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关于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机构申请设立及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认[2016]59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6〕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经审查,现将《进出口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基本规则》等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6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质检总局2016年12月12日附件2016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4700-2016进出口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基本规则2017-7-12SN/T0749-2016进出口铅笔、蜡笔检验规程SN/T0749-20102017-7-13SN/T0860-2016出口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SN/T0860-20002017-7-14SN/T1135.2-2016马铃薯黄化矮缩病毒检疫鉴定方法SN/T1135.2-20032017-7-15SN/T1135.3-2016马铃薯帚顶病毒检疫鉴定方法SN/T1135.3-20032017-7-16SN/T1197-2016油菜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普通PCR和实时荧光PCR方法SN/T1197-20032017-7-17SN/T1393-2016西松大小蠹检疫鉴定方法SN/T1393-20042017-7-18SN/T1828.15-2016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第15部分:自热固体SN/T 1828.15-20062017-7-19SN/T1915.1-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SN/T1915.1-20072017-7-110SN/T1915.2-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2部分:卫生监督SN/T1915.2-20072017-7-111SN/T1915.3-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SN/T1915.3-20072017-7-112SN/T1915.4-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4部分:卫生处理SN/T1915.4-20072017-7-113SN/T2331-2016进出口棉纤维含糖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SN/T2331-20092017-7-114SN/T2991.4-2016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疾病监测2017-7-115SN/T4656.1-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1部分:白假丝酵母菌2017-7-116SN/T4656.2-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2部分:大肠埃希氏菌2017-7-117SN/T4656.3-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3部分:大肠菌群2017-7-118SN/T4656.4-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4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17-7-119SN/T4656.5-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5部分:菌落总数2017-7-120SN/T4657-2016进境牧草种子检疫规程2017-7-121SN/T4658-2016萤石中砷、汞含量的同时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光谱法2017-7-122SN/T4659-2016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总则2017-7-123SN/T4660-2016鹿种鉴定技术规范2017-7-124SN/T4661-2016施马伦贝格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7-125SN/T4662-2016水貂病毒性肠炎检疫技术规范2017-7-126SN/T4663-2016纺织专业物理检测方法标准的验证规则2017-7-127SN/T4664-2016进出口纺织品苯并三唑类防紫外线整理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7-128SN/T4665-2016进出口纺织品二苯甲酮类防紫外线整理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7-129SN/T4666-2016进出口纺织品六价铬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17-7-130SN/T4667-2016进出口纺织品毛细效应测定动态测试法2017-7-131SN/T4668-2016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定性分析天然彩色棉紫外漫反射光谱法2017-7-132SN/T4669-2016进出口纺织品悬挂材料抗火焰传播性测试标准方法开口测试箱法2017-7-133SN/T4670-2016进出口纺织品乙二醛、甲醛、戊二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2017-7-134SN/T4671-2016进出口棉花中草甘膦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5SN/T4672-2016进出口棉花中烟碱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6SN/T4673-2016进出口棉花中乙烯利、噻苯隆、敌草隆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7SN/T4674-2016输东盟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2017-7-138SN/T4699-2016集中查验场站管理规范2017-7-139SN/T2294.7-2016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7部分:实验室命名规则2017-7-140SN/T4701-2016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规程2017-7-141SN/T4702-2016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2001年12月29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首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商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只加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二、2002年1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宣传期。
过渡宣传期内,对于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无论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检务部门均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过渡宣传期内,各局应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的同时应告知企业自7月1日起,严格按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
四、请各局认真做好《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统计工作,于5月15日前将本局1月~4月《目录》内商品的统计情况上报总局。
统计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国别、批次、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及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确定许可证的真伪,请查询网站:WWW.CQC.COM.CN。
五、各局应积极做好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验证的各项准备,保证7月1日验证工作全面开展万无一失。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通关业务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6号公告•【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等17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5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大连星吉富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注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工业产品实验室检测,工业产品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相关检验检疫和鉴定实验室检测。
(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石化产品、化工品、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建材类商品的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中矿(天津)岩矿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化矿产品检验。
(四)瀚莎测试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子电气设备及装置、信息技术设备、机械产品、电器、灯具、玩具、家具、塑料、木材、电动工具、化学品、纺织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
(五)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包装、化学品、电子电器产品、矿产品、食品接触材料、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进出口危险货物GHS标签、安全数据单制作及分类鉴定业务。
(六)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中央编办复字[2001]22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2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函》(国质检人函[2001]5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以下11个事业单位的更名: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中心。
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
6.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对国外名称中国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
7.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对国外名称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
