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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货车,平时就靠着这辆车拉货挣钱养家糊口呢。
老张这人挺有保险意识的,就在A保险公司给这辆小货车投了一份财产保险,保的内容就包括车辆损失险之类的。
二、事故发生。
有一天啊,老张开着车在一条小路上,这路有点窄,旁边还有个大货车在倒车。
那大货车司机可能眼神不太好,“哐当”一下就撞到老张的小货车上了。
这一撞可不得了,老张的小货车前脸凹进去一大块,车灯也碎了,发动机好像也有点小毛病了。
老张那个心疼啊,就像自己的孩子被人打了一样。
三、理赔波折。
1. 初次申请。
老张赶紧给A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人也很快就来了,拍了照片,做了记录。
老张心想,这有保险呢,应该能很快拿到钱把车修好继续干活。
于是他就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把车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去修了。
修完之后,老张拿着修理厂的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可没想到啊,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老张的小货车没有按时进行年检,按照保险合同里的规定,没有按时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是不予理赔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说:“我这小货车虽然没年检,但是车一直好好的啊,这次事故又不是因为没年检才发生的,是那个大货车撞我的呀。
”可是保险公司的人就是咬住合同条款不放,坚决不赔。
四、诉讼过程。
1. 老张起诉。
老张是个倔强的人,他觉得保险公司这就是在耍赖皮。
于是他就找了个律师,把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就说了:“虽然我的当事人老张的车没有按时年检,这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里的一些规定。
但是,这次事故的发生和车辆是否年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车辆未年检就一概拒赔,而应该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的调查。
”2. 保险公司答辩。
A保险公司呢,也有自己的说法。
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我们的保险合同里明确写了,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不予理赔。
这是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要: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
甲方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乙方为保险公司。
在一次车祸中,甲方的车辆受损严重,甲方向乙方提出了赔付请求,但乙方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故将乙方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甲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费,二是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是否具备赔付的义务。
首先,根据附件中的合同,甲方需按月支付保费。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发现甲方付款凭证和乙方的收款凭证并不匹配。
乙方指出,甲方付款其实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并非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费应当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因此,可以认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费。
其次,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赔付。
在本案中,甲方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符合保险事故的定义。
因此,乙方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当由保险人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作为保险人,在本案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及理由: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赔付款项,并支付相关的利息,总计金额为XX。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但并非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然而,乙方未作出相关约定,也未对甲方进行明确告知,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
同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责任。
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本案的审判结果充分保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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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设——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查勘、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2003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
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
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包括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上也未附投保明细表。
12月23日,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财产损失金额达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在制品75万元。
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厂房损失、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存在严重分歧。
★(三)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16.财产险理赔案例

货运险案例
此赔案处理的要点
1.现场调查的重要性 2.保险责任分析的逻辑性
国内公路货运险案件的特点:第一现场、运输车辆为临时租赁 查勘:事故车辆及受损的货物放置在被保险人A城市仓库内,挂车左侧的车厢栏杆 断裂变形,栏杆中间金属杆弯曲变形,右侧的栏杆整体向左侧倾斜,车厢上散落一些润 滑油污渍。
受损货物为长城牌润滑油,厂家为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受损货运数量及规格与 这辆随行货运单及投保信息相符。
人对投保的保险险种及相关条款一概不知,手里没有任何保险凭据。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该是怎样的关系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 《保险法》内容: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3.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2020/3/8
货运险案例
案例三 某物流公司 国内公路货运输保险
某物流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运输保险。2014年3月28日上午9:00左右, 司机陈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润滑油)过程中,行驶至青岛市胶州外环路 与广州北路交汇处拐弯时,司机通过后视镜看到车上的左侧货物部分散落至地面。事故 发生后,被保险人于2014年3月28日下午向我公司报案,并提出损失RMB670,000.00元索 赔请求。
企业财产险案例
此赔案处理的亮点 1.结案快:出险时间2014.01.05,施救处理01.15,结案时间2014.01.25 2.施救得当:招集保户员工全力投入灭火,及时将过水籽棉晾晒,并先
