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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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在现实社会中,任何正规公司的权⼒都不是过度集中在⼀个⼈⾝上。

⽽对公司的⼀些重⼤决策,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当中的规定,依法召开股东⼤会,由各股东⾏使⾃⼰的表决权,表决同意后才可以正式实施。

对此,店铺⼩编为⼤家具体介绍如何确定公司表决权。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我国公司法当中其实规定向公司的表决权,⼀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来进⾏制定的。

如果在公司章程当中没有制定股东表决权的话,则按照股权所占的份额来决定。

具体如下所述: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未规定,按股份⽐例确定。

公司章程规定有效,公司法修改后着重⿎励意思⾃治。

《公司法》规定,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权⾏使的⽅式1、按出资⽐例⾏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例⾏使表决权。

2、⼀⼈⼀票的表决⽅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票的表决⽅式。

3、累计投票制。

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数。

以上三种表决⽅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式。

4、⼀⼈⼀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使通常指⽆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

既有⼈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种表决⽅式,即分组表决。

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

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表决权的排除制度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能举⾏,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

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

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文丰律师06-14 17:30作者:蒋嘉娜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1.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是公司股东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

投资协议主要作用在于表明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以及分配和协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

投资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只对签署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

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对签署股东而言具有合同的性质,相互之间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除了对签署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外,还具有涉他性,经公示后对公司外部相关主体(如善意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需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因此,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

两者在性质、功能、效力时间、调整对象、范围都有差别,应区别对待。

具体适用对于投资协议中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说相冲突的条款,应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我们提出如下看法:第一,如果是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先考虑适用章程。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制定在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此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应看作是股东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

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协议才是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投资协议为准。

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相关参考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范文如何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范文如何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范文如何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一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公司章程的规范制定和修改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规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该遵循以下步骤:1. 确定章程制定的依据和目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制定的目的,如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等。

2. 召开章程制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定召开章程制定会议,选举章程制定的组织成员和负责人。

3. 确定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章程前,需明确章程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组成和职权、监事会职责等。

4. 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章程的具体内容,附件为公司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等相关资料。

5. 通过章程草案:章程制定会议上,成员对章程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

6. 盖章和备案:公司章程制定通过后,需加盖公章,并将正式的章程文本提交至相关部门备案。

二、规范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会因为公司发展、法律法规更新等原因而需要进行。

下面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规范步骤:1. 审议与决定:公司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予以决策。

2. 草案起草:根据修改的具体内容,起草修改内容的章程草案。

3. 召开会议:召开章程修改会议,会议组织成员由公司决定,主要职责是确保修改流程的规范性和决议的合法性。

4. 议定和表决:在章程修改会议上,与会人员对章程修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决策表决。

5. 公告与备案:章程的修改应当进行必要的公告,并经公司注册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6. 修改的生效和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的章程应当按照程序实施,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三、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法律合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1、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则应属无效,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如公司章程约定对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通过,由于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条款,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2、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如股东会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对于这些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约定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变更流程是怎样的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

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

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

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答: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问题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同,具体为: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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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约说。

这是英美法系对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

它将章程契约调整的基本关系分为:股东内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股东之间受到他们之问以合同为基础的章程中规则和程序的限制,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可以诉讼来解决。

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约,而是组织契约,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他们的权力义务是法定的.这样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相当不利。

(2)权力法定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

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

(3)秩序说。

它是姒法人拟制说为前提的。

构成社团秩序或组织就是社团的法律,社团只有通过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

与契约说区别在于把章程看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而其救济不完全按照违约进行救济。

(4)自治法说。

自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位。

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机关当事人而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成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我们认为: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司法》规定了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制定、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并经登记取得公示的效力;章程具有自治性,它赋予制定者以一定的意志自由,不仅规范公司内部事务,还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公司章程是国家公权和市民私权的交接地带,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取决于公司法的强行性与任意性,反过来又决定着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效力问题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性质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公司法中有很多公法性质的规范,但公司法在整体上还是私法性质的,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资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各种利益,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人和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所以说公司法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

那么公司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呢?强行法说考察公司形成初期的特许制以及后期仍然存在的严格准则主义,认为公司法是强行法。

它的着眼点在于强调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干预,确保公司制度的良性运行,公司法中大量存在的罚则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任意法说认为公司就是一套合同规则,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公司法应是合同性的任意法,是自治法。

因为公司规则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示范合同规则是没有效率的,只能由国家提供。

所以,公司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提供示范合同规则,公
司法文本是行动指南,从而有利于节约谈判成本。

综合说认为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则也有任意性规则,是二者的综合。

赞成此种学说的学者占大多数。

学界引用较多的是美国学者M·v·爱森伯格的理论,他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和信义性规则。

结构性规则是指有关决策权在公司机关的配置、行使决策权的条件以及对机关控制权配置的规则;分配性规则是关于对股东资产进行分配的规则;信义性规则是指调整经理和控制股东义务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爱森伯格将上述规则与公司类型结合起来,对于公司法的性质做进一步的探讨。

他认为,在闭锁公司(即通常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应允许股东自己决定其自治规则,所以,除了信义性规则为强制性规则外,公司法的其他规则多为任意性规则。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过多.无法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讨价还价,此时应由法律对其内部事务进行较详细的安排,所以,此时信义性规则和结构性规则都应属于强制性规则。

我国也有学者在对公司法的性质进行探讨时,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普通规则和基本规则两大类。

普通规则为调整公司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基本规则是指有关公司内部关系(如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的规则。

同时在不同公司类型的前提下研究公司法的性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更强调自治性,所以只把亟须保护的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则(基本规则)视为强制性规则,而将普通规则视为任意性规则,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情形的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必然的利益冲突,所以除了普通规则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则为任意性规则外,普通规则中的权利分配规则和基本规则都应是强制性的。

还有的学者认为,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必须要区分不同法域,并强调自治与强制始终是互相结合的。

但是,要在理论上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作类型化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应该在具体的情况下去判断。

在肯定公司法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有机结合的基础上,除了上述学者进行的类型化尝试以外,我们主张还应区分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而加以分析。

由于公司法本质上是团体法,因此其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他人利益,则有必要权衡各种利益,此时公司法相关条文的性质应为强制性规范。

综上所述,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我国新《公司法》第42、43、44、45、49、51、55、72、76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就以上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都可以由章程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这体现了章程的任意性。

但该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其他的,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多数应视为是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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