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型和行业属性分类及代码
经济类型和行业属性分类及代码精编WORD版

私有独资
390
其他国外投资
172
私有合伙
400
境外机构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900
其他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行业属性分类及代码
行业属性代码
行业属性名称
行业属性代码
行业属性名称
0101
农业
0651
铁路运输业
0102
林业
0652
道路运输业
0103
畜牧业
06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0104
渔业
0654
文化艺术业
03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891
体育
03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892
娱乐业
04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9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0445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1994
国家机构
04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9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05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199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1070
保险业
0321
家具制造业
1071
其他金融活动
03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172
房地产业
03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273
租赁业
03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74
商务服务业
03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3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03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3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1)代码结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连字符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校验码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2)编码方法Ⅰ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附表1-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2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7 / 21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8 / 21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汇综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 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好培训,并指导辖内支局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各分局应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本分局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总局信息中心。
今后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
三、本《细则》发布前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处置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各分局应严格执行《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五、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 ********传真:************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v2.2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部分)版本号:2.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3年6月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整合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更新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2】201号)的要求,征信中心对企业征信系统借款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机制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部分)(版本号2.2)》,以适用各行报送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增量数据的需要。
本规范将替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信贷业务部分)(版本号2.1)》中“借款人基本信息文件的借款人概况信息报文和借款人资本构成信息报文”部分的报送组织方式(借款人财务报表信息报文和借款人关注信息报文的报送组织方式不变)。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了借款人基本信息的采集范围,各行应同时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对公信贷客户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非信贷客户的基本信息;二是调整了信息采集指标,各行应按照本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机构基本信息报文文件并上传至企业征信系统。
与《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信贷业务部分)(版本号2.1)》相比,具体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增加了“家族成员信息采集报文体”,取代“法人代表家族企业成员情况段”,详见7.3。
2.增加了“关联企业信息段”,详见7.2。
3.增加了实际控制人信息(“高管及主要关系人信息段”及“主要关联企业信息段”),详见7.2。
4.“借款人概况信息段”调整为“基本属性信息段”和“机构状态信息段”,并调整了具体数据项,详见7.2。
5.删除了“股票信息段”、“对外投资情况段”和“集团公司信息段”。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和制定。
目录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原则和约定 (6)4.1采集范围 (6)4.2采集内容 (6)4.3采集时点和频率 (7)4.4数据组织方式 (8)4.5采集过程 (8)4.6数据更正 (9)4.7其他约定 (9)5报文文件 (11)5.1命名规则 (11)5.2报文结构 (12)6机构信息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 (12)6.1报文头 (12)6.2机构基本信息采集报文体 (13)6.3家族成员信息采集报文体 (21)6.4机构基本信息删除报文体 (22)6.5家族成员信息删除报文体 (23)6.6报文尾 (24)7机构信息反馈报文 (24)7.1反馈报文头 (24)7.2反馈报文体 (25)7.3反馈报文尾 (25)附录 A 报文校验规则 (26)附录 B 数据字典表 (29)B.1代码型数据项字典表 (29)B.2出错原因字典表 (41)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所采集机构基本信息的范围、信息类型、具体数据项、数据报送文件的组织格式,以及未正确入库数据的反馈格式等。
2023行业代码分类表

以下是2023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及代码的详细列表:
1.农、林、牧、渔业(代码:01)
2.采矿业(代码:02)
3.制造业(代码:03)
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代码:04)
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代码:05)
6.建筑业(代码:06)
7.批发和零售业(代码:07)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代码:08)
9.住宿和餐饮业(代码:09)
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10)
11.金融业(代码:11)
12.房地产业(代码:12)
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代码:13)
1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代码:14)
1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代码:15)
1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代码:16)
17.综合(代码:17)
18.教育(代码:18)
19.卫生和社会工作(代码:19)
2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代码:20)
21.国际组织(代码:21)
22.未分类行业(代码:99)。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6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 (8)(-)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 (8)(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9)(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4)(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4)(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7)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全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