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总结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船舶租赁是现代海运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船舶租赁合同按照租赁期限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就此作简单介绍。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承租人需要一艘船完成一次运输任务时,与船东签订的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租赁期间较短,一般以一次单程航行为单位,不会太长时间锁定承租人的资金。
其中,合同中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起止日期:确定租船时间和地点。
2.租金:租船的重要内容,包括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等。
3.货运种类和数量:确定船舶的货物种类和数量,这是租船的最基本需求。
4.运力和装载能力:船舶的装载能力是租船的核心所在,包括载重量、载货容积等等。
5.运输路线:确定租船要走的路线、途中停靠的港口和时间等。
1.租船期限:租赁期限多为一年,也有可能是两年或更长。
承租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完成一次任务。
2.承租人义务: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保证充分利用租船期间。
另外,承租人还需要承担船舶维护保养等额外费用。
3.租金:租金的计算方式是定期租船合同的关键,包括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时间等等。
典型的计算方式是每月支付一定的定金,余款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
另外,船东还需要承担船舶维护保养等额外费用。
4.货运量: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定期租船合同需要承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运输任务,因此货物运输量大幅增加。
5.运输路线和船舶选择: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选择运输路线和船舶类型,以满足自身需要。
综上所述,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一些区别,通过不同的方式,确保承租人和船东的利益最大化,适应不同的海运需求。
航次期租合同

航次期租合同航次期租合同是指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签订的一种长期租赁合同,用于规定租船人租用船只的细则和条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与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从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航次期租合同。
一、合同内容航次期租合同是一种具有明确约定条件的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双方信息:船东和租船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租赁船只信息:包括被租赁船只的船名、船籍、类型、吨位、航区等船舶的具体信息。
3.租赁期限:约定租赁船只的起租日期、租赁期限和续租条件。
通常,航次期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数年至数十年。
4.租金和付款方式:确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等,这是租船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租金支付方式一般包括每航次、每月或每季度支付。
5.船东义务:规定船东在租赁期间的义务,如维护船只、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等。
6.租船人义务:明确租船人在租赁期间的义务,如合理使用船只、支付租金等。
7.保险责任:约定船东和租船人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确保在船舶使用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8.合同终止条件: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如双方协商解除、租赁期满等。
二、主要条款航次期租合同的核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租船人的承诺和义务:约定租船人在租赁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和承诺,如维护船只、支付租金等。
同时,还要对租船人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2.租赁船只的交付和归还:明确租赁船只的交付和归还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确保交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还应规定船只的检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船只在租赁期间保持良好状态。
3.租金和付款方式:约定租金数额、付款方式和时间。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每航次、每月或每季度支付。
4.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在租赁期间保持良好状态和船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约定维修和修理责任的承担方。
5.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方改正违约行为的方式。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一、出租方(船东)与承租方(租船人)的信息。
咱先得明确一下哈,出租方呢,就是拥有油船的船东,你得告诉我你的名字或者公司名,联系方式也不能少哦。
承租方呢,就是想要租用这个油船跑航次的租船人啦,同样的,名字或者公司名还有联系方式得清楚地告诉我。
这就像是交朋友,得知道彼此是谁,怎么联系嘛。
二、船舶描述。
这个油船啊,那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它叫啥名字呀?船籍港是哪里的呢?这就好比一个人的家乡,很重要的哦。
还有它的船型,是那种小巧灵活的呢,还是超级大型的呀?船舶的载重吨数也得说清楚,这就像人的力气大小,能装多少油那可是有规定的。
船舶的建造年份也不能忘,老船和新船那还是有点区别的呢。
三、航次相关。
1. 装货港和卸货港。
租船人啊,你得告诉我从哪里装油,这装货港可不能含糊。
然后呢,要卸货的地方也得准确无误。
这就像我们出门旅行,起点和终点都得明确呀。
要是装货港或者卸货港变来变去的,那可就像迷路了一样,会很麻烦的。
2. 受载期。
这个受载期呢,就是油船要准备好装货的时间范围啦。
比如说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
船东要尽量在这个时间段把船开到装货港,租船人你也得在这个时候准备好油准备装船哦。
要是船东太晚到,租船人可能就不乐意了;要是租船人没准备好油,船东也会觉得很委屈呢。
四、货物相关。
1. 货物种类。
咱们租这个油船是运油的,但是油也分很多种呀,是原油呢,还是成品油?如果是成品油,是汽油、柴油还是别的什么油呢?这就像吃饭,你得说清楚是吃米饭还是面条,不能含糊。
2. 货物数量。
要运多少油呢?这个得有个大概的数量。
当然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点小的浮动,但是也不能差太多呀。
就像你去买菜,说好了买一斤,结果只给半斤或者要两斤,那肯定不行的。
五、运费及支付。
1. 运费计算。
这个运费怎么算呢?是按照每吨多少钱,还是按照整个航次包价呢?船东可都指望着这个运费赚钱呢,租船人也想知道自己要花多少钱。
咱们得算得明明白白的,可不能到最后为了钱的事儿闹得不愉快。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两种常见的船舶租赁合同形式。
在浅析这两种合同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船舶租赁的基本概念。
船舶租赁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的行为,租船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并承担船舶使用期间的一定义务。
船舶租赁合同的签订对于船东和租船人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立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东将船舶租赁给租船人使用,租船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
承担从起运港到到达港这一段航次期间的使用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在航次期间内有效,租船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起运港和到达港之间使用船舶,完成货物或人员的运输任务。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期限相对较短,涉及到具体的航次任务。
合同双方在签订
之前需要明确货物或人员的装卸港口、运输路线、起止时间等具体细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
租金一般按照船舶的使用天数和吨位计算,租船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