行加工成成品,避免因潮湿引起霉变。做到了及时、有效、合理 3.定损准确:对保户报损的85万月00吨籽棉,按照受损程度的不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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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案例第一章企业财产险 2 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第二章机动车辆险7 案例一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案例二合伙经营投保一车散伙后车出事故是否赔付?案例三车辆失窃已赔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案例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案例五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案例六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出事故赔还是不赔?案例七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退保怎么处理?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第三章家庭财产险25 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案例二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案例三住房抵押保险为何不能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第四章货物运输险35 案例一涉外货运保险不赔款只因疑点多案例二无单放货造成货物锈蚀责任谁负第二部分人身保险部分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42 案例一大病合同中止期间生病申请复效是否赔付?案例二小学老师旅途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案例三投保时患病未告知保后出事怎么办?案例四: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第二章人身保险收益人问题52 案例一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保险金归谁?案例二后妻未尽抚养儿子义务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三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例四受益人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金及红利如何处理?第三章人身保险理赔问题61 案例一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二未成年人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三住院医疗费用可否得到双重给付?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介绍: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30个财产保险案例[15页]
![30个财产保险案例[15页]](https://img.taocdn.com/s3/m/699c37e44028915f804dc2c8.png)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财险案例

无保险利益人投保合同案例案情):原告:陈娟英敬老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原告陈娟英敬老院诉称,原告职工胡海民于2005年10月15日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入院的100多位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期限从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105,715.73元,当时胡海民并未支付保险费,而是于2006年1月下旬利用取得原告用于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99,715.73元支票的机会将支票给被告以支付保险费,相应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并未给原告。
2006年春节后,原告通过银行对帐单发现该笔款项被支付给了被告,经查方得知了该保险事宜,原告立即报案并向保监会反映,保监会认为此合同成立,但投保人可以退保,原告即听信此言,在被告的要求下补交保险费6,000元后办理了退保手续,被告仅退还保险费20,390.10元。
实际上,该份保险合同签订时,胡海民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未得到院内老年人的同意,甚至保险合同所附名单上有的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业已死亡或离院,原告投保并无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份保险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确认胡海名以原告名义与被告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费85,325.63元。
(解析):原告工作人员胡海民持原告的印章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作为相对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胡海民具有代理权,故胡海民以原告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因原告认为胡海民未得到原告授权而无效。
然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不仅约束投保人,也约束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法律设置该原则从相当程度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善良风俗,实为社会公益所追求,没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将有害于公共利益。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在工作中担任了一份销售工作,虽然工作不算好,但是他还是在刚开始几个月在薪资方面表现不错。
可是他没能想到的是,他的家人遭受了一场突发火灾,家中的物品被毁坏殆尽,随之而来的是他面临的财产损失。
小王并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因为他觉得保险公司卖的保险不便宜,同时也觉得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他并没有想过买保险。
这场火灾不仅让他面临失去家庭财产的问题,而且可能会让他的家人重新面对生活的困境。
解决方案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损失。
在小王的情况下,如果他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会赔偿他的损失。
没有财产保险将会使他和他的家人需要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下面是一些财产保险案例,对于希望购买财产保险的人来说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一:车辆保险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他需要使用一辆车去为客户拜访。
他购买了车辆保险,因为他知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他损失时间和财产的事情时,这份保险将会帮到他。
一天,他的车被别人撞了,然后他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处理了与他的索赔,帮助他支付了必要的修复和维护费用,同时也给了他适当的车辆补偿,以避免他的工作和生活中因此出现中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没有购买车辆保险,他将不得不承担整个修理费用和车辆补偿等费用,这对他的经济状况会造成严重打击。
案例二:家庭财产保险Mr. Zhang是一位家庭主妇,她知道家里应该购买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
当一场突发火灾摧毁了她的家,她的保险保障担负了火灾的所有损失,并替她赔偿了她的所有物品的损失和重新购买的费用。
保险公司还提供了一些附加的赔偿费用来帮助她找到一处新家,并支付搬迁费用。
如果她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这场火灾将会让她面临失去家庭财产的重大危险,因为她可能无法承担这些费用。
案例三:商业财产保险李先生是一名创业者,他经营着一家酒吧。
他不仅保护自己和员工,也确保商业财产得到充分保护。
刚开始,他不想购买保险,因为他觉得这样做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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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设——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查勘、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2003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
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
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包括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上也未附投保明细表。
12月23日,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财产损失金额达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在制品75万元。
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厂房损失、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存在严重分歧。
★(三)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四)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交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
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
投保单在交给该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的公章。
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交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后,安全乡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
保险公司向安全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重建家园。
