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内部员工认购股权和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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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碧鸡集团

关于集团下属子公司内部

员工股权认购方案和管理办法

(草案)

二〇一二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股对象及主体

第三章股权的设置和内部员工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七章预留股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子公司的内部员工股权认购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上述第二条所指公司的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等权利。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1.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2.风险共担、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财务中心为内部员工出资购股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持股对象及主体

第七条内部出资员工主要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八条内部员工出资购股的基本原则:

1.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2.岗位责任和自愿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持股形式为:内部出资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集团下属某具体公司的股份。当子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时,将结合公司实际股东出资情况,分流出部分股东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或委托公司(限于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第三章股权的设置和内部员工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按照实际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必须确保集团公司为大股东并控股(含预留股,具体比例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配比。关于预留股在本办法第七章内有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原则上集团所有正式员工均可根据出资额度持有股份。公司内部正式员工出资购股,本着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和自愿原则。

内部正式员工股根据其在公司的职务等级和岗位责任大小相挂钩的原则,对出资额最高额度做如下规定:

内部员工出资购股额度一览表

部分股权。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内部正式员工出资全部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员工出资购股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款项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支付。出资员工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股份应当依法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出资员工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员工出资购股程序及内容:

1.根据出资认购确认个人股份;

2.公告职工股份数额;

3.办理《股权证》;

4.公司负责编制、变更和保管出资员工名册。

5.出资员工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出资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出资员工的股份;

◇出资员工出资卡的编号和发卡日期。

6.公司负责编制保管自然人股东名册,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和所持股份数;

◇自然人股东持股证明书的编号和发证日期。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凡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集团下属各公司的股权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4.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股权证》,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股权证》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二十二条《股权证》管理

1.《股权证》由集团董事长签发,由集团财务中心发放、签证和管理。

2. 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集团财务中心须对《股权证》重新登记确认。

3.《股权证》只作为实际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

4.持证人应将《股权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声明作废,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补办证书。

5.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的出资人,以工会投资代理人或委托公司的名义制发《待持股权证》,《待持股权证》内须注明每个出资人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以及其他必要项目,如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该部分出资员工以《代持股权证》和本办法的方式明确出资员工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须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意,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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