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简易注销的资料要求

在提交资料时,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应当书面作出承诺,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八种情形,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由此可见,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工商程序(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优化了公告方式(在网上公告不用在报纸上公告)、减掉了中间环节(不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合并了登记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降低了注销成本(如公告费、清税环节费用、交通费等)。

如何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

简易注销中的利害关系方主要涉及到企业的债权人以及税务机关。简易注销程序中,如何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及其股东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限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和企业范围,必须是未开业或已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简易注销登记,除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情形,必须要获得全体投资人的同意。

公告异议程序。45天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企业登记机关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未来实施追责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注销程序中的工商和税务对接

简易注销改革程序之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程序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完全不予监管。根据2018年1月15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规定,简易注销程序中工商和税务的对接主要表现在:

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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