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燕山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严重危害并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分类、登记、审批、使用、储存、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高毒物品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一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八条二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较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九条三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十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高毒物品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进行分类和登记,并颁发高毒物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登记证应当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危险性等级和有效期限,并加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高毒物品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批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高毒物品使用资质,并制定详细的高毒物品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第十七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037燕山石化苯防护管理规定

制度类型: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1-1 基本要求1.1 管理原则1.1.1苯属高毒物品,是确认的人类致癌物,应采取技术和个人防护措施,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1.1.2 本规定适用于直接从事苯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废弃,以及其他可能接触苯作业时的防护,对原材料采购与运输、作业场所、防护用品和作业人员等管理进行规范。
1.1.3 公司涉苯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接触苯作业人员范围,在职业卫生档案中明确苯分布图,确定高风险区域、高危害作业范围,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1.4 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苯防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业务管控方式本制度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分层负责。
2 职责与分工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苯防护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含苯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工作。
2.2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涉及苯防护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3 公司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负责涉及-2-苯防护的生产、工艺管理。
2.4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涉及苯防护的设备、设施的管理。
2.5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苯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协助安全、职防部门做好接触苯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负责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调整岗位工作。
2.6 公司工会负责对苯作业的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7 职业病防治所对二级单位苯防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参与公司苯防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触苯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苯作业场所日常监测和应急检测工作。
2.8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苯防护负全面管理责任。
3 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3.1 原材料采购与运输3.1.1 可以用低毒物品代替苯的作业,严禁使用苯。
3.1.2 供应商及运输商应具备以下资质:3.1.2.1 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有与供应物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物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和标志。
燕山石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燕山石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名称燕山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QZ/YSSH.AJ.020.2016 制度版本 2016版制度文号燕化企〔2016〕号制定部门安全监察部制度管理人文林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机械动力部、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发展计划部、行政管理部(保卫武装部)、管理信息部、法律事务部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 2016年月日制定目的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安全抢险防护设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制定依据《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 50160)、《中国化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地标准《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833)适用围燕山化公司适用业务流程危险化学品罐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业务流程 / 涉及的相关制度1.燕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燕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术语解释危险化学品罐区指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及其他易燃、可燃、有毒液态和气态化学品等的储运设施。
1.2 管理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及现役危险化学品罐区应符合《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 50160)、《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833)和《中国化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2 管理职责分工2.1 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本规定,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组织危险化学品罐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
2.2 机械动力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安全附件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停用、更新和报废全过程专业管理。
2.3 生产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工艺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案的实施监督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4 炼油事业部、公司化工事业部分别负责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工艺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案的执行。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高毒物品的泄漏、事故事故和危害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具有极高毒性和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常见的高毒物品包括剧毒农药、有机磷农药、烟雾弹等等。
二、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1.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装备有相应的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2. 高毒物品的仓库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将高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混放。
仓库内应当标明高毒物品存放地点和数量,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1. 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进行。
2. 高毒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高毒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和非法窃取。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1.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特许,未经特许不得使用。
2.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3.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靠近水源的地区使用。
五、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1.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封锁、疏散、抢救等等,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2.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报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挥和协调。
3.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高毒物品安全宣传教育1. 对于从事高毒物品管理、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对于广大市民,应当进行高毒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高毒物品危害的认知,了解应对措施。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定义:指危害性大、毒性强、使用、储存、运输具有较高危险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生物腐蚀性物质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毒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高毒物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和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消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爆和密封性能,保证高毒物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储存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浓度。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预警装置,明确指示储存区域的危险程度。
第十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储存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对于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专门的运输方式和保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高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3条高毒物品指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危险品等。
第4条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和储存第5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第6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具备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7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生产区域,并进行划定、标明禁区,避免高毒物品泄漏造成的危害。
第8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高毒物品库房,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9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运输和销售第10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活动。
第11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过程中高毒物品不泄漏,不损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隔离、固定、警示标识等。
第13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核查购买人员的资质,不得将高毒物品销售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14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记录进行保存,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高毒物品的使用可追溯。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废弃物管理第15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培训使用人员,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16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使用区域,划定禁区,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防护装备等。
第17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033燕山石化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类型: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1-1 基本要求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2 管理职责2.1 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组织审核加工高含硫原油建设项目的设计,保证系统中硫平衡。