(五)1999年5月,刘某向M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同年10月,刘某的母亲从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
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粒堵塞,致使锅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刘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
案发后,刘某向M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六)某年12月10日,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王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期以来关注楼市的动态,终于于次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层室新居。
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王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朋友介绍,王某将原来的二居室卖给了张某。
5月5日,张某支付了三分之二的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5日,因张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起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七)某年1月5日,某单位职工方某投保了该市保险公司开办的统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7万元,其中房屋2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2万元,保险期限自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当年3月16日,方某决定重新装修房子,花钱请了一个路边装修队。
施工过程中,一装修工人休息时抽烟,随手将烟头扔在木屑堆上,不慎引起火灾,方某的房屋损失4万元,家用电器损失2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损失1万元。
不久,被保险人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遭拒赔不服,欲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八)1999年3月7日,陈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14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小仓库2万元,室内财产2万元。
同年8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
当日上午,陈某发现小仓库房屋顶被摧毁,便抢救其中的贵重物品,不幸被倒下的房梁砸中,昏迷不醒。
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久死亡。
下午台风刮倒一棵老树,砸坏房屋和屋内物品。
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房屋损失5000元,屋内财物损失800元,小仓库损失4800元,小仓库内财物损失3400元。
陈某唯一的妹妹从外地赶来料理陈某的后事,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九)1999年3月6日,赵某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7日起至2000年3月6日止,保险金额19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家具1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3万元。
保险单载明:“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保险人不予承保。
”当年8月22日,发生火灾,财产损失10万元,赵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火灾后的残渣里有大量木材。
通过向邻居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赵某一直从事家具加工,院子里堆满了木材及油漆,房屋内堆满了家具。
(十)1998年1月9日,张某为所拥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年。
当年3月24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作商店,租赁合同上载明:“承租人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及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火灾造成房屋损失时,承租人可以免责。
”不久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
某日李某取暖不小心造成火灾,房屋严重损坏,李某的财物也化成灰烬。
(十一)1999年,A保险公司承保了某高速公路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承保12个月有限责任保证期。
2000年7月4日深夜,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K460+600-+760处突然发生大面积山体滑坍,造成工程右侧上边坡坡体松动,并导致边坡外及碎落台上的截水沟损毁。
路基左侧下边坡50米处的一幢民房被坍塌落石击中,房屋被部分砸塌,屋内物资被毁,居民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由于存在巨石再次滑坍的可能,为排除隐患,被保险人用炸药破解巨石过程中,飞起的碎石又损坏了附近多户居民的财产。
(十二)某年2月上旬,王某将其扬子客车向某保险代办处申请投保,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代填了投保单,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
该投保单载明:车上责任险栏内填写了10000元/座×19座,固定保费按50元/座计保险费950.00元。
投保人声明栏载明:“上述内容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贵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该条款有关免责说明,同意作为订立合同第二依据。
”但该投保单未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称《车险条款》)。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了保险费收据和保险证。
保险证上载明:附加险“司乘:保额(限额)为:10000×19。
”8月24日,该车发生保险事故,车上15人受伤,各项费用20余万元。
出险后王某在8月30日向保险公司取回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附加了《车险条款》。
王某办理索赔事项时,保险公司以《车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10000元×19座,核定该车19座,每座赔偿限额8000元,按每座受伤人员所受实际损失理赔。
王某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经办人向他告知的该险种保险限额最高为190000元,并没有告知赔偿按每座每人实际损失的最高限额计算。
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190000元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最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十三)某香料有限公司为其别克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责任保险。
司机叶某驾驶标的车由珠海开往广州,途径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北行66KM+850M路段时,因右前轮爆胎,司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标的车失控碰撞公路护栏,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乘车人许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恰遇司机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经过,潘某避让措施不当碰撞公路护栏后反弹过程中再碰撞行人许某,并将其抛出公路,造成车辆损坏和许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十四)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汽车毁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卡车司机驱车逃走。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到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十五)某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应缴保费3710元。
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王某收到保费时,王某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
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
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
直至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1万多元。
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十六)某年6月21日18时10分许,某县公交公司驾驶员余某驾驶公交车载6名乘客由某县的城郊东站沿中大街驶往城郊西站,售票员方某售完车票后,离开乘务员座位,坐在前排乘客座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