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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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1. 规定目的: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伤亡。

2. 事故报告要求:a. 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并报告上级煤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b. 事故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和初步应急措施。

c. 事故报告中应包括煤矿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接报人的身份信息。

3. 事故调查要求:a.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报告上级煤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b. 调查组应由具备一定技术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

c.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抽样检测和证据收集,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d. 调查组应及时编制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4. 事故处理要求:a.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上级煤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b. 煤矿应根据调查报告的要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c.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有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科学依据和整改措施,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范围,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准确调查。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调查费用和设备,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信息保存制度,涉及事故的材料、证据等必须保存完好,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在煤矿企业内或与煤矿有关的任何事故,都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二)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三)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的救援、处理进展等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的程序:(一)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救援;(二)煤矿企业在救援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三)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事故报告材料和调查报告材料;(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事故报告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的记录制度,每起事故都应当有详细的报告记录,保留备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对事故要进行彻底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警信息、事故发生时的工况、事故现场的状况、事故责任人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客观:调查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歪曲或篡改事故的真相;(二)公正公平: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心私欲,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三)高效严谨: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一、背景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但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矿区生产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司法机关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2.1 发生事故的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性质;2.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3.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受伤情况;4.直接财产损失;5.反应程度及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6.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理事故的情况;2.2 报告时间和报告方式1.烟台市煤矿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地方煤矿监督管理局报告;2.上级煤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 4 小时内报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4.事故报告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同时电话报告并作记录。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3.1 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机构,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调查,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收集事故材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2 调查程序和方法1.调查程序(1)拟定调查计划;(2)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勘察;(3)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4)对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进行分析;(5)鉴定专家意见;(6)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调查方法(1)现场勘察;(2)口头询问;(3)搜集调查材料;(4)技术分析;(5)出具专家意见;(6)制定处理意见。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处理4.1 处理方式1.煤矿工地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采取行政处罚措施;3.落实对事故责任者的追责制度;4.加强安全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

4.2 处理结果公示1.煤矿事故处理决定书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示;2.对严重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公开处理结果。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开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项目的全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生产停止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报告义务煤矿企业及其项目的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监察部门、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报告义务。

第五条报告流程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刻采取措施救助伤员、抢险、撤离现场,并同时通知企业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安全生产部门应向企业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安全生产部门应向本地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企业应向本地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调查构成1.企业应依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成立负责调查的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应包含安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调查责任1.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要保证调查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人员都不得拦阻或干扰调查工作。

第八条调查过程1.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手记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记录等。

3.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如事故相关人员、目击者等,并记录叙述的内容。

4.调查组应追踪事故发生前的安全生产、维护和管理情况,并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九条调查报告1.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对仿佛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2.调查报告应于事故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完成,并报送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核。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1.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刻组织抢救伤员和救援,确保现场安全。

2.随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立刻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前往现场,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煤矿企业负责人应依照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料子。

5.事故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方、原因、伤亡人数、事故经过、已采取的抢救措施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后果等认真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应由煤矿企业成立特地调查组进行,由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的人员构成。

2.事故调查构成员应依法履行保密责任,严禁泄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事故发生的情况打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事故调查组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手记现场痕迹,听取事故相关人员的叙述和看法,进行调查记录,确保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并定期向煤矿企业负责人汇报调查结果。

第四章处理措施1.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2.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予以相应的惩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同时,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章监督检查1.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引导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1. 事故报告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申报单位的报告范围、时间和方式,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

2.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发生后的调查程序、责任分工和调查组织机构。

调查组应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3. 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起因、发展过程、影响和教训等。

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 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的惩处。

5. 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煤矿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和改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煤矿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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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经过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包括设备故障、 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预防措施
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04 事故处理
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
事故处理应基于事实,不偏袒任何一 方,确保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
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行业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及时有效
事故处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和影响加重。
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开展安全评估
定期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 原因和规律,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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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直报机制对ຫໍສະໝຸດ 特别重大或重大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直接向省级或国家安监总局 报告,以便及时获得救援和处理。
报告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
等。
救援进展情况
包括已采取的救援措施、救援 力量投入、救援效果等。
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原 因,为后续调查提供参考。
询问当事人
对事故当事人、目击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分析鉴定
对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形成报告
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事故原因、责任认 定和改进措施。
调查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
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情况。
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 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1 事故定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重点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1.2 事故报告的基本原则: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适时、精准地把握事故情况,排出隐患,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1.3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2)事故原因。

(3)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及医疗救治措施。

(4)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5)事故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处理情况。

1.4 报告程序: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煤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时通知公安、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引导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调查处理2.1 调查构成员:调查构成员由煤矿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应少于3人。

2.2 调查程序:在调查构成立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勘验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有关资料,分析讨论,提出认定结论。

2.3 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的起因和过程。

(2)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事故的损失和已经实行的救援措施。

(5)事故的处理看法和措施。

2.4 调查报告: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后,应依据调查结论,编写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结论。

(2)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批判和处理建议。

(3)事故处理的措施和建议。

(4)调查组的署名。

2.5 处理程序:煤矿应依据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订立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应适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补救措施3.1 当事人应将损失适时报告,煤矿企业应尽快实行各种措施,积极救援,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害人应适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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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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