相比之下,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期限相对较长,一般为数月甚至数年。
定期租
船合同一般适用于定期需要船舶运输服务的租船人,如船运公司或港口企业。
合同期内,
租船人有权在租赁的船舶上自行安排运输任务,无需每次都与船东重新协商合同。
租船人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租金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更加稳定和长期。
租船人能够
在租用的船舶上进行更加灵活的操作和调度,更好地满足自身的运输需求。
而船东则能够
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减少船舶的空闲时间。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船舶的租用时间、租金、使用范围和租赁期限等内容。
一般来说,航次租船合同由租船人和承租人签署,其中租船人为提供租船服务的船东或其代理人,承租人为借用船舶的租户。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租船人的义务和责任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货物或旅客租用的适当船舶,并保证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
租船人还需要负责维护船舶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船舶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船舶。
承租人还需要保证正确使用船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和旅客的安全。
租船期限和租金航次租船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租船期限和租金。
租船期限一般以运输完毕或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并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租金通常根据船舶类型、租赁时间和船东提供的服务等因素来确定。
船舶的使用范围航次租船合同还必须明确船舶的使用范围,包括航行区域、航行速度和船舶装载量等。
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船舶,承租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船舶。
保险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也要求双方明确船舶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责任。
租船人有责任为船舶购买必要的船舶保险,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保险单。
承租人也有责任在租赁期间内承担船舶保险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的解约航次租船合同解约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租船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船期限内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取得双方共同的同意。
定期租船合同到期若租船人和承租人在租船合同到期日前无法达成续签协议,租船合同将自动解除。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大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租船合同可根据约定自动解除。
违约解约若租船人或承租人违反租船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核实合同内容并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在签订租船合同前,双方应当核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航次租船合同4篇

航次租船合同4篇篇1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出租人的船舶进行航行。
一、合同的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船东或代理人,承租人是租船人或代理人。
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描述租船的船舶特征和船名、载重量、货物载重量、租船期限等要素。
二、合同的内容1.租船期限:合同应当明确租船的起止时间,如期限内何时放货,何时归还船舶。
2.租金支付: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包括船舶使用费、维护费等。
3.船舶使用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船舶的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大载重量、装卸过程注意事项等。
4.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5.保险责任:合同应当约定船舶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本身和承租人的货物。
6.其他条款: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其他必要的约定,如争端解决方式、法律适用等。
三、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时支付租金、注意船舶使用规定等。
如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
综上所述,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阅合同内容,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愿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篇2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国际上常见的船舶租赁合同,它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一次性航次的运输服务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用于短期或临时性的运输需求,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租船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标准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当事人、船舶的主要特征、租金、租船期限、装卸港口、航次路线、支付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就这些基本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明晰。
二、主要特点航次租船合同与时间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相比,其主要特点在于合同期限短、租金按航次计算、灵活性强。
航次租船代理合同

航次租船代理合同一、引言航次租船代理合同是指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合作协议,通过该合同,船东将自己的船只出租给承租人,并委托代理人进行相关的业务代理工作。
本文将探讨航次租船代理合同的内容和要点。
二、合同条款1. 合同双方的身份确认航次租船代理合同首先需要明确船东和承租人的身份。
船东应提供相关的船舶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明,承租人则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明。
2. 租船期限和租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租船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租船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协商,一般以月为单位计算。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 船舶使用和维护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船东和承租人对船舶使用和维护的责任。
船东应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承租人则需按照规定使用船舶并负责相应的维护费用。
4. 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船东和承租人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
船东应购买适当的船舶保险,承租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船舶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
5. 代理人的职责和权益合同中应明确代理人的职责和权益。
代理人应负责协调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合作事宜,并提供相关的业务代理服务。
代理人的权益包括相应的佣金和费用。
三、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1. 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船东和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责任,包括船舶的交付、租金的支付、保险的购买等。