8.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社更名为中国国门时报社。
9.国家技术监督局小西天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小西天招待所。
1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平里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平里招待所。
1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招待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为规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经研究,制定《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质检总局2017年9月25日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局法制工作部门承担总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指导下级质检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四条总局法律顾问队伍以专职法律顾问为主体,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
专职法律顾问由总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五条总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总局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总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总局组织开展的法制教育、宣传、培训等活动;(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国质检动[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国质检动[2002]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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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机构申请设立及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35家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玩具、轻纺产品、矿产品检验检测业务。
(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许可范围:进出口眼镜、乐器、电线电缆、人造板、家具、信息技术设备、电子电工类产品、家用电器、机动车及零部件检测。
(三)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许可范围:进出口皮鞋、皮革皮毛制品、玩具、服装、食品接触产品的检测。
(四)北京市京顺机动车检测场。
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检测。
(五)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消费品检验检测及鉴定业务。
(六)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七)江苏恒信检验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检测和鉴定;金属材料数量、重量、尺寸、外观、残损、监装、监卸、水尺计重等检验鉴定业务,运载工具适载鉴定。
(八)中理检验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机械设备的检验鉴定业务,监视装卸,货物残损鉴定,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检验、承退租鉴定。
不包含实验室检测能力。
(九)嵊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石检测;大宗货物数重量鉴定、货物监装监卸、残损鉴定、运输工具适载性检验。
(十)嵊泗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石检测;大宗货物数重量鉴定、货物监装监卸、残损鉴定、运输工具适载性检验。
(十一)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橡胶、塑料成分及有害物检验鉴定,部分轻工品和纺织品的理化检测。
(十二)烟台尼森肯纺织品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产品及轻工产品的检验检测。
(十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水泥/熟料、矿产品、钢铁等原材料、有色金属的检验。
(十四)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轻工品(烟花、爆竹、乐器除外)、矿产品、金属及其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机电产品检验鉴定,大宗散货重量鉴定。
(十五)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非金属矿产品检验及检测,纺织织物、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文具、家具、电线电缆、电池、电光源及灯具、信息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测及其它鉴定。
(十六)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织物、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文具、家具、工艺品、钢铁及其制品、金属制品、电线电缆、
手提式工具、电气装置、电光源及灯具、信息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验和检测。
(十七)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服装、陶瓷制品、钢铁及其制品、有色金属及其初加工制品、机床、工程机械、轻工机械、纺织印染机械、通用机械、机动车辆、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成套设备的检验、验货及数重量鉴定;进出口纺织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家具、金属矿类、金属及其制品、机动车辆、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检测;监视装载/卸载。
(十八)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玩具、文具、锁具及零件、自行车及零件、钟表、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检验、检测和出口装运前检验、材积鉴定等。
(十九)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矿类)检验及检测;纸及其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检验和检测;适载鉴定、监视装载/卸载。
(二十)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电机、电线电缆、电气装置、电光源及灯具、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检验检测;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二十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橡胶及制品的检验、验货、采制样、数重量鉴定和残损鉴定、检测业务;进出口装运技术条件鉴定、承退租鉴定。
(二十二)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纸及其制品、鞋靴、帽、箱包、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金属类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电机、电线电缆、手提式工具、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及货载衡量。
(二十三)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矿产品、钢铁及制品、电机、电池、电光源及灯具的检验、检测与材积鉴定。
(二十四)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检验及检测(纺织原料检测除外),进出口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检验及检测,电线电缆、电光源及灯具、成套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检验及检测。
(二十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粤东玩具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玩具及礼品、儿童用品、模型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的检验、检测。
(二十六)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陶土的检验、检测及鉴定。
(二十七)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
(二十八)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的检验、检测和鉴定。
(二十九)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玩具、家具、金属类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的检验及检测。
(三十)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纺织原料除外)、矿产品(珠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磨具除外)的检验、适载鉴定、监视装载、卸载。
(三十一)跨世品质技术服务(惠州)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的验货、检测和工厂审查。
(三十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广州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金属锻件、轧制钢材、金属制品、制冷设备、传动机械、管道设备的检验。
不包含实验室检测能力。
(三十三)港中检(钦州)检验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进出口汽车检验、检测及鉴定业务。
(三十四)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机电产品、轻工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的检验鉴定。
(三十五)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金属制品、轻纺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和变更内容
(一)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038〕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名称为深圳华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082〕变更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上海惠幸服装整理有限公司〔149〕变更机构地址、投资者名称、机构性质,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fg/detail2010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