2.2 公司工程管理部或炼油事业部(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加工高含硫原油项目实施的工程管理,保证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3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加工高含硫原油设备管理。
2.4 公司生产管理部和炼油事业部负责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及生产技术方案实施的审核、监督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5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的硫含量监督管理,保证硫处理装置正常运行,确保硫排放符合政府要求;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6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综合安全管理。
2.7 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原油采购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
2.8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全面管理。
3 管理内容和程序3.1 设计管理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2-同时投用。
3.1.2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规定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合理选用设备、管线材质。
3.1.3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3.1.4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3.1.5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042燕山石化气体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制度类型: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1-1 基本要求1.1 气体防护器材包括正压型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自吸式长管式防毒面具等器材设备。
1.2 业务管控方式气体防护器材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 管理职责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气防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 消防支队负责本单位和各二级单位气防器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培训工作。
2.3 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各二级单位气防器材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2.4物资装备中心负责气防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
2.5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气防器材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气防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2.6 各二级单位要到具有气瓶充装、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气瓶进行充装、检测工作,确保气瓶在备用状态下完备好用。
3 管理事项与程序3.1 气防器材的配备原则3.1.1 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岗位必须配备气防器材。
3.1.2 每个岗位应至少配备正压型空气呼吸器2台。
3.1.3 过滤式呼吸器(含滤毒罐、滤毒膜、滤毒片等)属逃生器材,配备数量应按当班人数与岗位管理人员人数之和配备。
3.1.4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为生产岗位配备长管式呼吸器。
3.2 气防器材的管理3.2.1 各二级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做好气防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气防器材管理档案和空气呼吸器气瓶管理台账。
3.2.2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空气呼吸器气瓶阀。
3.2.3 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确保气瓶内存有少量气体,不得将瓶内气体用尽。
3.2.4 气防器材要严禁碰撞、烘烤、折压、接触油类溶剂,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确保完备好用。
3.2.5 各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气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岗位管理人员每月对气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各部件外观情况(包括气瓶)、气瓶压力、压力表显示情况、报警哨报警情况、气密情况、气瓶检验情况等,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燕山石化公司安全检查台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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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企业制度-执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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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高毒物品是指《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附件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目录见5.1。
1.2 业务管控方式
本制度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分层负责。
2 职责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高毒物品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含高毒物品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工作。
2.2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高毒物品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3 公司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负责高毒物品生产、工艺管理。
2.4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涉及高毒物品的设备、设施的管理。
2.5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高毒物品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协助安全、职防部门做好接触高毒物品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调整岗位工作。
2.6 公司工会负责对高毒物品的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7 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对二级单位高毒物品管理提供技术-2-
服务和专业指导;参与公司高毒物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触高毒物品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日常监测和应急检测工作;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调查。
2.8 物资装备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采购、储存、运输高毒
物品。
2.9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高毒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3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 .1 原料采购管理
3.1.1 各单位在高毒物品的采购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3.1.2 采购高毒物品,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2.1 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和经营许可证。
3.1.2.2 必须有与供应物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物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和标志。
3.2 运输管理
3.2.1 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3.2.2 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2.3 装载高毒化学品的车辆停放,要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厂内道路及其它人流集聚的场所停放。
3.3 作业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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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3.3.2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管理范围内主要高毒物品的分布及其防范措施,员工应熟悉本岗位主要高毒物品的危害特征及其防护措施。
二级单位根据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废弃高毒物品的实际,建立本单位高毒物品的分布档案,绘制高毒物品分布图,分布图中应明确高风险区域、高风险作业范围,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识别,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3.3 涉及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认真总结持续改进。
3.3.4 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具体执行《燕山石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3.3.5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非正常状态下的工艺调整,杜绝高毒物品的直接排放。
对涉及高毒物品的设备要重点管理,组织做好设备检查和消缺,确保高毒物品不泄漏。
3.3.6 二级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订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臵警示标志。
3.3.7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臵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风向标(袋)、喷林洗眼器等设施,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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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臵红色区域警戒线、警示牌。
3.3.8 涉及高毒物品作业的承包商应制定高毒物品防护措施,由二级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风险较大的作业,防中毒措施要提交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3.3.9 职业病防治所每月应对二级单位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3.3.10 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臵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
3.3.11 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查找原因,进行彻底治理。
3.4 作业人员管理
3.4.1 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要求,配备适合的个体防护用品。
二级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3.4.2 接触高毒物品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具体执行《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4.3 进入高风险区域巡检、排凝、仪表调校、采样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前,应对其电量、声光报警进行检查。
3.4.4 进入高毒物品泄漏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4.4.1 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品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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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 佩戴适用的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4.4.3 设臵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3.4.4.4 对外来施工人员要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和书面职业病危害告知,并由单位安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现场。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检查底稿履行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完善。
4.2 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安全检查台账上记录。
5 附件
5.1 高毒物品目录
5.2 安全检查台账(见《燕山石化安全台帐(档案)管理规定》)
5.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职业病防治所出具)
5.4 燕山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检查底稿
5.5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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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1
高毒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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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AS为化学物质登记号。
MAC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PC-TWA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STEL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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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5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业务流程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