2.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一般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具体的仲裁机构和诉讼地点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
四、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合同风险航次租船代理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船舶损坏、船东违约、承租人付款延迟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减少风险发生时的纠纷。
2. 注意事项在签订航次租船代理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认船东和承租人的身份和资质;- 审查合同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 购买适当的船舶保险,降低风险;- 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支付的及时性;- 如有争议,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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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总结时间: 2008-04-06 01:49:39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
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ship Brokers&Agents-AS-BA)制定的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Charter.简称Asba tank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船东及租船人都有一定的默示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极为明确字眼加以排除。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
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
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
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
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
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
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
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
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
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
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
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前所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espatch)条款;销约(Cancelling)条款;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冰冻条款(Ice Clause)。
由于GENCON合同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航次租船合同,实践中的使用也最为频繁,下文就结合GENCON76讨论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GENCON76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它的立场是倾向于保护船东的,许多条款对租船人十分不利。
GENCON76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填写的表格,第二部分是拟就的合同条款,这两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不可或缺。
(一)合同前言在合同前言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一条主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营业地址及身份,以便明确谁最终对本合同负责。
2.船舶说明这部分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5、6、7栏属于合同的条件条款。
其中包括:①船名(Vessel|sname)。
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
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orsubstitued)、“或其姊妹船”(or sistership)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
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②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Flag)。
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5栏,加注在船名前。
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属违约。
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Class)。
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合同中写明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除非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
④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
包括注册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Tonnage)。
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
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GrossRegistered tonnage-GRT)与注册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NRT)之分。
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Pcadweight cargo carrgingcopacity),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
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
需要注意的是表格第7栏中有“大约”(about-abt)字样,表示所填列数字只是普通情况下可装载货物的数量。
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要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
3、订约时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这项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8栏,此项内容有助于租船人合理判断船舶能否如期抵达装货港以及明确本航次、本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
实际上,船舶从完成上一航次后,即开始履行本合同。
以前本条款是作为合同的条件条款来对待的,而现实中有时订约后船舶还要完成其它数个航次,才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间可能隔了数月甚至半年之久,订约时船舶的位置对本合同影响不大。
如果仅因为船东误报了船舶位置就赋予租船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缺乏商业合理性。
所以,本条款的条件条款性质是颇有疑问的。
4、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ayage)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
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
GENCON76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l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cargo…)。
对这段语句的理解应为船舶要以合理的速度尽快驶往装货港,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
此项义务包括船舶应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预备航次,否则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
在前言中与预备航次条款相配合的有另一语句,即“在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约于第9栏中规定的日期准备就绪……”“……andexpected ready to load under this charter about the date indicated in Box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