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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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199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审批制度,使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税局系统投资的基建项目,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国税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级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三)审批后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五条基建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优先考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其次是培训中心和其它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税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

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标 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0﹞11号【发文日期】2010-01-14【实施时间】2010-0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评审、审核)管理,规范评审、审核程序和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审核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需要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总局和山东省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评审、审核的委托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评审、审核管理权限和内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审核由总局和省局两级进行委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国务院、发改委以及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评审、审核,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委托评审、审核。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编制,并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766号日期:2007-05-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

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其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11•【文号】国税函[2004]799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增项目的审核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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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799号
【发文日期】2004-06-11
【实施时间】2006-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新增项目的审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
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
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由于机构撤并、以及审核后不符合立项条件等特殊原因,原立项需取消不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申请项目撤消。

申请撤消项目的,需说明撤消的理由并附省局对该项目撤消的正式批复文件。

新增项目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需评审的项目,投资估(概)算的评审,须按照项目的实际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进行,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核定,必须对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明细费用准确性分项进行详细的评审。

三、项目库项目的使用
经审核纳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各地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基础和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审核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指标编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指标。

四、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国税函[2003]10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后对各地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将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审核,随时纳入总局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办法。

审核后符合条件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总局将在每年布置下年度“一上”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

今年各地需申报的新增项目、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申请撤消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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