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柳政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作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11〕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柳州市六县共有50户以上自然村屯3936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具体要求,确定2011年我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任务目标为:完成柳州市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完成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完成1575个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
其中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及 646个行政村委所在地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201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柳政办[2011]142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议事机制,认真抓好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财政、农业、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深入分析全市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制定保障措施,推进全市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三、要按时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任务。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3月底完成,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安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2•【字号】柳政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组织“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及时消除了一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整治推进较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精神和2023年6月1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切实消除既有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在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柳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印发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3月28日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张壮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工作回顾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各种风险挑战,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全力推进“三大建设”",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巩固了社会基本面。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176.9亿元,增长1.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1.4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1501.1亿元,下降1.3%;第三产业增加值1444.4亿元,增长4.2%。
固定资产投资1756.7亿元,财政收入382.6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0.2亿元。
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织密“五张网”#,落实“十严格”$措施,迅速建成临时负压病房,强化防疫物资生产供应调度,全力救治患者,所有确诊病例全部治愈出院,无医护人员感染。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柳政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广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柳州城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建筑节能水平、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碳减排工作扎实推进,“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