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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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
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穗府[1999]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穗府[1999]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穗府〔1999〕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认真做好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实施工作。

企业和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86号)精神,加快出售现有公有住房。

从1999年2月1日起,房改售房(含换购、补购)时,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要按房改成本价随户内单元面积一并出售,享受与户内单元面积同等购房折扣,但不列入本人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

1999年1月31日前已出售的房改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价款,在房改房上市交易、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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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

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计划统计第十二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

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

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开发建设第二十条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

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验收工程,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全部工程完工,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用道路、绿地的临时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围墙拆除、清理干净,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

同时申报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商品住宅小区(组团)全部竣工并经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综合验收的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有关资料后,应在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的综合验收可以分阶段进行,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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